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官: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在司法活動中,立案難、申訴難和執行難長期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但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還有一個長期困擾人民法院的難題沒有受到社會上應有的重視,這就是“宣告無罪難”。結果便出現:

  • 一些應當及時宣告無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載後才宣告;

  • 一些本該人民法院依職權明確宣告無罪的案件,卻要通過苦口婆心地動員有關部門撤訴的形式;

  • 一些第一審程序就該宣告無罪的案件,往往要通過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給二審法院去宣告;

  • 一些本該由下級法院在正常程序中宣告無罪的案件,卻要通過層層請示上級法院後才予宣告;

  • 一些本該由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就能宣告無罪的案件,卻要通過與許多部門溝通協調達成共識後才予宣告;

  • 還有一些本該在兩審終審程序中就要宣告無罪的案件,卻因種種原因未依法宣告,導致無罪案件變成有罪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 爾後,有的經當事人長期申訴,有的因案件事實發生變數,有的經有關部門主動發現,在若干年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被動地宣告無罪,導致司法正義姍姍來遲,等等。


凡此種種做法,不僅嚴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讓局外人很難理解。

黑格爾曾經說過一句名言,凡是現實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現實的。前句話說明任何自然與社會現象包括荒謬的現象必然有其現實存在的依據,後句話揭示了任何符合生存條件和發展規律的事物必然會成為現實的。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裁判活動之所以出現了上述諸多奇怪現象,也是有其複雜的社會原因:

一是思想認識偏頗。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後,只能作出三種之一的裁判:“一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是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宣告有罪是合法、正常的,宣告無罪也是合法、正常的,都是依法辦事的正常現象。遺憾的是,有的人就不這麼看,總以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無罪則是不正常的,結果便出現了對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橫加指責、非法干涉的不正常現象。這種對法院裁判結果認識上的片面性,是導致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的重要社會原因。

二是有關部門不樂意。一個刑事案件,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以後,如果被法院宣告無罪,有關方面就覺得自己千辛萬苦辦的案子白忙活了,心裡自然會產生不痛快的情緒,這也是人之常情。為了照顧有關方面的面子或情緒,一些法院對宣告無罪就畏首畏尾了。

三是被害人不答應。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在有具體被告人的案件中表現得尤其突出。在受到犯罪嚴重侵害的被害人看來,一個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以後,本來以為冤有頭、債有主了,就等著法院為其申冤報仇了。結果等來的卻是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被害人頓時就覺得自己受到的傷害沒人埋單了,錯以為法院放縱了壞人。結果便是,針對法院或法官的威脅、阻撓、鬧訪行為接連實施,弄得法院不敢依法宣告無罪。四是考評機制不科學,有的辦案機關把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不分青紅皂白地作為錯案對待,甚至以此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導致有關辦案人員出於利害關係考慮,違法干涉人民法院宣告無罪。五是社會輿論不服氣。有的案件還沒有進入審判程序,洶湧的社會輿論就給被告人定罪量刑了,如果被告人確實無罪法院還敢頂,如果被告人是存疑無罪,法院就膽怯了,從而屈從了輿論審判。

最後,法院領導不擔當。我們發現,一些無罪案件,合議庭的意見往往是堅持宣告無罪的,但由於宣告無罪案件會給法院帶來諸多困擾和麻煩,導致一些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或領導顧慮重重,在應當嚴格司法的關鍵時刻失去了敢於擔當的精神,甚至出於“寧可委屈一個人、不願得罪一群人”或“寧可判有罪保險、不可判無罪冒險”的錯誤心理,違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等等。我想,如果讀者諸君知道了人民法院對一個刑事案件宣告無罪有這麼多難處,您大概就不會感到奇怪了吧。

認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的各種原因,最大的癥結是嚴格、公正司法的職責要求沒有執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司法理念沒有樹立到位,對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沒有認識到位,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敢於擔當的精神沒有堅守到位。因此,必須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根本目標出發,從嚴格、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強化審判獨立和司法敢於擔當等職責要求著手,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

一要樹立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有罪是嚴格、公正司法,對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無罪也是嚴格、公正司法的理念。從打擊犯罪的角度看,我們也希望公訴案件的質量越高越好,起訴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宣告無罪的越少越好。但是,事實往往不以人的主觀願望為轉移,偵查活動、公訴活動都是人類進行的社會活動,像人類進行的其他活動一樣,也可能辦錯案,做無用功,把無罪的人當有罪的人來追究。而這正需要人民法院發揮審判把關作用,把偵查或起訴階段存在的問題解決掉。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能認定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正是嚴格、公正司法,忠於憲法和法律,對人民負責的體現,也是對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加以制約和負責任的體現,不應當有任何的不正常感和不理直氣壯感。

二要重視發揮公訴程序的審查把關功能。當今世界的公訴制度,有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起訴酌定主義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起訴必定主義之分。前者以美國為代表,檢察官可以像民事案件的原告一樣,自由起訴被告人的罪名和罪行,基本上不對法院的定罪量刑把關,因而在實踐中常常見到檢察官起訴一個被告人犯下十幾種甚至幾十種罪行的案件。但是法院最終可能只認定其中的幾種罪行甚至一種罪行。對此,檢察官和社會公眾不會感到任何意外或不正常之處,因為起訴畢竟是起訴,是否定罪量刑完全由法院說了算。後者以日本為代表,檢察官對起訴的罪行十分慎重併為法院嚴格把關,所以長期以來,日本檢察官起訴罪行的定罪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接近24k金的成色。我國的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又是法律監督機關,不僅肩負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職責,而且負有代表國家公正司法、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職責。因此,我國的司法制度性質決定了檢察機關不能學習英美法系國家的起訴酌定主義,必須借鑑大陸法系國家特別是日本的起訴必定主義,在審查案件、提起公訴時嚴格把住關口,儘可能不讓無罪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這既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繫,也是防範無罪案件的治本之道。

三要對不能定罪的案件敢於和善於宣告無罪。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發現了不能定罪的案件,不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抑或是再審法院,都應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啟動並運用法律程序及時宣告無罪,不得拖延。所謂敢於宣告無罪,是要求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能定罪後,應當敢於負責、敢於擔當,勇於排除來自各個方面的干擾,不推諉、不磨蹭、不上交,全力做好宣告無罪及其服判息訴工作,不把宣告無罪的任務推給上級法院或後來的審判程序。所謂善於宣告無罪,是要求對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後可能面臨的問題,要有清醒認識,並針對具體情況和阻力,認真做好相關預案,落實矛盾化解工作、國家賠償工作、解釋說服工作和其他善後工作,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要相信,只要我們工作做到位了,人民群眾是講理的,有關部門是懂法的,社會各界是認同的,他們會像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一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無罪。

四要特別重視裁判文書說理環節。在我看來,社會公眾和被害人及其親屬對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不理解、不支持,甚至還因宣告無罪後引發了新聞輿論炒作,與有些宣告無罪案件裁判文書製作質量不高特別是說理不充分、不透徹有很大關係。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宣告無罪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工作。審判委員會要發揮集體決策的優勢,在討論可能宣告無罪的案件時,不僅要討論是否宣告無罪問題,而且要討論案件宣告無罪後如何說理問題。院、庭長在審核裁判文書時,不僅要審核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且要審核裁判說理是否到位。辦案法官要殫精竭慮,把宣告無罪案件的事實依據、證據依據、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和科學依據說清楚、講明白。特別要注意在宣告無罪的原因和理由上狠下功夫,在可能會引發當事人、有關部門和新聞輿論質疑的問題上多著筆墨,不斷加強說理的針對性和回應性。要通過有理有據、翔實可信的說理,讓不瞭解真相的人豁然開朗,心存猜測的人消除疑慮,可能不服的人無話可說,關注和關心的人心裡放心。果能如此,所謂的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則不難解矣。

五要認真總結人民法院宣告無罪案件的審判經驗和教訓。長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宣告無罪案件的審判工作,並注意積累經驗、總結教訓,用於指導審判實踐。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開展了對宣告無罪案件的專項調查工作,摸清了這類案件的基本情況,發現了不少問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宣告無罪案件問題研究》作為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分析重大課題。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來第一次針對宣告無罪案件開展的大規模調查研究活動。課題組立足所掌握的全國法院系統宣告無罪案件統計數據信息和3000餘例宣告無罪案件,認真梳理了宣告無罪案件的審理特點,深入分析了無罪案件的形成原因,比較全面地探討了宣告無罪案件審理工作中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對策建議。事後,課題組又從數以千計的宣告無罪案件中精選出102個具有典型意義和參考價值的鮮活案例,邀請相關案件的審判人員進行現場說法式的提煉和評析。為了使調研報告和典型案例反映出來的問題和思考發揮啟迪思想、指導工作的社會價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輯了《宣告無罪實務指南與案例精析》一書。據我瞭解,這是一本填補我國審判理論研究空白的開拓之作。廣大刑事司法人員可以將這本小書作為一面鏡子,用來提醒我們如何正確、嚴格適用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如何強化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意識,如何把新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要求貫徹落實到位。在刑事訴訟中始終堅持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把好各自的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共同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最高法院大法官: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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