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首例 拒執罪案件 公開審理

南方日報訊 (記者/盧慧 通訊員/秦達惠 周澤鋒)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龍門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門縣法院”)持續加大對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日前,龍門縣法院公開審理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該案源於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13年,經龍門縣法院一審、惠州中院二審依法審理,判決陳某珍、李某鋒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清喪葬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合計35萬餘元給李某添、譚某嬌,以及支付鑑定費8000元、出庭費2500元。判決生效後,因陳某珍、李某鋒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李某添、譚某嬌遂向龍門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執行期間,陳某珍、李某鋒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2014年7月30日、2017年11月14日,龍門縣法院曾兩次決定對被告人李某鋒予以司法拘留15日。拘留釋放後,被告人李某鋒仍聲稱自己沒錢,對執行人員的耐心規勸及嚴肅告誡置若罔聞。但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鋒以其大兒子個人名義與龍門縣某旅遊公司簽訂合同將家庭共有的14.87畝土地出租給該公司,並於當天收取了該公司2年土地押金和4年土地租金共計8萬餘元。後被告人李某鋒將該隱藏、轉移的財產用於裝修房屋等消費。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鋒所在的村集體分紅,其在村委會冒籤其大兒子的姓名領取了其一家7口人的分紅共計17850元,從而隱藏、轉移自己可供執行的財產,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鋒作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通過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鋒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合議庭經評議後決定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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