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違約後是否取得利息+違約金?

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借款到期後,如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按未還款金額的30%計算違約金或每逾期一天,以欠款總額的日萬分之三支付逾期違約金。雙方的約定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對於逾期利率、違約金或者其它費用,應該結合上述三條來理解,即逾期利率、違約金或者其它費用三者合起來不超過年利率的24%。如果利息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的,即使出借人借款人約定了違約金或其它費用,但該違約金或其它費用明顯超過了24%的部分,該約定也等於“自娛自樂,浪費感情”,因為法院是不會支持你的請求的。但有一個例外,即根據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借款人自願支付,逾期利率、違約金或者其它費用三者合起來可以超過年利率24%,但原則上不超過年利率36%。

因此,出借人借款人應該吃透司法解釋精神,正確適用規定,錢要光明正大的賺,心安理得!

民間借貸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違約後是否取得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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