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太慣著這個人渣了?

9月12日晚19點40分左右,湖南衡陽市衡東縣發生一起故意駕車傷人的惡性事件,一輛紅色SUV闖入洣水鎮濱江廣場正休閒的人群,造成9死46傷。

事後查明,駕車的司機名叫陽贊雲,是一個屢教不改、劣跡斑斑的慣犯,他的光輝事蹟如下:

1、因犯故意傷害罪,於1992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01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3、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05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零三天;

4、因犯失火罪,於2006年5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5、因犯敲詐勒索罪,於2009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中國裁判文書網原文有誤,猜測是六年,否則和後邊日期對不上),2014年5月25日刑滿釋放;

6、2018年1月,又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最後這條犯罪記錄,從裁判文書網上查到的資料,陽贊雲因為懷疑別人出老千,致使自己輸了3萬塊錢。於是第二次糾集了幾個人,把懷疑對象毛某打了一頓,拿走了26500元。這事沒過幾天,陽贊雲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了。公安機退還毛某的26500元錢。判決陽贊雲一年零六個月。一年半的刑期,陽贊雲半年就放了,算上審判前羈押的六個月,截止到案的時間,陽贊雲應該還在牢裡服刑的。新浪新聞說從衡陽中院核實的結果是,陽贊雲是刑滿釋放的,因為二審只判了六個月。尋釁滋事罪,我國刑法規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疑問的是,陽贊雲的自首是在打了毛某兩週後,這麼個慣犯,突然良心發現了跑去投案了?那為什麼是過了兩週的時間,如果想自首,又不是特別重的罪,兩週的緩衝時間他是想了什麼,才決定這麼做的,良心發現嗎?個人覺得可能性為零,否則怎麼會有昨天的慘劇呢。第二個疑問,一審的一年半的審判結果,法官應該是考慮到陽贊雲的前科和自首,才做出的量刑判決。可是為什麼二審就能減掉三分之二的刑期?就因為陽贊雲患低分化腺癌、冠心病、心功能二級等疾病嗎?

說這麼多,其實還是想抱怨下,我們的法律真是對壞人太寬縱了,這麼個人渣,應該讓他把牢底坐穿的。而懲罰之手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致使這個人渣製造出這次的慘劇,這就是故意殺人,沒什麼可說的。崑山龍哥案,我們認為法律給予了最公正的裁決。可陽贊雲這樣的人,是否之前法律太慣著他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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