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地學法、用法,農民才能成爲社會的主人|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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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地学法、用法,农民才能成为社会的主人|社会科学报

原文 :《鄉村振興 法治不能缺位》

作者 |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趙樹坤

圖片 |網絡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針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特別指出“鄉村振興戰略”。隨即,2018年2月4日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出了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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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是我國的國體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性質決定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城鎮化深刻地改變著鄉村的社會結構,農民在國家建設中扮演的角色和介入方式也都在發生著變化。與此同時,鄉村的衰落也是不爭的事實。人類歷史經驗表明,現代化絕不是城市吞沒農村,產業工人替代農民職業。必須遏止鄉村的衰落,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這是符合社會主義根本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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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是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矛盾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最大的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集中在鄉村,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不充分、農民整體不富裕。沒有農業農村現代化,“空巢”“留守”“貧困”“凋敝”等問題就沒辦法解決。只有著力解決農產品供需、農業供給質量、農村基礎設施、農村環境、農村黨建等各個方面的諸多基本問題,才能真正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到本世紀中葉,把國家建設成為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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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身,必先利其器。鄉村振興,法治不能缺位。

第一,現代法治是由一系列嚴守明確性、穩定性、程序性的制度、規則所構成的內部和諧統一的邏輯整體。鄉村振興作為一種戰略,是在深刻透視我國農村農業嚴峻問題基礎上提出來的長遠規劃,要確保其目標、原則、措施等不因一時一事,不因個別領導人的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必須依賴法律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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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十九大報告中強調“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然而,第二輪承包到期後要不要調整承包地?如果不調地,如何保障二輪承包時那些因為需繳納農業稅而放棄了承包地的農民的權益?如果到期調地,花費巨大代價進行的土地確權成果、成效如何維持?

在鄉村振興中,像這樣的不得不面對的關鍵性問題,必須按照現代法的精神,依託民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等進行細緻的制度設計,才能真正保障農村土地改革有法可依,於法有據,成效可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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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現代法治是立足於本國國情、國事的理性表達。社會主義法治不僅是良法,而且是善治。馬克思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是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更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不是少數立法精英在象牙塔裡閉門造車的結果,而應該以社會為基礎,著力反映民情民意。“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

在鄉村振興戰略中,要樹立“活法”的理念,紙面上的法與行動中的法兩者都不可偏廢。既引導群眾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糾紛;也重視鄉規民約、鄉土民情,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尋求理性法與民間法之間的最大公約數。要注重法治與德治兩手抓,一方面“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另一方面“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既要注重現代法治觀念啟蒙、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訓練;也要挖掘傳統文化資源、發揚優秀人文精神,注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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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現代法治以約束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為核心基石。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法定的權利和自由。改革開放以來,廣大農村地區農民群體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卓著,但其平等的法律權利卻沒有得到完整、切實的保障。農村耕地流失嚴重、基礎設施薄弱、集體產權界限不明、規模經濟發展欠缺、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農民精神生活單一,導致幸福感、獲得感非常薄弱。鄉村振興,必須不斷創新法律體制機制,加大法律的實施力度,監督權力運行,保障農民基本權利落實。

與此同時,農民只有通過不斷地運用法律,提升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和自治能力,才能真正地成長為社會的主人。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對於在鄉村治理中處於基礎地位的自治而言,必須以法治為基準,必須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離開了法治的自治,既不可能也不必要。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26期第3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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