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最高法:公司被吊銷後不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連帶清償

「经典案例」最高法: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经典案例」最高法: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经典案例」最高法: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導語在老賴被吊銷營業執照,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另案起訴原被執行人的股東或者董事控股股東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另案起訴原被執行人的股東或者董事控股股東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经典案例」最高法: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最高法指導性案例9號:

公司被吊銷後不清算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甲貿易有限公司訴蔣XX王XX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2年9月18日發佈)

裁判要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存亮公司)訴稱:其向被告常州拓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拓恆公司)供應鋼材,拓恆公司尚欠貨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為拓恆公司的股東,拓恆公司未年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至今未組織清算因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滅失,存亮公司的債權得不到清償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應對拓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拓恆公司償還存亮公司貨款1395228.6元及違約金,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對拓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蔣志東王衛明辯稱:1.兩人從未參與過拓恆公司的經營管理;2.拓恆公司實際由大股東房恆福控制,兩人無法對其進行清算;3.拓恆公司由於經營不善,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揹負了大量債務,資不抵債,並非由於蔣志東王衛明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而導致拓恆公司財產滅失;4.蔣志東王衛明也曾委託律師對拓恆公司進行清算,但由於拓恆公司財物多次被債權人哄搶,導致無法清算,因此蔣志東王衛明不存在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故請求駁回存亮公司對蔣志東王衛明的訴訟請求。

被告拓恆公司房恆福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與拓恆公司建立鋼材買賣合同關係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貨義務,拓恆公司已付貨款5699778元,尚欠貨款1395228.6元另,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為拓恆公司的股東,所佔股份分別為40%30%30%拓恆公司因未進行年檢,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至今股東未組織清算現拓恆公司無辦公經營地,帳冊及財產均下落不明拓恆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被中止執行。

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一拓恆公司償付存亮公司貨款1395228.6元及相應的違約金;二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對拓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宣判後,蔣志東王衛明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存亮公司按約供貨後,拓恆公司未能按約付清貨款,應當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及違約責任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作為拓恆公司的股東,應在拓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及時組織清算因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拓恆公司的主要財產帳冊等均已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房恆福蔣志東和王衛明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當對拓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拓恆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全體股東在法律上應一體成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公司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蔣志東王衛明所辯稱的例外條款,因此無論蔣志東王衛明在拓恆公司中所佔的股份為多少,是否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兩人在拓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都有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拓恆公司進行清算。

關於蔣志東王衛明辯稱拓恆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揹負大量債務,即使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也與拓恆公司財產滅失之間沒有關聯性根據查明的事實,拓恆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被中止執行的情況,只能證明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未查找到拓恆公司的財產,不能證明拓恆公司的財產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全部滅失拓恆公司的三名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拓恆公司的財產帳冊滅失之間具有因果聯繫,蔣志東王衛明的該項抗辯理由不成立蔣志東王衛明委託律師進行清算的委託代理合同及律師的證明,僅能證明蔣志東王衛明欲對拓恆公司進行清算,但事實上對拓恆公司的清算並未進行據此,不能認定蔣志東王衛明依法履行了清算義務,故對蔣志東王衛明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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