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且向上
类似的案例很多,也有不少索赔成功的,就是因为偷盗导致死亡、伤残的,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假若是这例案件,果农如果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告、提醒标志,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为其过失赔偿。
法律上这样规定,是应该赔偿的,但是从果农的情感上不能接受,我的果树喷洒农药是我自家的事,游客偷盗(不是我售卖)本身构成了侵权(侵害),是自己的行为不当,导致的伤害,凭什么我要承担责任?果农的想法不错,也感到委屈。然而法律有一些规定,对于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有危险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以果园为例,农药对于生命有伤害,果树喷洒农药后,就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游客可以接触到,或可能游玩到。比如采取封闭措施,但是因为果园是开放的,果树不可移动,那就必须有醒目的标志,警示危险。如果设置了警示标志,发生意外,视其具体情况,果农的责任就小,甚至可以免责,但是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果农就有些责任,承担赔偿。
正是因为有这些法律条款,偷盗者,作案者也会因此钻法律空子,为其偷盗、作案导致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获取经济赔偿。因此,法律条款对于这些情况,还需要补充,完善,不能让作恶者得利。在法律审判、定责时,应当体现除恶扬善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作恶者、偷盗者进行惩处。
近期南京一起小偷偷盗案审判就非常好。小偷偷盗被群众堵截抓获,偷盗事实确定,小偷以抓获时身体受伤申请诉讼,要求群众赔偿。法院判决,违法事实存在,抓捕行为并不无不当,无需赔偿,驳回小偷的起诉。
黄强黄不息
不请自来。 在法律上果农该赔,但不是全责。大家不要再讨论了,这种案例其实已有先例。前些年,发生在农村的一件偷水果案与之类似。一果农对自家将要成熟水果打了农药,地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了不少水果,除了自己食用还送给亲朋好友,结果致使多人农药中毒住院治疗,万幸没有出人命。事后,地邻起诉了果农,理由是,果农打药后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告知水果已喷农药。法院居然还支持了这个观点,考虑到这是一起偷窃引起的事故,判果农出了一定的赔偿,但不是全部。当时这案子引起了轰动,好多人都不解。
现在,这起吃农药水果的案例与之类似,如果在显著位置没有警示标志,也就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果农恐怕要赔不少银子,但不会全赔。
法律毕竟是法律,即使从人情上认为不该赔,也没什么办法改变。
醉卧听雨轩
上天悟空问答邀请我回答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社会正能量缺失的根源在哪里?我想也可以契合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题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问题,我想与现在的社会大环境有关,就是社会上的正能量与戾气之间有了天平的倾斜,扶老人被讹诈,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让坏人不仅没有得到惩处,而且让善良的流血又流泪,如果一味任由这种无赖式所谓流行与世,那么无论无赖做什么事都可以得到补偿或者赔偿,我们终将走向兽性社会。
因为没有理性,没有道德,没有了人类应有的良知和法律的公平正义,那么还谈什么正能量呢?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这样偷苹果的人,不要去谈论果农有什么责任,法律首先就要判处盗贼赔偿果农的经济损失,而且社会对这样的盗窃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如果这样的人家提出无理取闹的要求,全社会都要强烈谴责他,让社会的正能量一定要战胜邪恶。
煮茶闻书香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很多诸如此类的案例。比如,偷电瓶车的因为电瓶车正在充电而触电身亡,家属要告电瓶车主赔偿,窃贼在偷窃过程中,被失主追赶而摔伤,也告失主赔偿,更有甚者,四个人一起偷汽车,得手后开车逃跑,路遇车祸,四人全部遇难死亡,家属告车主赔偿数百万元。
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流氓无赖妄图利用法律的威力,搞什么移花接木栽脏陷害,以得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如果让这些无耻无德之人得逞,公平正义何在?公道善良的人情何以堪!
我们回到今天的问题上来,游客及家属起诉的理由之一,是果农没有明确标注果园已喷农药,没有尽到警示和提醒义务。
听上去合情合理,其实是在胡搅蛮缠,偷换概念。警示提醒是指特定场合,特定人群,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果农的果园不是景区,不是公众游览区域,不是公共场合,而且果园喷药是有季节时间要求,他们喷施农药是为了防治病虫害,没有警示提醒的义务和必要。
再说游客食物中毒,也有自己大意的责任,大家都知道,果园喷施农药是常识,购买水果在吃之前,即使没有农药也一定要经过清洗。如果游客将水果清洗后再吃,也不至于食物中毒,更不会发生不治身亡的事故。
法律不仅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要兼顾公序良俗社情民意,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法律公平正义,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纵任何一个坏人。果农无辜,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
无奈且向上
对于这个问题,在果农没有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前提下,我只能说,这位游客活该!!
一、一起偷摘果园的水果
在果园里,如果你想吃的话,可以跟果农沟通购买或者品尝一个,你什么都不说,就去偷摘。偷摘别人辛辛苦苦种的水果本来就是不对的。
二、喷洒农药属于果树种植需求
在果农没有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前提下,喷洒农药是为了让果树正常生长,正常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因此,游客和死者家属起诉果农要求赔偿,理由是果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这个是不成立的。
对此,我就来一段佟湘玉在武林外传里面的话(为了符合此题,稍作修改),如果当初你不偷摘你就不会吃,如果你不吃的话你就不会中毒,你不中毒的话就不会不治身亡。总此一句,不要偷摘别人的东西!
鲜农场
必须赔偿,因为有人死亡了,大家记住一件事,只要有人死亡必须赔偿,不用谈责任,很多人不理解,这就是法律。
前一段时间我回答了一个悟空问答,把车停在停车位上,有个醉汉酒后撞死了,车主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你把车停在自己家,有人撞死了,你照样赔偿,很多人不理解,没有责任为什么赔偿,关键是有人碰死了,更多的人是和我叫嚣,希望大家看看相关案例。
这样的事情缕缕发生 ,偷别人的果子摔死了,赔偿,追赶小偷,小偷出了交通事故赔偿......,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今天出来一个偷别人的蔬菜中毒身亡,这边肯定是赔偿的,这种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赔偿在所难免。 不管你使用的什么农药,哪怕是合法的,照样赔偿,这和你使用的农药违规不违规没有一点关系,关键是对方死人了,你具有赔偿义务,很多人表示不服,大家记住这是法律。
据报道,广州近60岁的吴某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摘杨梅,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
最后法院判决公园承担5的责任,赔偿4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
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但是作为杨梅的拥有者 你没有告知游客存在的风险,这就是你的过错,但是作为成年人是可预知的风险,没有采取有效的方法,换一句话不该去偷,毕竟60岁的人了,造成这样的事故偷盗人具有主要责任,所以最后判决公园承担5%的责任。
很多人人为公园应该是无责任方,公园根本没有踩摘活动,属于游客个人行为,但是公园必须为游客提供安全的环境,所以公园对于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过错,这个判决大家还是能接受的,但很多人表示不理解,希望大家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公民。
游客偷吃水果中毒身亡和这个案例基本雷同,公园肯定是有责任的,大家都知道水果就是用来吃的,不该喷洒农药,如果喷洒农药必须派专人看守,禁止游客偷吃,这里有个问题,公园又没有叫你品尝,应该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园方无关,这样的说法不对,如果你的公园不对外开放,没有人去绝对不会造成这个现象,所以公园有不可退却的责任,喷洒农药是可以预估的风险,所以公园方有赔偿义务。
大海传媒
按人们常规理解:别人偷我家东西,自己中毒死亡了,这叫多行不义必自毙!你不偷吃,哪会有中毒身亡的风险!还反过来要找我赔偿?
事实上,我们的法律就是这么判决的,管他是不是偷吃,果农照样要承担被偷吃人致死的法律后果!
比如说近日新闻报道的内蒙古最高法院判决的入室抢劫被反杀的案例,被侵权人以防卫过当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赔偿原告六万四千余元。
而大多数网友都认为,这跟“昆山龙哥”案样,同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如果游客偷吃水果中毒身亡,按内蒙古最高法院判决标准,估计承担刑事责任也是跑不了了!
图文无关!
上面说了那么多,情绪归情绪、常理归常理,我们还是从法理角度来说说吧:
1、如果果农是合法用药,且有相应的明显警示提醒,个人认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来看楼主标题下的附加陈述:一群城里游客路过一农村果园,一起偷摘果园的水果,没有经过任何清洗就吃了。结果,果园刚喷过农药,造成游客食物中毒,其中一人不治身亡。游客和死者家属起诉果农要求赔偿,理由是果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
(1)偷摘水果——游客侵权在先,自身存在主观过错!
(2)吃水果未洗——没有主观自我保护意识。任何人都知道,吃水果之前要清洗,何况还是果园直接采摘下来的水果。
(3)果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现场是否存在警示提醒,至少从楼主描述中不能看出来,或许是有,游客没看到呢?!
因此,如果果农是合法用药,且有相应的警示提醒,不需要对偷吃者的死亡负责,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法律只保护合法行为的权益。否则,一旦对违法行为进行保护,会变相鼓励坏人作恶。
2、如果是使用国家违禁农药且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提醒,个人还是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若果农使用于庄稼上的农药是违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并且在喷洒了剧毒农药后,未说明或设置警示标志,从而使偷吃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毒身亡的,则需要承担自己乱用剧毒农药及警示不力的法律责任。
我们都知道使用农药目的为杀虫,不具备杀人的故意,甚至可能还担心别人偷吃致死。但生活常识会告诉我们,打剧毒农药确实是存在别人中毒的风险。
小时候,我们家种植庄家,为了防虫不得已要打农药。但打完农药后要把这篇区域用刺条围起来,防止别人偷摘偷吃中毒。自己吃的话,也至少要过好几场雨,才会吃!
因此,如果是使用了国家违禁农药且未设置警示提醒的,个人认为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同时,在何种场合投放危险物质(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畜禽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虽然,偷吃庄稼的人在没有经过庄稼主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偷吃庄稼,也明显存在侵权责任,因此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作为果农来说,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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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说事
给出的条件不够:
1、如果是青果,(不成熟果),果农没有过错,不够成侵权,可以免责;
2、如果是成熟果,果农负有足够注意义务,即应当预见到有人会采摘食用,应在显眼处提出警告牌。若没有警告提示,果农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但由于游客系偷食撒了农药的果子中毒身亡,游客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因被害人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果农的责任。
4、但是,如果是成熟果,果农再喷洒农药,可以构成广泛侵权。不特定的购买者是侵害对象(责任认定复杂得多)。
哈尼髯
我认为果农不存在侵权责任,也不构成犯罪,更没有告诉小偷果园喷过剧毒农药的义务,没有主观上故意伤害和侵害,偷吃者咎由自取,自食其果!
果农喷雾农药目的是为了杀虫灭菌,防治果园病虫害。难道还要登报或在其他媒体上发表声明,广而告之吗?人家私有财产,凭什么还要告诉侵权人,果园果实喷过农药,不能食用?凭什么要告诉偷吃禁果者,果实有剧毒?!
偷吃行为本来就是侵权,就是违法行为,偷吃者都是成年人,都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该有预见性,应该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自己好吃,吃死了,怪不得别人!简直是恶人先告状,反咬果农一口!
果园里果实是农民汗水的结晶,是农民生活的希望,不是公共财产,不是采摘园,不是你想吃就能吃的!果农上你游客家偷吃,你是否也要有告之义务呀?!其实呀,果农不在乎你游客偷吃几个果子,没必要防人偷吃,任你吃,你也吃不了几个。你偷吃吃死了,怪不得果农,怪只怪你自己不能约束、不能自律,不讲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