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杭州一驾校学员撞死路人,教练被批捕”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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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是没有开车上路资格的,只有在教练的陪同下开着特定的驾校练习车辆才可以上路,这也是保证路人、学员的生命安全。


2010年3月,驾校的李教练让学员孙某等人在汽车教练场内驾车练习侧方停车,李教练本人在车外抽烟并和其他学员聊天而没有随车指导。孙某在练习过程中欲踩刹车时却误踩到油门,导致车撞到身边的学员赵某,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害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入住医院治疗,经鉴定确定赵某身上多处骨折,伤残等级为9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教练在学员练习过程中因没有随车指导发生事故,属于道路以外事故。驾校方面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时开车的学员孙某和受伤的赵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此后,驾校方面提出异议,认为责任不应由己方全部承担,学员孙某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学员在驾校培训过程中,其没有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虽然在驾驶机动车,但也是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教练才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

而教练作为驾校的工作人员,教授学员驾驶机动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学员在驾校学车期间不慎撞到人,学员本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其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驾校教练承担。但因教练是在执行职务期间,因此事故责任应由教练所在的驾校来最终承担。结合本案,学员赵某的损失,应由驾校方面承担,孙某不用承担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李教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驾校方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驾校的管理规定,向李教练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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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车辆由于学员操作引起的交通事故,都是教练员负全责的,批捕没啥好奇怪的,07年我带学员练科三大路,大夏天,烂吉普,我只告诉学员,注意观察,大胆的开,我这有副刹,那时前面大盖还没有两个小镜子,后面路况全靠回头通过小窗户看,车斗还有遮雨棚还有其他学员,只能通过缝隙看,那个变扭哈,但没办法,我把一车学员带出来练车,就必须安全的带回去。我得比学员更快更远更全面的观察,预判需不需要踩副刹。所以,教练是一个责任心强且遵守职业道德的这么一个行业,是需要考教练证滴,当然,现在取消了,有5年驾龄就可以,老机的教练证也没用了,呵呵。现在的科二,教练可以在旁边抽着烟喝着茶吹着牛,为啥,油门挡住了嘛,安全多了,开车不加油,这是开的哪门子车?以前我带学员科二九项跑全套,项目衔接的地方都是让学员加油跑,场地大,学员多,慢慢悠悠的一人才几圈哈,也是为科三打下基础。现在都是流水线教学,科二出来了直接甩给科三,不是同一个教练了,学员和教练又得花时间各自熟悉。现在的新手大多都是应试教育下流水线上出品,能开好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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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件事后,我就记得在我学车的时候,常听教练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你们开车小心点噢,出了事情你们是不要紧的,我是要坐牢的!”

果不其然9月16日这天,江教练像往常一样带领着自己的学员骆女士和陈女士上路练车。

骆女士今年40多岁,之前已经过了科目一,但是科目二考了一次没有通过、她跟同车的陈女士是母女关系,当日是骆女士第二次上路练车。

骆女士事后回忆说:“当时老人过马路时,朝我们这辆教练车看了一眼的。我就以为老人会让车辆先行,所以我当时没有减速,并将所有注意力都放在了道路右侧的人群上。教练也没有踩刹车。”骆女士才意识老人已经走到道路中间了,她顿时慌了神,一时手足无措,既忘了踩刹车,也没有按喇叭。这时,江教练才踩下刹车,并赶忙拉了一把方向盘。但是为时已晚,老人被撞出了六七米远,头上留了许多血,倒在地上动弹不得。三人赶紧下车查看,江教练第一时间打了110报警电话,陈女士也立即打了120,然而由于伤势过重,老人没能救回来。

据国家法律教练被捕是应该的,出这种事谁也不想,这次突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学员也有一定的问题,作为学院我们也应该努力学习,劲量不要造成事故,这样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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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撞死人,驾校教练承担责任,没毛病。这事教练一点都不冤枉,其实可以想象是教练没有尽到责任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教练承担责任理所应当。

以上是我们从情理角度分析,其实从法律角度,也是这么规定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晓,学员撞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学员不承担责任,教练员承担责任,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学员偷偷开车。

如果不够成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是应该由教练承担,因为驾校是培训单位,所以受害人可以告驾校,然后驾校找教练追偿。


韩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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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万江


麻痹大意终究没有侥幸!行车上路需要牢记责任!

第一:这件事不要认为教练冤枉,他一点都不冤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相关规定,学车的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并且要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国家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希望教练员要牢记自己的责任,这个还没有拿到驾照的学员并没有做好独自上路行车的相关准备,在教学的过程中你是安全第一责任人,教练员是有监护和指导职责的,此次事件中骆女士驾驶教练车发生事故,依法教练员需要承担责任!教练员并不冤枉,这次事故之所以发生除了骆女士驾驶技术不娴熟处理不及时之外,教练员注意力不集中应急不及时是主要原因,教练车上之所以要让教练员陪车就是考虑这种需要。

第二:有不少驾校的教练员行车安全意识差、教学过程责任意识差,这里面的隐患不小!如果抱着侥幸心理继续马虎大意,事故发生就是必然!

本人多年以前学车就充分领教过这一点,驾校里有不少教练教学方法简单粗暴,言语暴力那是少不了的,许多学员被骂得怀疑人生,如果说教练仅仅只是严厉倒也罢了,有不少教练言语暴力掌握得不错,但真正需要用心为学员负责的时候,责任心并没有贯彻多少,极其不负责任!虽然明文规定不允许让学员独自学车,高速公路上决不允许学员驾驶,但是不少教练依然我行我素,当初我们学习科目二时,由于本人学得比较快,教练干脆就找人打牌去了,让我替他教其它的同学,在学习科目三时到了高速公路、路况复杂的路段这些教练胆子依然很大,非常轻易得就让一个还没有开过车的新学员去尝试上路行驶,一路真是心惊肉跳,这些教练虽然驾驶技术的确娴熟,一个个有赛车手的潜质,但是遵守交规的意识不是一般的淡薄,行车路上罔顾交规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不少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超速驾驶、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野蛮加塞对于他们来说家常便饭!学员在这样的教练手下学车,耳濡目染之下好的没有学到,倒是学到不少陋习!


心安理得君


有几个问题:第一科目二没过就能上路?第二距离十几米远来不及反应,教练在干嘛?第三点教练踩了刹车,转了方向还能把人撞出几米远速度多快?具体情况不知道,但是如果这几个问题看这个教练活该早点进去省的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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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十几年车,感觉越开月紧张,人命关天啊!路上有些人开车技术和意识,如果重新严格驾考,肯定过不了。尤其有些人开的慢死了还挡住超车道。红绿灯路口磨磨蹭蹭浪费大家时间。心里那个堵啊比堵车还难受。强烈建议所以驾照重新严格再考一遍。估计至少刷掉三分之一……


马W爷


杭州驾校教练真的是一言难尽,学车科三,一共学的时间不超过五天,每天大概三小时,七八个人轮着来!!!都是傍晚直接让学员驾车在下沙科三考场转悠,那个狗教练姓蔡,说怕我开车撞到,让一个妹子帮我踩刹车(ps,后来科三我过了,那个妹子差一点),自个跑后座去,老子一脸懵逼!!!还有科二上课几乎都是上一批学兄学姐手把手交的,这孙子要么整天不露面露面就是瞎逼逼骂人。不要去下沙那个驾校!不要去!!!据我所知,我遇到的这个教练还算里面脾气好的,脾气不好的真的是站在车前骂(也不怕被撞死),我亲眼看到过


缚竹为骨01


学员学习科目三,教练要在规定的路线教学,使用设施完备的教学车辆,并随车指导。

具体到本次事故中,这名教练采措施不及时是主要原因,所以被批捕是意料之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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