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手捏父母离婚协议被遗弃路边,父母这样涉嫌触犯遗弃罪

9月13日,江西九江一位老奶奶看到一名小男孩独自在路上晃,报警求助。男孩头上绑着医院打针的纱布,手上紧紧提着一个塑料袋。民警打开袋子发现里面装着几件夏装、消炎药,还有一份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通过离婚协议上的身份证号,民警查询到孩子父亲的电话号码,但当民警联系时,孩子爸爸称自己不在九江,让民警去找孩子妈妈。民警们找到孩子妈妈开的店,“他妈妈当场就说这个小孩我不要了,叫小孩自己去找他爸,然后就走了。”这一幕令民警始料不及,看着妈妈说不要他,男孩只能站在马路上手足无措。

4岁男童手捏父母离婚协议被遗弃路边,父母这样涉嫌触犯遗弃罪

​我国法律对于遗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对于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又有着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会因为遗弃人和被遗弃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具体分析​

1、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遗弃人主动停止侵害,重新扶养被遗弃人的,其遗弃行为自重新扶养被遗弃人之日起视为终了;

(2)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遗弃人因下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暂时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不能视为终了,而应视为追诉期的暂时中止,待日后遗弃人再次上岗、又获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继续计算。

2、被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被遗弃人在被遗弃期间死亡的,遗弃人的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死亡之日起视为终了;

(2)被遗弃人长大成人,或病愈复康,自身已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此时,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被遗弃人因病或因残终身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遗弃人则应当承担被遗弃人终身的扶养义务,直至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其遗弃行为才能视为终了;

(4)被遗弃人被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且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与遗弃人签订收养协议并经法律程序确认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应视为终了。但这一情况只是假设,实践中尚未见到过。

而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被遗弃人在遭遗弃后,被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被遗弃在医院的病人也被医院长期所照料。公民、社会福利机构及医院医务人员给予了被遗弃人人间的温暖和关爱,使被遗弃人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或恢复健康。但也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遗弃人没有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就无须再追究遗弃人的刑事责任。

​不知道这个案件里,父母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遗弃了孩子,但是小秀认为,人应当对自己的家庭、父母、子女承担应有的责任,不仅因为法律的规定,更应该因为道德,因为亲情,因为爱。即便被遗弃孩子能够受到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关怀免于健康威胁,也不应该成为遗弃人脱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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