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一字之差

汉字博大精深,应用中若有一个字错认错写或漏写、颠倒等,都可能造成很大谬误。一字之差,祸福攸关,有事为证。

错认一字丢官印

清末,左宗棠任两江总督时,有一个原湘军中的下级军官,姓武,性情憨直,作战勇敢,左宗棠举荐他任华亭(今上海松江)县令。武某行伍出身,不通文墨。有一次逢县考,上级发下试题,他为了保密,将之藏在自己的靴筒里。临考当天,却忘记试题藏在哪里了,到处寻找不着。他手下人说,请老爷回忆一下,或许能想起试题内容来。他想了想说:“我只记得有一个‘马’字”。由于当时考试内容都以《四书》为准,手下人就翻遍《四书》,找出了“至于犬马”、“百姓闻王车马之声”等几条,他说不对,“马”字是最前头一个字,于是又翻到“马不进也”,他又说字数不够。后来有一差役说,请老爷在自己身上找一找,他才猛然想起藏在靴筒里了,忙找出来,众人一看,是“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大家也不敢笑。后来此事反映到总督府,左宗棠觉得自己用人不当,就写了一首打油诗:

焉作马时马当焉,恰似当年跨马前。

冲锋陷阵猛于虎,何必荐其弄笔尖。

于是罢了他的县令,又调回军中去了。

错写一字叔坐牢

民国时期,山东省主席韩复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声势煊赫。他一个堂叔,前清秀才出身,在家无业,到济南找到他,想谋个工作养家糊口,他满口答应,立即写手令,连同其叔的登记表装入封袋,命人送交秘书长速办。秘书长拆封一看,大吃一惊,立即派人将老头抓捕关押在军法处。一个多月后,韩召开军政会议,坐在主席台上东张西望,问秘书长:“××老太爷怎么没来参加会议?”秘书长说:“老太爷关押在军法处还没放出来哩。”“混蛋!”韩复榘大发雷霆:“谁把老太爷抓起来的?”秘书长随即取出韩的手令,韩一看写的是“抓军法处”,便理直气壮地说:“我这不明明写的‘派军法处’,让他当秘书的吗?你们为什么抓他?”秘书长小声说:“‘派’字是三点水旁,您这写的是提手旁,写成‘抓’了。”韩复榘眼一瞪说:“干什么事不要用‘手’呀!快去请老太爷来开会!”韩老头被放出来后闻知此事,一肚子鸟气,一句话不说,提笔写了一首诗:

一纸公文“派”作“抓”,小爷无故坐军法。

若教留在济南府,“手令”来时定吓煞。

写好后往韩复榘桌上“啪”地一放,袍袖一甩回老家去了。

多写一字揭敌丑

土地革命时期,贺龙在南昌起义失败后,赴湘鄂西开辟根据地,历任要职,轰轰烈烈。国民党反动派对他恨之入骨,指使一些报纸造谣,经常刊登“贺龙被活捉枪毙”的新闻。有一次,长沙某报奉命刊登《匪首贺龙昨被活捉枪毙》的“快讯”,报社对此种造谣惑众的卑劣行径早已反感,但迫于压力,又不能不登。在发稿时,一位编辑在标题中“被”字前面加了一个“又”字,当局派人来审查,一看标题是《匪首贺龙昨又被活捉枪毙》,检查官气得吹胡子瞪眼,兴师问罪。主编说:“本报已奉命登此‘新闻’好几次了,这次若不加‘又’字,人们骂我们一贯造谣,今后报纸怎么办下去?”检查官十分尴尬,不准报纸出版。笑话传出,人心大快。报社有人写了一首打油诗:

两次三番“毙”贺龙,贺龙却似不倒翁。

生花妙笔添一字,谎话戳通大窟窿。

少写一字险罹祸

抗战期间,国民党一战区司令部有一次发一封密电,向蒋介石报告战况,文中有“已派五军增援”。蒋阅之费解,提笔批:“五个军?第五军?”遂命人将原件退回。一战区头头们险些受处罚,惶恐不已,庆幸未造成重大失误。军中有人写了一首诗责之:

第五军耶五个军?含糊模棱费沉吟。

军机岂可作儿戏,一字差池数万人。

漏写一字巧机辩

乾隆皇帝有一次闲游清漪园,心舒意畅,闲谈中得知随行官员曹秀先(翰林院编修,《四库全书》编纂官之一)字写得好,就顺手将自己的白纸折扇递给曹,命他写个扇面。曹秀先素知乾隆是个多才多艺,又善于挑剔、弄巧的皇帝,诚惶诚恐,不敢自己做诗,唯恐万一疏忽惹来灾祸。但又不得不写,为保险起见,就写了李白的《早发白帝城》。写好后乾隆一看,立即变了脸色,严肃地说:“减去一字,是何居心?”曹接过来一看,大吃一惊,果然第一句“朝辞白帝彩云间”少写了一个“间”字,真是越怕鬼越见鬼,这欺君之罪非同小可。焦急中,忽然计上心来,笑着奏道:“李太白《早发白帝城》万口流传,书写者众,千篇一律,早已失去新鲜趣味。为此,臣斗胆将其改写成一首灵动活泼的小词,以愉圣心,岂不有趣?”随即朗声吟道:“朝辞白帝,彩云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乾隆一听,果然新鲜别致,大加赞赏。

异写一字失功名

北宋仁宗时,有个文人赵旭,在一次科举考试中文章出众,堪称榜首,在殿试时被仁宗皇帝看中,但一看他写的字,很不正规,把“唯”字的“口”字旁写成了三角形的“厶”。仁宗说:“卿文章锦绣,然将‘唯’字的‘口’旁写成了三角,有失规范。”不想这个赵旭自我感觉良好,忘乎所以,高声答辩称:“口与厶在书法中是可以通用的。”宋仁宗大怒,提朱笔写了“去吉、吕台、私和、句勾”几个字,掷给他说:“汝既言可通用,就将这几个字一一辨来。”这下赵旭傻眼了,张口结舌无法对答。仁宗立即决定不予录取,命其回家重新读书习字,以观后效。这位狂生,就因为一个不规范字,把到手的状元给弄丢了。当时有人写诗嘲之:

十年寒窗十年苦,一朝及第入仕途。

只为一字多“口”舌,摘去功名再读书。

颠倒一字减罪刑

清末,山东某地有一富豪公子,不务正业,横行乡里。有一次在闹市纵马飞奔,将一老人踏死,当即被众百姓扭送官府,押入死牢。其父母花重金请一位刀笔吏帮忙为之缓颊,刀笔吏查阅案卷,见结论有“跑马伤人致死”一句,提笔将“跑马”二字颠倒一下,成了“马跑伤人致死”。如此一改,罪不在故意,既可免刑,更可免死。又唆使其家人贿赂知县,几经打点,改判赔偿重金,道歉认错,教育释放。为掩人耳目,知县大笔一挥,写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判词:

劣马脱缰难控驭,却非纵马故伤人。

重金赔礼厚安葬,两家从此息争纷。

一桩死刑案,就在这文字游戏加贿赂的阴谋下给颠倒过来了。

一字之差错失百万

浙江义乌的鲍先生陷入了“语言陷阱”中,不过他的代价有点大,就因为一字之差,导致其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因字面歧义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也不少,千万要警惕!

话要从十年前说起,当时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在2005年11月16日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后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至于这期间产生的利息,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原以为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没想到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仍未还款,于是一怒之下,鲍先生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一句话,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个“后”字该如何理解?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根据该协议明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句话中的“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在某时间以后,故按照用语结构,对合同中的这句话的理解应当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为协议书也是由鲍先生草拟的,对条款的文意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最终只能由他自己为这次的“失误买单”。

艾丽特小课堂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文与图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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