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前签订承包意向书、进场施工构成串通投标导致合同无效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张文斌、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256号,审判长钱小红,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发包方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挂靠),实际施工人张文斌(挂靠)。

争议焦点:1、原审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是否正确?2、工程款支付被挂靠人 不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在招投标中是否存在串通行为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案涉工程启动前,实际施工人张文斌与望云公司进行了协商,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张文斌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由望云公司与长建集团先后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合同》。在本院再审审查询问中,张文斌称其组织队伍进场是对临建工程的施工而非对整个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临建工程与案涉主体工程一并结算,包含在7600多万元预算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由其陈述可知,张文斌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而产生的工程价款是案涉工程中标之后所约定的工程总价中的组成部分。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对案涉工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故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认定《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明显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招标前签订承包意向书、进场施工构成串通投标导致合同无效。

五延伸阅读:

关于长建集团是否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张文斌与长建集团在案涉工程中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并无证据证明其与长建集团在欠付工程款的给付上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双方就内部承包还存在其他结算关系,长建集团也向张文斌另行提起了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另案处理。故张文斌关于长建集团应与望云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再审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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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前签订承包意向书、进场施工构成串通投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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