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在無征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強行征地,可否作爲被告?

街道辦事處在無徵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強行徵地,可否作為被告?

街道辦事處在無徵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強行徵地,可否作為被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開並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根據上述規定,通常情況下具體組織實施徵地行為主體的行政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一般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其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也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是,實踐中因徵地而引發的行政訴訟,其訴訟請求大多數是針對未經審批(比如本案中您所說的情況),違法徵地,佔地,或者補償安置不合理,非法強遷等。對於此類行政行為,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之規定,以具體的實施單位為被告。因此,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個人認為,本案應當以街道辦事處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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