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时交纳物业费才能成为候选人是必要条件吗?

壶中日月长32777452


胡家庙街道办事处:

鹿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向贵处提出请求到目前己有年余,至今尚未进入选举程序。

7月5日第一次召开换届小组会议召集人楊同志提出参选候选人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做为参选条件,该条件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規定,是业主的应尽的一项义务。此项规定对有依法由业主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这一要求合理合法。但对鹿园小区不适用该法律規定,其原因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选用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是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也是业主依法拥有的权利。

鹿园小区业主委员会2004年依法成立建设单位鹿园公司未依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向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

2008年9月26日西安楊森在未告知鹿园公司集体成员的情况下将鹿园公司由陕药物业“兼并”了。陕药物业在没有花一分钱以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对鹿园小区业主的集体资产进行违法占有。

鹿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后陕药物业以鹿园公司的名义对鹿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鹿园小区业委会多次明确:鹿园小区是属于鹿园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无权侵占,任何企业在鹿园小区从事物业服务都必须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构成是对业主的侵权。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的契约关系也就不存在彼互间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制约。业主未能依法履行权利也就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二者之间是因果关系。

个别业主柜交物业费是对陕药物业违法侵占鹿园小区集体资产的抗争行为,是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正义行为。

希望街道办在监督鹿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依法执政做到公平、公正支持鹿园小区业主为维护业主合法权利,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他人违法侵占的正义行为,尽早完成换届迭举。


糊涂老汉李兆云


1、首先问题有误,只说候选人,却没有说什么候选人,我猜应该是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吧!

2、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其它省市暂时并没有强制必须缴纳物业费才能成为候选人。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政府 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推动成立的。

3、但是辽宁政府这样规定也不无道理。有不少人拖欠物业费并不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好,而是将一些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强加于我。比如房屋质量问题。还有一些就是无辜拖欠。有不少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是基于个人私利。不管是物业管还是业主委员会管都会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建立良性生态机制才是最重要的


依米的糖糖果果


答案是肯定的。

辽宁省内业主委员会成立依据法规之一就是〈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此为省人大批准,具有法定效力,颁布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条例当中明确说明按时交缴物业管理费是成为委员的前置条件。如下图

这在很多省市都是这样,只有首先履行了义务才能行使权利。

希望能给你帮助。


老包有时不在线


2012至2015我交了4年物业费,2016因为物业拒与业委会签订合同,作为业主为维护业委会权利我提出看见业委会合同我再缴纳物业费,年底再次选举的时候就以我拖欠物业费取消我竞选业委员资格。因为物业散发了业委会的谣言,现在我们小区业委会已经解散,到目前为止我一直拒交,物业告我了,一审法官以事实服务判我输,我上诉中。说实话,没有哪个业主会无缘无故拒交物业费,物业仅凭前期合同无限期服务没有错吗?业委会没有权利还成立干嘛,物管科不做为、法律以事实服务就能认定物业合法?业主的权利在哪里?


咿呀呀4788


其实中国现行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强制居民区必须有“物业公司”存在!“物业公司”本来就是一个以赚钱为目的的企业,是寄生在中国社会肌体上的恶疾,是一个亟待政府解决的社会问题,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去讨论所谓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应该倾听民声,担起自己的责任,尽早从法律层面制定出取消“物业公司”的法律法规,还老百姓一个和谐安定的居住环境。尽快大力推广政府指导,社区牵头,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模式。


半农111943906


业主委员会委员被选举权是因为其为业主。被选举权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民事制度,需要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剥夺业主的民事权利。


孟宪生律师


这个规定有点牵强,成为候选人好像和交不交物业费没多大关系,物业公司本身是营利单位,业主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有时业主和物业公司有难以理清的纠缠,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拒交物业费,这不代表业主人品问题,也不应该影响其成为候选人。


龍山真人


这个物业条例的制定,有物业的主人参与吗?没有物业主人参与制定的物业条例,是用来对付业主的吗?实在是太可笑了。

问问条例的制定者,你亏心吗?你还能找到自己的良心吗?不怕天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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