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向公司的何種借款才構成抽逃出資(公司經營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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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出資對於公司來說是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也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保證。什麼是股東抽逃出資呢?它是指股東將已繳納的錢又通過其他形式轉回股東那裡的行為。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具體表現是在公司財務賬冊上,有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並且該記載也是真實存在的,但是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入公司賬戶後,又以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其他手段從公司轉移財產佔為己有的行為,這一系列操作就是股東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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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從上述表達來看,構成股東抽逃出資可以看到它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公司是有效成立,完成股東出資,並且出資已經成為公司資本。股東抽逃出資破壞了公司資本維持;

第二,一般來說,抽逃出資的直接責任主體為公司發起人,可能是單位股東,也可能是個人股東;

第三,這些股東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第四,以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的文件等都表明了股東獲得了股東資格。

在實際操作中,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有些股東通過向公司長期大額借款的形式變相抽逃出資。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也有股東確實是向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惡意抽逃出資。

那麼,問題來了,在什麼情況下,股東向公司借款定性為抽逃出資?這個在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具體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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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我們也能看到一些評判標準。

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27日給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註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覆》(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明確規定:

“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02年7月25日給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中又明確規定: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此前有關答覆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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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政解釋對於司法實踐中的抽逃出資的認定具有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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