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雙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幣案件,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宮某一家三口均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1.
案件簡介
被告人徐某於2月至4月間,從網上購買大量假的人民幣,為了讓假幣更逼真,在使用時不易發現,與被告人徐某某、宮某(系徐某的父母)在家中一起對假幣採取浸泡晾曬的方式進行加工著色、晾曬。4月25日,被告人徐某夥同徐某某駕車攜帶面值20元的假幣四萬元,在雙陽區平湖街道沿路各個超市內以購買迎春牌香菸為名使用假的人民幣,當日下午到雙陽區嶺下泰富家園小區時,公安民警當場將徐某某及車輛查獲,徐某逃跑。從車中搜出面值20元的假幣1969張,當晚公安民警到徐某家中,查獲迎春牌香菸766盒,面值5元假幣42張。持有、使用數額合計為55530元。案發後,被告人徐某於5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上交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0元,被告人宮某被傳喚到案。
2.
審理結果
雙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徐某某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依然選擇持有和使用,數額巨大;被告人宮某為徐某、徐某某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提供幫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徐某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又繫累犯,曾於2016年1月21日持有、使用假幣被判處尤其圖形一年五個月。據此,雙陽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宮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3.
法官說法
雙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徐某某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依然選擇持有和使用,數額巨大;被告人宮某為徐某、徐某某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提供幫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徐某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又繫累犯,曾於2016年1月21日持有、使用假幣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據此,雙陽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宮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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