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的路該怎麼走?監察法大咖秦前紅帶來「開學第一課」

時值新學年伊始,各位法學界執牛耳者張明楷、王澤鑑、梁慧星皆開壇佈道。9月7日,我國監察法研究第一人——秦前紅先生應上海社科院法學所與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之邀,特為學子和刑辯律師們獻上監察法開學第一課。


刑辯律師的路該怎麼走?監察法大咖秦前紅帶來“開學第一課”

我國監察法制度改革自2016年底拉開序幕,從“三軌並行”到“一馬當先”,不可謂不轟烈。秦前紅先生著寫《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研究》一書,作為第一本全面闡釋憲制、監察制度改革應然層面和改革實踐中的實然層面之論著,為眾多法學學子之必讀書目。

此次秦前紅先生講堂,以《監察法》頒佈數月來學術界在教義學上的爭議焦點,監察程序中發現的若干問題為導向,進而引出其深廣之觀點。現場學子、學者和律師無不歎服其深厚學養。

治學之三重境界

王國維先生在《人間詞話》中,曾用三句詞以引喻古今成大學問者之三重境:“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眾裡尋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此第三境也。

第一種境界為對理想的嚮往和虔誠,第二種境界是為追求理想歷盡艱苦,第三種境界則是在“莫問收穫,但聞耕耘”之後,理想水到渠成得實現。法學宏深廣博,浩如煙海,秦前紅先生便是一位治學大家。

秦前紅先生自武漢大學學成,並在武大執教至今。在監察法改革的初期,就曾著寫過一批重磅作品《監察立法的難點想象》、《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度試點改革中的兩個問題》、《從機關思維導程序思維: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方法論探索》。並在立法草案的審議和公佈程序中,與陳光中教授、陳瑞華教授從各自專業對草案進行評論。《監察法》正式頒佈後,仍筆耕不輟,發現改革實踐中發生的各種問題,為《監察法》修訂和進一步立法積累建議。著寫多篇以我國監察制度建設為研究對象的論文。

其不僅著作等身,且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各種方式表達其對監察法立法及修改的建議,論壇研討的正式諫言討論自不待言。在《監察法》實施後,秦前紅先生也在不同場合就粗獷性、原則性立法所留有的大量空白闡述自己的觀點。

秦前紅先生之監察法亟待解決問題


刑辯律師的路該怎麼走?監察法大咖秦前紅帶來“開學第一課”

秦前紅先生講授

1、《監察法》第15條關於對象的規定中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監察對象的直接規定條款為第3條,即總括性規定。第15條從法教義學的角度,應為對第3條的具體化規定。其中第一款中,“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未註明機關,而黨委、人大、政協、民主黨派等均註明機關,上述規定的立法意旨有何不同,亟待釐清。第三款、第四款中,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範圍,應保持監察法的謙抑性,管理人員的範圍應當集中為正副一把手、中層管理人員、財務會計人員。過於寬泛的監察對象,會造成監察委權力濫用,監察人員編制過於冗餘。

2、《監察法》監察範圍不確定問題

第22條涉案人員條款。涉案人員的規定過於寬泛,從理論而言,在中國法律管轄範圍內的人均有可能成為涉案人員。在實踐中,監察權也因此與許多被濫用的案例。

第23條查詢、凍結涉案財產條款。未規定實施強制措施的時間,可能造成企業的資金困境。程序上需要先確定監察對象,再採取強制措施。並需要規定救濟措施,用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單位和個人正當權利之保護。

第34條職務犯罪與普通犯罪主管競合,監察委有優先主管的職能,容易造成權力濫用。

3、監察委的機關性質問題

政治機關的定義為在黨的領導下,服從黨的指揮,如此定義過於空泛,因為在中國的政治架構下,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應有如此政治義務。監察委是黨政合署的機關,政治機關無法準確描述監察委的特殊地位和職能,《憲法修正案》《國家監察法》均有對監察機關的性質定位,按照憲法、法律的規定來定位,是我們必須恪守的法律義務。

4、人大代表是否屬於監察對象

就第《國家監察法》15條規定,監察對象是否包括了人大代表並不明確。中紀委、國監委聯合發佈的“政務處分暫行辦法”將人大代表納入了政務處分範圍。考慮到我國人大代表大多為兼職的客觀實際,一部分有著黨政身份,另一部分沒有,對人大代表實施監察尤其需要斟酌具體情況,而且要遵守憲法、代表法、組織法規定的特別保護程序。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法定特殊保障和在人大開會期間言論不受追究。與《人大組織法》中規定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指的是廣義的人大代表人身自由受特殊保護,對人大代表在人大開會以外的監察,需要進行類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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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壇現場

5、監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銜接問題

監察法派出派駐機構與行政法中的授權、委託組織有何關係?我國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司法機關仍保有政務處分的權力,此與監察法中的政務處分的權力會發生競合,如何處理兩者關係。監察法中的留置與行政違法的留置也會發生競合,有違行政法比例原則。

6、反腐敗戰役中的監察管轄問題

我國監察法反腐對應的權力反腐。真正有力的反腐一定是屬地管轄,而我國的行政機關設置是級別管轄。國家監察委對應部級官員、省級監察委對應廳級、市級監察委對應局級、處級官員。那麼地方監察委如何能監察地方高級別官員?造成了監察體制的乏力、管轄不確定和人權保障的缺位。

7、監察法中留置措施的定性

留置在民法、行政法中都有不同的含義。因此留置在《監察法》場域中沒有作區別,是立法中的一大遺憾。

8、留置場所的規定問題

留置場所在實踐中有兩種:一是紀委的雙規場所,二是看守所中劃定留置區域。留置場所未曾明確規定統一的留置場所,有違正當程序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而且不利於留置檢察監督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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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科院法學所研究生提問

9、留置期限問題

留置期限與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是不能銜接的。但就三個月的明確規定,較刑訴法還是進步的。監察機關對調查對象在實踐中大量使用初核程序,但卻沒有以立案為初核的前提,這可能造成初核程序的濫用。

10、監察權的監督問題

第69條規定了監察權以內部自我監督為主。留置措施作為折損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措施,仍以上級機關批准為主的上下級監督。

11、留置的立法配套問題

由公安機關配合進行留置工作。但是並沒有規定是否可以適用手銬、武器等強制執行手段。監察強制措施沒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變通,“一留到底”成本過高,不利於被調查人分流。

12、監察制度競爭問題

為防止監察權被濫用,制約失靈而造成冤假錯案、甚至維穩事件,法院監察制度、檢察監督制度在監察制度改革之中得以保留。法院監察部門作為內部執紀者,是法院獨立審判權的自我監督機制。監察制度的競爭為將來的《監察法》修訂提供了更好的實踐方案。

刑辯律師的職務犯罪辯護建議

此次講壇協辦方,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傅建平律師作為嘉賓參與了提問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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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傅建平律師

傅建平於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畢業,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民盟上海市青年律師聯誼會副會長。

十五年刑辯路,傅建平對中國法治的日益昌明和法學理論峰立甚是欣慰。他從一位青澀的年輕律師一路成長,以“案件無大小,責任有擔當”為執業原則,承辦諸多大案要案。曾為原上海市閘北區教育局局長黃某某、復旦大學老師熬某、某國有企業領導葛某涉嫌貪汙案,上海某醫院醫生吳某某涉嫌受賄案等重大案件提供辯護,擔任辯護人,分別為當事人獲得從輕、減輕、免於刑事處罰等的判決結果。

此外,傅建平在“E租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寶山“液氨爆炸”重大責任事故罪案、公安部督辦“手機軟件吸費”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公安部“獵狐行動”超市重大哄搶合同詐騙案,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作為一名精研刑法的學者型律師,深知法律共同體的使命與責任。《監察法》頒佈後,給職務犯罪的辯護工作帶來不少變化。在監察體制改革的浪尖潮頭,七方律所與上海社科院法學所的合作,用立法意旨和學術觀點不斷構築職務犯罪辯護實務的專業槽,建立學者與律師的溝通橋樑,擴大律師對監察法修改和改革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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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研究》

針對秦前紅教授提出的監察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傅建平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通過與實施,對於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為保證反腐效果與法治建設的高度統一,傅建平律師提出若干建議:

一是建議儘快啟動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與修訂,以確保法律實施的統一性和操作性。

二是建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能充分協調全面反腐與保障人權之間的關係,採取相應措施,既能達到反腐的目的,又能充分保障人權,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會見權。

三是建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能充分保障職務犯罪被告人的辯護權,避免職務犯罪的辯護流於形式。

四是建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能充分體現高度反腐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審判制度改革協調統一,保障審判人員的獨立審判權。

刑辯律師之聲,字字鏗鏘、力透紙背。在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統領之下,與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強制措施期限、救濟措施、檢察監督等一系列法律規定相對應。監察法理應保障受調查人在監察程序中的合法權利。陳光中教授等學者也為監察法尊重保障人權而大聲疾呼。秦前紅先生在講壇中,對以上建議進行了回應。

上海社科院法學所許多研究生參與了秦前紅先生的講壇,眾學子在講壇間向他請教,秦前紅先生對學生們的誠懇與勤學讚許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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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所長葉必豐教授

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所長葉必豐教授,對秦前紅先生的治學、人品、教學都給予很高評價。塗龍科研究員在講壇中串聯各方,讓精湛的學術思想在互動間迸發火花。

秦前紅先生曾在論著中寫道:現代民主政治呼籲新的改革方法論,我們認為程序思維方法正順應了時代要求、改革趨勢、發展特徵,成為權力改革領域必將崛起的新的方法論。程序公正必將成為我國法治的風向標,無論在監察制度改革,抑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皆為法治進步壓艙石。

個人治學與國家法治一樣,不積跬步無以濟滄海。不論是研習者、學者還是律師,都為中國法治推進不遺餘力。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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