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任性」的全裝修樣板房說不!浙江寧波出台新規加強管理

為進一步健全住宅全裝修管理規定,加強交付樣板房設置管理,切實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市住建委根據《浙江省實施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新建住宅全裝修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甬政辦發〔2018〕39號)和《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住宅全裝修工作的通知》(甬建發〔2018〕75號)等規定,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任性”的全裝修樣板房說不!浙江寧波出臺新規加強管理


 一、本市住宅全裝修管理政策實施後以全裝修報批報建或以毛坯報批報建但實際以全裝修集中交付的商品住宅項目,交付樣板房的設置應當嚴格按照已出臺的文件和規定執行,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付樣板房必須設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實體內,不得以臨時樣板房、先搭建臨時樣板房或銷售樣板房後再建造實體交付樣板房等形式,規避設置實體交付樣板房。

(二)交付樣板房自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全裝修住宅集中交付購房者之日起6個月內或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內,不允許拆除、移位或調換。

(三)分批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除整個項目應符合交付樣板房設置要求外,批次申領房源如沒有符合交付樣板房設置要求套型的,必須滿足該批次房源預售時能提供不少於一套交付樣板房。

(四)交付樣板房應當與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和最終交付給購房者的住宅全裝修標準相一致。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新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含分批申領項目),不允許交付樣板房加裝交付標準以外的軟裝和家電、傢俱、燈具等設施設備;已在銷售的項目,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整改。

二、本市住宅全裝修管理政策實施前設置的交付樣板房保留時間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保留期內一般不得拆除、移位或調換。如原設置為臨時樣板房或非實體樣板房,在保留期內確因項目建設等原因需移位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樣板房拆除必須在新樣板房建成之後。

(二)在原樣板房拆除一個月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售樓處、原樣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和移位信息,並書面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通過房屋買賣合同中預留的聯繫方式書面告知購房者。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委託公證機構對樣板房移位進行公證,並組織或接受購房者監督,新樣板房建造完畢後由公證機構出具證明書,確保與原樣板房標準一致。

 三、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時,對交付樣板房的設置要嚴格把關,並進行現場查驗,未按規定設置交付樣板房的不予發放預售許可證。要加強日常巡查,對未按規定保留交付樣板房的,依法依規加大查處力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檔案,並可責令項目暫停銷售。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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