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同股不同權」應從試點做起

孟飛

前不久,國務院發佈《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在第七章第二十六條“拓寬創新創業直接融資渠道”中指出,要推動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資本市場相關規則,允許科技企業實行“同股不同權”治理結構。今年以來,是否要在內地推行“同股不同權”的討論持續不斷,但監管層對此態度謹慎,此次在國家級意見中提及,引發市場關注。

“同股不同權”也稱雙重股權架構或者AB股結構。在這種結構中,公司股票分為兩類,一類是高投票權股票,另一類是低投票權股票。低投票權股票由一般股東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沒有投票權;高投票權股票一般由創業者、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每股具有2票至10票的投票權。目前,我國不少創新型企業採取這樣的治理架構,其中一些已在境外上市。據統計,今年以來赴美上市的23只中概股中,有13只為“同股不同權”企業。

之所以諸多企業選擇“同股不同權”,是因為看中了其中的優勢。通過這一架構,公司可以實現控制權和決策權統一,能大大縮減決策時間,降低信息傳遞成本,提升公司運行效率。同時,還能減少風險投資機構對公司決策的干擾,解決公司長遠利益與投資機構短期利益之間的衝突。雙重股權架構也能有效降低惡意併購發生的可能性。

但是,從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角度看,“同股不同權”還存在一個根本缺陷,就是這種股權架構違背了現代公司一股一權的股東治理結構,容易導致中小投資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不少國家和地區的資本市場並未實行“同股不同權”。目前,我國《公司法》對股份公司也堅持一股一權原則。這樣看來,推行“同股不同權”在法律層面尚有不少障礙。

凡事皆有利弊,“同股不同權”也是如此。隨著創新創業企業蓬勃發展,資本市場日趨成熟以及投資者保護機制逐漸完善,包括港交所在內的一些交易所,也在一定程度上向“同股不同權”企業拋出了橄欖枝。如何正確認識這一架構的作用,揚長避短,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作用,將雙重股權架構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是監管部門需要考慮的問題。

筆者建議,在推進“同股不同權”的同時,一定要有先行試點,可以針對新經濟、新科技等創新企業或者部分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在某一層次的資本市場上推行,成熟後再推廣。在試點過程中,還要穩妥推動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資本市場相關規則,為推出“同股不同權”制度掃清障礙。同時,繼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方便中小投資者維權,平衡好推動新經濟發展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之間的關係。

原標題:推行“同股不同權”應從試點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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