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規模突破10萬億元 「模糊地帶」仍存

分析人士據央行披露數據統計,截至8月,中資全國性銀行結構性存款(含個人、單位)存量規模已突破10萬億元。

銀行業內人士表示,在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等逐步落地背景下,結構性存款代替保本理財成為商業銀行攬儲的“新寵”。與此同時,目前銀行借道監管“模糊地帶”大推“假結構性存款”,已引發監管部門關注。知情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結構性存款相關監管辦法正在加緊研究和制定中,結構性存款定義、會計核算規則等有望明確。

專家和市場人士認為,結構性存款在一段時間的升溫,客觀上反映出銀行存款增長的壓力。長期來看,結構性存款的規範發展,一方面需要商業銀行的理性,加強多元化負債管理;另一方面,有關部門需進一步放寬存款利率管制,通過市場力量促使結構性存款降溫。

銀行攬存“利器”

“現在客戶都知道結構性存款收益高,尤其是對公客戶,點名就要結構性存款。”一家國有大行北京中關村支行相關負責人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

記者走訪銀行網點時發現,臨近季末,結構性存款再度成為商業銀行攬存“利器”,無論是國有大行還是中小銀行,都將結構性存款產品宣傳資料置於顯著位置。不過,各家產品的起存點、預期收益率差異較大。比如,工行一款175天期限的結構性存款產品,50萬元起存,預期收益(年化)2.7%-3.8%;而作為新上線不久的民營銀行,億聯銀行推出一款185天期限的結構性存款產品,1000元起存,預期收益(年化)5.28%。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指出,結構性存款作為“舶來品”,此前在我國銀行業算是小眾化產品。由於其掛鉤衍生產品,2008年次貸危機之後在其他國家的發展放緩。“最近一兩年,結構性存款發展迅猛,成為商業銀行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背後根源還是銀行不得不以更高成本獲得存款。”

融360金融分析師楊慧敏認為,短期來看,結構性存款將繼續成為銀行攬儲主力渠道。“首先,銀行理財淨值化轉型、打破剛兌大勢所趨,而投資者一時間難以接受淨值型產品,所以結構性存款的優勢凸顯出來。據融360監測統計,8月結構性存款的保本比例為93.46%。銀行在推薦結構性存款時,主推其保本特點。其次,用結構性存款攬儲可以避開窗口指導的存款利率上限,所以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在存款流失、貸存比高企情況下,有足夠動力發行結構性存款。”楊慧敏表示,根據央行披露數據,10萬億元餘額背後,全國性大型銀行和全國性中小型銀行結構性存款的佔比分別為32.5%和67.5%,中小型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規模佔絕大部分。

“假結構”氾濫

“銀行爭奪存款無可厚非,但問題是,結構性存款的定義不清晰,各家銀行考核策略、會計計算不統一。有些銀行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存款考核,有些則作為理財產品考核。”某國有大行金融市場部負責人牛磊(化名)指出,如此就相當於有了一個監管的“模糊地帶”,一些問題隨之而來:沒有衍生品資格的銀行通過與其他機構合作,包裝出一些“假結構”產品;即便有能力發行的銀行,為了給客戶實現保本保息,設計完全不可能觸碰條件的期權組合,沒有發揮結構性存款功能。

牛磊說,從市場資金價格來說,正是因為各家銀行通過發行結構性存款攬儲,普通存款不斷減少,這在一定程度上抬升了市場資金價格水平,增加企業融資成本。

市場人士介紹,結構性存款雖然也叫存款,但實則為存款與金融衍生品結合體,由銀行通過在普通存款的基礎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遠期、掉期、期權或期貨等),將投資者收益與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信用、指數及其他金融類或非金融類標的物掛鉤的具有一定風險的金融產品。中國銀保監會此前發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在中國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看來,結構性存款監管亟待加強,其實與資管新規旨在實現金融跨市場、跨行業、跨產品的監管統一一脈相承。他指出,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發展背後存隱憂:一是會計記賬方面不清晰、不合理,結構性存款的基礎資產是存款,溢價部分應該分開記賬;二是由於會計與統計的問題,存款保險金方面沒有充分準備,10萬億元存量規模背後的風險敞口較大;三是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問題,雖然監管已有明確要求,但能拿到資格的仍以大型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為主,當前在市場上佔了發行“大頭”的中小銀行該何去何從。

監管完善勢在必行

多數券商分析人士指出,包括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在內的國際發達金融市場,對於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管顯著嚴格於普通存款業務。因此,我國出臺結構性存款監管辦法勢在必行,監管部門有必要對其定義、概念、會計核算等予以明確。

何海峰預計,監管部門將對結構性存款的登記、統計、會計核算、產品風險、結構設計等予以明確,真正實現監管的統一性、專業性、穿透性。

華創證券債券研究團隊認為,在嚴監管趨勢下,結構性存款需適應監管環境:首先,由於結構性存款不同於普通存款的特殊性,更適宜採用“由上至下”的產品設計、管理模式,即由總行統一確定產品結構,再分發到分行,由分行進行銷售。其次,在總行層面,結構性存款統一歸集的資金需與其他資金進行隔離,本金投資和衍生品交易要做到“專戶專管,專款專用”。再次,在銷售流程、協議文本及投資者風險提示等方面,銀行將面臨相關流程、文本甚至是系統方面的調整。

而在曾剛看來,加強結構性存款的監管,短期會導致其發行量下降,但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結構性存款一段時間的爆發,根源是銀行對於存款的渴求。長期來看,結構性存款的規範發展需進一步放寬存款利率管制,通過市場力量促使結構性存款‘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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