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一男子網購配件改造射釘槍,一審獲刑三年!

石阡一男子网购配件改造射钉枪,一审获刑三年!

作者 | 張迪娜

來源 | 石阡檢察

近日,由石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譚某某非法制造槍支一案,石阡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譚某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石阡一男子网购配件改造射钉枪,一审获刑三年!

被告人譚某某通過視頻學會用射釘槍改裝成槍支後,於2016年9月至10月期間用其手機在互聯網“淘寶”交易平臺上購買了射釘槍槍體、槍管、瞄準器等零部件,組裝成一支火藥槍,後被石阡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銅仁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射釘槍作為家裝建築領域中應用廣泛的工具,在生活中較為常見,但若將其進行改造,其殺傷力、危險程度將增強,極可能危害普通群眾的人身權利,輕則違法、重則犯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著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