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鬧事不聽勸,暴力襲警領刑罰

朋友之間聚會,小酌一下可以活躍氛圍,增進感情。但是,若飲酒過量,藉著酒勁鬧事,又不聽勸阻,甚至妨礙民警執行公務從而觸犯刑法,則是得不償失。日前,鳩江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另一被告人陶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2018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郭某、陶某與他人在鳩江區星悅廣場一燒烤店喝酒,期間兩人飲用了較多白酒與數瓶啤酒。次日零時40分許,郭某酒後與女友二人離開燒烤店,走到不遠處遇到路過的一陌生男青年,郭某走上前向其討要香菸,後又將男青年遞過來的打火機扔掉,並毆打該男青年。這一幕被在星悅廣場夜間巡邏的蕪湖市公安局官陡派出所值班民警發現,於是便上前對郭某進行口頭制止。但其不僅不聽勸阻,而且還不停地辱罵民警,並多次衝向民警欲進行毆打,均被其朋友攔阻。民警見勸阻無效後,遂打電話請求增援。

之後,被告人陶某來到現場,起初與朋友一起對被告人郭某欲毆打民警的行為進行攔阻。但之後,陶某藉著酒勁阻礙民警執法,並無故向民警揮打了一拳。此時前來增援的官陡派出所當日值班民警正好趕到現場,先將被告人陶某控制,帶到一邊。另一邊,民警將被告人郭某雙手反扣,欲將其雙手銬上帶離現場。而此時,被告人郭某突然奮力掙脫反抗,揮拳對民警進行毆打,另一邊,被告人陶某又在背後朝民警打了一拳。隨後,在民警的相互協作下,被告人郭某、陶某被分別控制,並被傳喚至蕪湖市公安局官陡派出所。到案後,被告人郭某、陶某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陶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屬於共同犯罪。因被告人郭某、陶某具有坦白、暴力襲警等量刑情節,根據兩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全案考慮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節假日即將到來,朋友之間聚會次數增多,但是在把酒言歡的同時,也要注意控制自身的行為,切勿因貪杯而做出讓自己後悔莫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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