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商场“抢孩子”一方说认错孩子了,你信吗?认错孩子就可以抢别人孩子而不犯法吗?

天道忌盈


第一,自己的儿媳都会认错,难道是从不来往吗?

第二,自己的孙子也认错,这是要多差的眼神啊?

第三,认错了就可以动手抢夺吗?抢夺孩子时难道还不能发现认错了人?骗谁啊?

第四,是个人原先是同事,都熟悉,既然这样,多少也会认识她的儿媳吧?都认错?全瞎了吗?

第五,按照她们的架势,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动作利索,倒像是人贩子的惯用手法!差点就得逞了!

第六,把受害者与张某的儿媳叫到一起,看看她们到底有多像!以至于到了眼前还认错?!

第七,即便是真的认错了,天方夜谭般的把儿媳和孙子都认错了,直接暴力抢夺,丝毫不顾及“孙子”的安危,这是做奶奶的人吗?

反正我是不信,请务必不要放过坏人!不要!


穿着棉袄不洗澡


目前,各方纠结的核心问题在于:是看孙心切的老太太“辨错儿媳抢错孙”还是不法分子图谋“光天化日抢孩子”?

从官方通报的文件来看,不难发现端倪: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不懂法的法盲。根据通报,这些人之前没有前科。即便他们“抢对了”,笔者认为,也应受到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版)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从新闻媒体的爆料来看,这名老太太虽然没有前科,但也不是省油的灯。老太太指使他人上演“全武行”,只是所谓的武力段位太低而未遂。无论如何,这种行径极其恶劣,建议加大对老太太这类行为的惩处力度,否则,无法保障儿童的安全,毕竟,儿童尤其是婴儿身体孱弱,极易受到伤害。另外,这种恶劣行径,已经给受害人带来终生难忘的心理伤痛。


世界东西


每一次,总是有人收割智商税。

如果相信大庭广众之下的商场人贩子派三个老人公开抢孩子,是不是网络神剧看多了?

另外,这也太低估了人贩子们的智商了吧,就这水平,还能在人贩子行业入门?

家庭纠纷,类似的爷爷奶奶夫妻抢孩子的事情多了,只是这一次巧合遇到了看走眼,被误伤害的一家肯定冤枉,抱别人家孩子确实需要被收拾,但这个和人贩子八竿子打不着。

作为无辜受害的人来说,当然是希望作案的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这无可厚非,就比如,你打我一拳,我就希望法律将你枪毙给我报仇才解气,但是,这对于法律来说,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是一个法律社会应该的事情。当然,如果生活的封建时代,你敢报错了格格,那一定是被砍头。

有的人总是以最大的恶意来想像我们这个社会,以小说里的情节来臆想遇到的世界,但是,朗朗乾坤,还是好人多,何必满脑子都是恶人?


马继华


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在商场大庭广众下三个老太人贩子合力抢夺别人的孩子,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不大相信。

可以想见孩子父母在经历此番惊魂,愤激之情难以言表,孩子仍在手中的激动如画,而加之后怕之心带来的报复之意,各相交加,亢奋之下,实难接受“认错人”的事实,可以深为之同情并理解。

对人贩子恨不得食其肉寝其皮的痛恶仇恨心理,是导致众说纷纭群情汹涌的内因,而当值的“调皮”是这次事件的外因。

他们应当受到批评,没有第一时间披露调查这三位老太的具体细节与内容,对于这起有潜力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只是简单通报了“认错人”“行拘五日”,致有此次舆情。

说到行拘五日是否过轻,是否怂恿了真正人贩子的胆量,在抢孩子失败后以认错人逃避制裁,此类顾虑有道理,意在鞭策当值是可取的,但非专业的就不要替专业的太担心了。

至于那些唯恐不乱的叵测者们,你们还是歇了吧。


思绪的游鱼


有些人一直纠结于这几个人是不是人贩子。谁非得说这几个人儿是人贩子了?

第一,争论的点在于抢孩子这种恶性事件是否仅仅适用于扰乱治安行政处罚?抢孩子还分【我是要抢了卖】还是【抢了自己养】么??

没有主观故意都叫“过失致人死亡”,组织几个人蹲守,有目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结果因为杀错人了,你说“我想杀的又不是他,认错人了”就能免于刑责?

有人说以杀人来类比是不是太严重了?我擦,抢孩子啊,团伙当街抢个包都是定性为“结伙抢劫”的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制服的。翻译过来就是说严重的可以当场击毙,你说严不严重?这还只是抢个包,更何况是抢个尚无自主意识的“人”呢?

第二,警方通报里明确说明,其中一个人已经抢到手了欲离开,又被群众夺回来,这在法律上叫做既遂,只是没逃跑成功而已。这是一个扰乱治安能定性的?这是没抢成,如果抢成了呢?她弄回山东老家自己养了,对于无辜家庭产生的伤害结果来说,和被人贩子抢了有啥区别??如果定性犯罪都不看事实了,而是看原因,那你去监狱问问,全特么有催人尿下的心路历程,那法庭直接改中国好故事算了,各位审判长、审判员,哪位导师为我转身!

第三,虽然“人贩子”这种标签本身不应成为影响案件性质的因素,但是关于是不是“人贩子”,警方通报里还特别强调这几个人没有前科,以支撑“不是人贩子”的结论。

“没有前科,有正常家庭和社会关系,就不是人贩子。”这个论证也非常搞笑。人贩子生下来就带着前科的么?哪个人贩子不是从“没有前科”开始的??你家人贩子前科还祖传么?


程序猿王小多


据《新京报》报道,10月2日,一女士带不满1岁的孩子逛商场,突然遇到几名老年女士,上前抢夺。家长报警后,抢夺孩子的3名妇女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一时之间,该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许多人认为这是人贩子光天化日之下抢夺孩子,而被抢夺孩子的父亲发文质疑处罚太轻(见下图)。
北京丰台抢娃事件:认错媳妇抢错娃,不是拐卖却涉嫌暴力拐骗
警方随后做出正式回应(见下图)
《新京报》今日一早再次发文,将最新的情况报道出来:
北京警方通报“北京丰台抢孩子”事件,经核查,系老人李某某因常年看不到儿媳和孙子,纠集朋友欲抢回孙子,当日依据手机照片和身形将住在同小区的事主张女士错认为老人儿媳,进而变为“抢子事件”。
据此,我们基本上可以排除掉“人贩子闹市强抢孩子”的传闻——这其实是一场家庭纠纷,一场关于孩子归谁抚养的家庭纠纷!只不过,婆婆认错了媳妇,婆婆请来的“帮手”错将与这场家庭纠纷毫无关联的孩子,当做了抢夺的对象。正所谓是“认错媳妇抢错娃”(是不是很像“上错花嫁嫁对郎”?)!
北京丰台抢娃事件:认错媳妇抢错娃,不是拐卖却涉嫌暴力拐骗
抢夺孩子的地方,是闹市区
但抢夺孩子,是否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呢?三水三心以为,不管是抢对还是抢错,都改变不了“抢”这一性质,也就是说,这三位老年妇女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要理解这一问题,其实并不困难。如果把婴儿比作父母的一个珍爱的物品,当然,一个孩子在父母心目中的价值,远远超过上、任何一件珍宝,这里只是做一个比较,不存在把人物化的问题。那么,该三名女士的行为,毫无疑问是涉嫌抢劫罪的,只不过,抢劫因外力(孩子的母亲奋力反抗、其他人的阻止等)没有成功,应当被视为是“抢劫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界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某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刑法学界称为当然解释),既然抢夺物品都涉嫌抢劫罪,抢夺比物品还珍贵得多的一个孩子,其罪行应该是更严重的才对!
所以,警方对该三明女士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明显太轻。
北京丰台抢娃事件:认错媳妇抢错娃,不是拐卖却涉嫌暴力拐骗
但法律不能完全想当然,必须要由法律条文,个人以为,这三名女士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比较合适,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的第五款有类似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只不过,从媒体报道来看,该三名女士的目的并非“以出卖为目的”,但很肯定,其目的是非法的——这样看来,在法律上,可能还存在一些争议。
但法律上还有一个先例判决,就是依照之前的类似案例来予以判决。某地曾发生过一起为了收养婴儿而发生的暴力抢夺婴儿的案例,最后的判决(我没有找到判决书),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参考。
作为教育工作者并非法律工作者,三水三心为何对这个案件如此关注并希望依法从重处罚呢?三水三心所在的学校,曾经就发生过两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被判给母亲,但孩子的父亲一方特别是爷爷奶奶非常不满。但学校对于孩子这个情况,并不了解啊。后来放学的时候,孩子的爷爷就将孩子接走了,结果,妈妈来找学校要人!闹得学校,非常被动!
所以,对这类抢夺孩子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明确定性,有利于引导民众,在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到未成年孩子的纠纷的时候,都在理性的法治轨道上来解决,而不是动辄用暴力途径——要知道,对这类行为不依法严惩,就是对暴力的纵容!
站在人文伦理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孩子的奶奶的心情,但对孩子的想念,不能改变其抢夺孩子的性质,要不然,法律的威严何在?其他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社会的环境如何净化?
北京丰台抢娃事件:认错媳妇抢错娃,不是拐卖却涉嫌暴力拐骗

三水三心


今天北京警方已经公布了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从通报情况来看,李某不是认错了孩子,而是将女事主张某错认成了自己的儿媳,从而导致将张某所带的孩子当成了自己的孙子,并指使其朋友抢夺孩子。

目前警方判断李某认错了人的主要依据是,一李某的儿媳与张某在同一小区居住,二张某的穿着体态相貌与李某的儿媳有相似之处,这个我们按照一般常理推断,我们在某个小区看到某个和我们的朋友非常相像的人,导致认错其实也是比较正常的事情,所以李某所说的“认错了人”,这一点是有可信度的

但是应当考虑到的是,李某的说法有一定可信度,不代表公安机关就应该相信,从通报内容来看,实际上李某当时距离受害人张某有一段距离(见通报中描述是从远处看到),那么这个距离是否能够准确判断对方身份呢?这其实应该从大众常识角度出发去推断,我在三五米的距离看到一个人长得像我朋友,和三五百米外看见一个人长得像我朋友,前者符合常识,后者就纯粹是瞎蒙了,

所以李某当时距离张某到底有多远,李某是不是近视眼,李某到底能不能看清楚张某,应当是警方作出判断的根本依据,我要是高度近视,看见二百米外有个小胖子就要给人家当爹,请把我当场打死,就地埋了我绝无怨言。

而目前这一事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光天化日之下认错儿媳抢错娃,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我想谈谈自己的认识。
目前警方调查已经证实,李某抢夺孩子的原因是家庭矛盾,其儿子和儿媳正在闹离婚,而儿媳一直拒绝其探视孩子,那么其主观动机,就是争夺对孩子的控制权,在一些离婚案件中,这一行为并不鲜见,虽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孩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一般来说不认为是犯罪,然而问题在于,当李某认错了人,导致完全与此事无关的人受害,由于李某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家庭矛盾,则事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为什么这么说呢?民法上权利的来源是非常广泛的,符合民法原则,符合民事习惯,符合情理共识的,都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来源,祖辈与孙辈天然的血缘联系是不可分割的,这就使李某想要监护、抚养、探视自己的孙子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是一旦这种血缘联系被切断,想要去监护抚养探视与自己完全无关的孩子,则演变成为一种无理取闹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错误认识,但是从客观角度,这种拦截追逐与自己无关的陌生人的行为,就是寻衅滋事。

从《刑法》角度来讲,行为人的错误认识是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简而言之,嫌疑人是不是无知或者愚蠢,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除非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障碍人士这种特殊人群,而依据2013年两高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我认为丰台事件中李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应当被推定为在公共场所无故滋事,虽然此事件中却有巧合之处,但是“这个是我儿媳,车里是我孙子”依然是李某臆想出来的,并不足以支撑其“认错人”的解释,而无故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抢夺,造成恶劣影响,应属于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然了,我也希望广大网友不要阴谋论,从法律角度来讲,对于标准有不同认识其实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就像曾经出现过的帮助他人手淫到底算不算卖淫的争论一样,北京和广东就曾经给出完全相反的意见,我个人认为此事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丰台警方最初认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对标准理解不同,最终还需权威部门一锤定音。


一笑风云过


有一次别人寻衅滋事打我,我还手了。报井后工安把我找去让我叙述当时事情经过,做了记录。过一个星期又把我找去,重新叙述当时事情的经过。如果是前后不一,马上问你是怎么回事?还有对方的叙述,如果和你的不一样,也马上问是怎么回事?必须得对上茬口,如果对不上茬口,他就说你是说谎。这是工安必会的技能。;一:昨天工安发表洗白的文章,说老太太有在小区跟踪事主的视频,那就应该连视频一起发上来。二,说是因为事主和儿媳妇长得像,那就应该儿媳妇的照片,带背景身高尺寸的,正面的侧面的照几张发上来和事主的比对。洗白的文章都没有视频照片,感觉就是谎言!!!傻子才会相信。还是看好自己的孩子吧,别以为丢失了他们能给你找回来。


弘扬宪i法依法怼魔怪


只想问一下,如果孩子真的被抢走将会怎样?

如果确认认错人了,只拘留五天,那么孩子父母可以提请民事诉讼,索赔十万八万不为过!因为几个老太太的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影响和伤害,包括对孩子父母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狮子王hellotoy


目前,按照北京警方通过平安北京公布的抢孩子一案细节,确实是四个糊涂老女人认错人了。

由于中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导致很大概率可能,四位涉嫌犯罪的老女人,逃脱制裁。

在中国,争家产、抢孩子、夫妻吵架、…这些都归到家务事,警察基本不管,顶多调节一下。

但四个老女人,倚老卖老,迄今为止没有公开道歉,实在令人可恶。而且,抢孩子这种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重罪,有大量案例,期待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赶快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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