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还可以使用信用卡,这是怎么回事?

紫晶22461248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说明:A借钱给B,期限到了,B拒绝还款或无故拖延还款,催还无果的A拿着相关凭证向法院起诉B,然后法院判定B有还款能力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还款计划。然而B仍然拒绝还款或无故拖延还款。这种情形B就会被法院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老赖”纳入人行征信了,对很多人来说是好事。人行征信系统,全国联网,对个人信誉影响巨大,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坐高铁、坐飞机,严重者可能还会被限制出境。

根据题主的问题:对方被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然而却发现对方可以使用信用卡一事,发卡行回复你的是系统风控已过。这很可能是真的,因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不是终身制的。原因是: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这项《新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在征信系统中显示两年至五年,还可以申请提前删除。而银行批信用卡是根据个人人行征信系统的综合评估的,任何人都没有特权。所以呢,你说的问题很可能是对方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已经在征信系统中删除了。

如你还有疑问,建议咨询的法院进一步了解情况!


万派访


这个是中国特色分管制,并轨制。

我分析下来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法院系统和银行系统沟通不畅,法院列为失信其实是法院执行庭使用的手段,目的也是迫使对方配合执行。而银行可能并没有接到法院明确规定说这个人要冻结财产,强制执行。所以还是会按照普通人去判断。这就是两个系统没有做到无缝链接。

一个是,可能失信人已经和原告达成一致,或者和法院在配合,但是那个执行记录一时半会还不能撤下来,要知道,这个效率特别慢额。还有就是有些记录,比如人法网上的官司本来已经执行完毕了,还是没有撤下来。

总得来说就是信息反射不畅或者迟钝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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