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拿離職補償後又仲裁 海信家電孫公司要求退20萬

員工拿離職補償後又仲裁 海信家電孫公司要求退20萬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兩則判決,分別為海信家電(9.730, 0.24, 2.53%)旗下孫公司廣州海信冰箱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一員工在收到20萬解約賠償金後再次申請仲裁,公司認為其違反協議約定起訴要求解除協議並返還補償金。但一二審公司均敗訴。

  蒲某某原為廣東海信冰箱營銷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員工。2018年7月25日,公司與蒲某某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約定了正式解除的時間為2018年7月25日和一次性支付各類款項20萬。

  簽訂協議書當日,蒲某某收到了公司支付的款項20萬元,併為海信北分公司出具收條。

  但轉至2019年3月,蒲某某卻又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自2006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隨後仲裁委對此予以確認。雙方均未起訴,裁決已生效。

  但隨後公司認為蒲某某的申請勞動仲裁的行為違反協議書的約定,其申請仲裁的目的是為了補繳社保,就此申請了新一輪的仲裁,但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以手裡。公司不服該採掘,起訴要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同時退回20萬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簽訂,系公司與蒲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合法有效的協議。協議書籤訂後,公司向蒲某某支付了約定的款項,履行了協議書確定的義務。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屬於強制性義務。

  協議書中雙方未約定公司向蒲某某支付的款項中包含有社會保險費用或補償,蒲某某如若向社保經辦機構主張權利,不屬於違反協議約定的行為。蒲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係,該申請屬於蒲某某行使確認勞動關係的訴權,是對勞動關係事實狀態的確認,不屬於向公司主張權利的給付之訴,亦不屬於請求勞動仲裁機構對雙方存有爭議事項進行裁決。因此法院對公司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公司再次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以蒲旭靜申請單位補繳社保為由主張蒲旭靜構成根本違約,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海信北分公司據此主張解除涉案合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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