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抓捕凌源两名逃犯辅警的牺牲,能成为加刑的依据吗?这账算在两名逃犯身上合法吗?

汉东学长


从现在披露的情况,显然不很完全。如果已经披露的案情是真的,那么这两个罪犯涉嫌这样几个罪名:

脱逃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罪。盗窃警服以及百货门市部的现金,虽然数额不大,但显然属于从重的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64条)。

这样的话应当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数罪并罚,另外加上至少五年的刑期。

至于因为追捕罪犯殉职的两名辅警,属于意外事故,与两名罪犯脱逃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影响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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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的两名罪犯分别是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

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死缓考验期内无触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行为的,两年考验期结束则改判无期徒刑,如果考验期内又触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行为的,则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因此死缓犯在考验期内越狱脱逃,已经触犯脱逃罪,这个足以启动死刑核准程序。

由于我国有期徒刑最高就是无期徒刑,脱逃的无期罪犯在脱逃后并没有触犯更加严重的罪行,即便数罪并罚,最高量刑还是无期徒刑,但是由于有脱逃的请客,在以后的减刑上会比其他同量刑的罪犯少的多。

殉职的辅警则是自身驾驶车辆失控所致,并非脱逃人员直接造成,因此不能作为加刑依据。(加不加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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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已发布的新闻通报来看,殉职的辅警与罪犯的脱逃没有直接的因果必然关系,所以说,应该不会因此而加刑。话又说回来,这两人都是无期徒刑,加刑对他们来说不可怕,也就是重新计算减刑考验期的事情。可怕的是,以后的改造生涯将面临着:长期严管,减刑扣减,以及监狱里相应的那一点点的权利都会被剥夺,比如通信,亲情电话,亲情回见等等……反正这两人以后没什么好日子过了,生不如死……


吴昊1983


这个不能成为加刑的依据!越狱是依据,数罪并罚中,依照最重的一条执行!不可能说有一条判无期,一条判有期,合并就是死刑的!辅警死亡的原因是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不是逃犯把车掀翻砸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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