法院宣判的13人姓氏 刑期等犯罪細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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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上午,壽光市人民法院對張君某、張樂某、劉某、丁見某、吳天某、馮江某、丁紅某、王福某、朱耀某、王永某、劉生某、王子某、劉寧某等13名被告人搶劫、盜竊、尋釁滋事涉惡集團犯罪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宣判的13人姓氏 刑期等犯罪细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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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君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被告人張樂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8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60000元。

被告人馮江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被告人劉巖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撤銷緩刑,與(2014)壽刑初字第665號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被告人丁紅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被告人丁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吳天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 000元。

被告人王福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劉生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 000元。

被告人朱耀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王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 000元。

被告人王永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劉寧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張樂某等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振某因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8431.69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亦某因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349.36元。並責令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非法所得的相關被害人的車輛或賠償其等值損失。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君某等人犯尋釁滋事罪,向壽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壽光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後因需補充偵查,公訴機關先後於2018年2月1日、同年5月31日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並於同年3月1日、6月30日提請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壽光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張君某、張樂某為獲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劉某等社會閒散人員或具有違法犯罪前科人員,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張君某、張樂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某為骨幹成員、被告人朱耀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由被告人張君某、張樂某統一指揮,被告人劉某具體調度,其他被告人積極參加,以壽光市某發汽車租賃公司為依託,交叉結夥,分工協作,有領導、有組織、有預謀地肆意搶劫、盜竊、強扣他人車輛,實施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偽造債權債務、惡意設置圈套等手段,竄至山東省高密市、壽光市、安丘市、河北省張家口市、四川省樂至縣等地,採取控制駕駛員身體、搶奪車輛鑰匙等暴力、脅迫方式,先後搶劫他人車輛八部,且在搶劫過程中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嚴重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該犯罪集團利用在車輛出售前偷裝GPS定位、預留備用鑰匙等手段,結夥竄至遼寧省臺安縣,秘密竊取已經賣予他人的車輛一部,嚴重侵害了公民財物的所有權。該犯罪集團利用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等手段,竄至山東省壽光市、濟南市、遼寧省錦州市、安徽省碭山縣等地,先後強扣他人車輛九部,賺取“好處費”或索要“贖車費”,破壞了社會秩序。該犯罪集團成員之一王子某還於集團犯罪之外,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破壞了社會秩序。以被告人張君某、張樂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某為骨幹成員、其他被告人為積極參加者的該犯罪集團,無視國家法律及社會秩序,在國內多個省市縣實施了一系列的搶劫、盜竊、尋釁滋事犯罪活動,且致多人受傷、多人多次向省市有關部門信訪,給諸多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惡劣的影響,嚴重侵害了公民的財產和人身權利,干擾了壽光市的車輛租賃、交易行業經營秩序,影響了地方的和諧穩定發展,成為破壞社會和經濟秩序的惡勢力。

為依法懲處侵犯公民財產權、人身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生活秩序、經濟秩序,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作用、地位、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真是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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