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鑑定部門鑑定工傷,無效

職場保案例

賀某是原告蓮花縣某焰花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2016年5月10日,由於油壓車間發生爆炸,造成被告多處骨折。2016年5月15日賀某對被告要求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簽署“同意按程序申報”的意見。

2017年9月15日,萍鄉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鑑定為“因工傷殘七級”。2017年11月28日,賀某向蓮花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按該鑑定結論作出仲裁裁決後,公司不服,向蓮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2018年4月28日書面申請要求對賀某傷殘程度作重新鑑定。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協商後選定江西省萍鄉司法鑑定中心為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 2018年5月26日該機構做出“被鑑定者賀某,傷殘程度九級”的結論。

職場保律師解讀

應採信萍鄉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理由是根據法律法規定的規定,對工傷傷殘鑑定只是法定機構即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當事人在對鑑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而被上訴人蓮花縣某焰花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未在收到鑑定 結論後按程序向省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重新鑑定機構萍鄉司法鑑定中心並非法定鑑定機構,其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應採信,故應認定第一份萍鄉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

非法定鑑定部門鑑定工傷,無效

知識拓展

當事人自行協商選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能否採信?

本案是屬於一起工傷損害賠償案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法》的規定,工傷事故賠償通常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兩個環節後,再由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而產生爭議的關鍵就在於勞動能力鑑定的這個環節上。

職場保律師認為,鑑定結論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鑑定機構的選擇,必須確定明確的原則,不能隨意為之,否則勢必造成裁判權行使上的混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正確執行《民事訴訟法》,必須明確勞動鑑定委員會是否屬於法定鑑定部門。

因此,在審理工傷爭議案件中,對於勞動者傷殘程度問題,應當委託法定的鑑定部門只能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不應另行委託其他機構鑑定,此案中第一份由萍鄉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法對勞動者的傷殘程度進行鑑定作了明確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即應屬法定的鑑定部門。並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明確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正確執行《民事訴訟法》,必須明確勞動鑑定委員會是否屬於法定鑑定部門。

《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法對勞動者的傷殘程度進行鑑定作了明確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即應屬法定的鑑定部門。並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明確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 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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