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在路上搶劫我的東西,我在追趕他的過程中,他被車撞死了,我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巔峰報團6亞王


一鍵代償觀點:你是不用負責,但是開車的可就要倒黴了。

其實這件事是應該劃分為兩個案件的,這第一個就是搶劫犯搶劫你的東西,這是搶劫;這第二個就是搶劫犯被車撞死,這屬於交通事故,這兩件事其實沒有太多的聯繫。

首先,就搶劫這件事來說,很明顯,作為受害人,當我們的東西被搶時我們起身去追,很明顯,我們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或者刑事責任的。因為,這是我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常維權途徑。簡單來說,我們是可以去追的,並且也應該去追。

因為,從搶劫犯的角度來說,他又兩個選擇,第一就是選擇自首,這時候我們就不用追,第二就是選擇逃跑,而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應該追。說現實一點,就是換做是警察,那搶劫犯逃跑了也是要追的吧。所以,我們是不用為因為追趕承擔任何責任的。

然後就是交通事故,這個那司機就倒黴了,無論這個搶劫犯是否有明顯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那司機師傅肯定多少要賠點錢了。雖然,這個人的身份是搶劫犯,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則和他搶劫的身份無關,他就是一個在馬路上跑的正常人而已。而行人相比於開車的人來說,那指定是弱勢群體了。

當然,現實情況下,鑑於這個人是搶劫犯的身份,以及考慮到當時情況的特殊性,肯定也不會說是按照普通人被車撞死那樣處理。比如說,如果是普通人違反交通規則被車撞死了,可能賠100塊,而如果這個是搶劫犯,是在逃跑過程中不慎被車撞死了,那就賠償30塊。這則是正常的。

當然,如果是搶劫犯並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是因為司機駕車違反了交通規則導致搶劫犯被撞死,那麼司機所要承擔的責任就和搶劫犯的身份無關了,那就是司機全責,該賠多少賠多少。


一鍵代償



一個人在路上搶劫我的東西,我在追趕他的過程中,他被車撞死了,我需要負刑事責任嗎?我認為是不需要的。

別人搶劫你的東西,是一種利用暴力強佔別人的私有財產歸自己所有的違法行為。做為一個公民和受害者,制止該行為;將罪犯抓住,繩之以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等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你的行為是正義和合法合情的,沒有任何不當。

如果搶劫者知錯能改,停止侵犯,伏法就擒,應該是他的唯一出路。而他卻以逃跑的方法來躲避法律的制裁,勢必引起受害者的追趕。做為成年人,明知逃跑會產生危險,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出了事故,當然應該自己負責,怎麼能怪在受害者的身上呢?

多行不義必自斃,懸崖勒馬才為真。犯罪而死,死有餘辜,追趕者屬於正義之舉,不但不會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受到社會的表彰,逃跑者想把帳賴在正義者頭上,就不要痴心妄想了吧。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筆者以為,你這種行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你的東西被劫匪搶了,你回身去追,想把東西拿回來,這是人之常情。《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被即時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有權機關進行處理。也就是說,法律也是鼓勵大家進行自力救濟的,對他人的事尚且如此,更何況這是你本人的事情。

而且根據《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遇到搶劫,完全可以行使無限正當防衛權,即便當場致劫匪死亡,也是不用任何刑事責任的。你沒有采取這種方式,而僅僅是追趕劫匪,你何錯之有?

至於劫匪逃跑,那是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重罪,最高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他逃跑,是覺得自己只要跑得快,也許還能躲過一劫,所以他是慌不擇路,哪還顧得及路上是否有車!也許這就是冥冥之中自有天意,

閻王讓他三更死,怎會留他到五更?

因此,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跟你沒有關係,你既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去賠償。而你呢,說清楚前因後果,然後把自己東西拿回來!


打虎拍蠅


“一個人在路上搶劫我的東西,我在追趕它的過程中,它被車撞死了,我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一個人,在路上搶劫了我的東西,那麼,它就是搶劫犯,“人人得而誅之”,事實證明,就算是一些有正義感的路人遇到了,也往往會一起追趕,幫助奪回被搶物品,捉拿搶劫犯,扭送到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接受懲罰的。他們這種行為正是我們的社會需要大力提倡的見義勇為,他們是真正的英雄,是值得我們大家學習的榜樣。

就算是搶劫犯在被他們這些見義勇為者追趕的過程中,發生了意外,不管是被汽車撞死了還是被嚇得心臟病發作而死掉了,也是應該不需要負責任的,也是不應該被判刑,還有就是賠償錢財的,哪怕就是所謂的人道主義賠償也不能要求他們給。

顯而易見,如果是作為被搶劫犯搶劫的“我”,我在發生被搶劫傷害的過程中,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與私有財產不被侵犯,奮起直追,想要奪回自己的被搶財物,甚至是將搶劫犯送到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等等政府機構繩之以法,也是情理之中,理所當然的。

而如果在作為被害人的“我”,是一個有膽識、有智慧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的有勇有謀的身強力壯者,在追趕搶劫犯的過程當中,就算是動手打了負隅頑抗的搶劫犯,甚至是殺死了窮兇極惡、打算狗急跳牆,甚至是想要將“我”殺人滅口的搶劫犯,只要我是正當防衛,合情合理,也沒有過度防衛,合理合法,“我”也是應該不需要負責任的,不管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說,“我”在追趕搶劫我的物品的搶劫犯的過程中,搶劫犯做賊心虛、慌不擇路,正好逃竄到了車流密集的馬路上,被來不及剎車的司機朋友給壓死了,也是情有可原,順理成章的。司機只要是正常駕駛,沒有違規,也是不應該需要賠償的,因為他是在馬路上正常行駛,突然竄出來的搶劫犯,反而又是司機朋友的“災星”,因為影響了司機的正常駕駛,讓他猝不及防,甚至是被嚇出心臟病來了。至少也是讓他猝不及防,嚇了一大跳而心有餘悸的吧,是不是呀?!

更別說是作為被害人的“我”了!這種情況下,又怎麼可能還會需要賠償搶劫犯的呢?!大家說,是不是呀?!——就算是事後,搶劫犯的家屬 又來法院主張要求賠償,法院也應該堅決駁回它們的上訴請求,不要再來“和稀泥”,判賠什麼“所謂的人道主義賠償”了!還我們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公道!讓社會主義法治更加的公平、公正、公道!!!


豆248752315


這是他咎由自取,你沒有過錯,換了誰都得追,他侵害了個人財產,你又沒在追趕過程中將他推倒,使其發生車禍,如果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負刑事責任,真是天理難容。對於侵害他人生命或財產的範罪分子就要給他嚴歷懲罰,不這樣就不能給那些心存不良動機,靠不正當手段謀取錢財者以正視聽,也不能給不法分子以震懾。你追趕的搶劫嫌疑人,逃跑中發生車禍,是正義給他的懲罰,他怨不得別人。而且搶劫要比盜竊還應罪加一等。

2016年3月13日凌晨曾發生過類似事件,黃某華正在家中睡覺,後突然感覺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黃某華便起身追出門外,小偷發現失主出來便往外面的馬路上逃跑。黃某華窮追不捨,當時正下著雨,路面比較滑。黃某華追了一段路後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後掙脫掉,由於身體失去平衡卻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黃某華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人民日報為此曾過發表文章,《“追小偷致死被訴”抓盜有罪不利安定》,說自己財物被盜,奮起追趕是人之常情。而盜賊摔倒死亡有多種情形:或因路滑、或因自己絆倒,當然也可能是外力致死,也有可能是小偷自身有疾,病發猝死。失主如何預見得到?如果“抓盜有罪”,以後遇到竊賊誰還敢出手?勢必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前提是你說的是事實,經得起調查與偵辦。

一個人不去想靠勞動掙得錢財,想靠歪門斜道取不義之財,早晚是要受報應的。搶劫的本身就是犯法的事,既使不發生車禍,也要受到法律懲處,就是僥倖逃脫,也會受到道德與良心譴責,萬人口水唾棄。社會要安定,就要打擊犯罪,前提是就是有人要敢主持正義,敢挺身而出,敢去抓,敢與犯罪分子鬥爭。


劉88說三道四


搶劫者在被追趕過程中被撞身亡,被搶者因為進行追趕,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吶?

答案是肯定的:你沒有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何來負刑事責任。要說民事糾紛還真可能攤上點難纏的官司,甚至可能需要什麼人道賠償。

但依我個人觀點對這件事進行分析,有幾個理由對這種案例,一分都不應該賠

1.犯罪主體是逃跑者,事主因需要追回財物,進行追趕完全正當合理,雖然不追搶劫者,可能不會死,但丟失財物誰來承擔,說不許追的人會承擔嗎?

2.嫌疑人不會不知道在馬路上跑有被撞的危險,既然連小孩子都知道的,你為什麼還要跑,你可以選擇不跑呀,那不就不會死了嘛,所以說死因屬於自己選擇的結果所致,與追趕者無關。


3.嫌疑人進行的是搶劫,屬於對他人實施侵害
,面對犯罪行為,人人都有權利和義務進行制止,並協助捉拿犯罪份子,此行為屬於對犯罪的打擊行為,應該值得鼓勵。

4.嫌疑人屬於被撞身亡,致死原因已屬於交通事故,案件屬性已經改變,與追趕者沒有直接關係,追於逃屬於搶劫案件過程,逃與被撞死屬於交通事故,兩案不在同一範疇,也該變了行為主體,這和追趕者駕車將其撞死概念完全不同。


5.如果認為確實需要給予人道賠償,但既講人道肯定遵從自願原則呀,對於這種人,如果需要講人道那就賠償他一元算啦,因為他連這個錢都不值,難道壞人死了所做的壞事就等於沒做嗎?

所以最終總結:一點責任都不用去承擔,正義無罪。

強烈呼籲嚴厲打擊違法犯罪,鼓勵見義勇為,給正義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


大家如有其它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肯定得負!

這就是法律,你能咋辦。

不追,去報案,查不出來抓不到,你啥事沒有,抓到了,東西沒了,錢花了,你還啥事沒有,但你得去做筆錄,嫌疑人肯定得判,沒你啥事。

所以呢!追的時候一定要大聲喊:你姥姥的,注意躲車,危險!

如果看到嫌疑人被撞了,別跑,在現場等待被摁,不過,別怕,拿錢賠完事。也別上火,破財免災,搶你的是弱視群體,你要有愛心,不就是點兒東西嗎!何苦死追不放,就當扶貧了,給追車底下去了,你損失就大了。切記!這不是巴西,別羨慕那女警察一槍把搶劫犯給崩了…………。

小偷上你家,你禮送出屋,不要搏鬥,你把他幹殘了,賠人家線。乾死了,坐牢,賠錢…………。

小偷把你幹殘後跑了,活該,自己拿錢治病。把你幹死了,上頭條,上面寫著:一小偷入室被主人發現,窮兇極惡的小偷將主人殺死後潛逃,此案正在偵破中。而你的喪葬費自付,你所得到的結果能上電視節目:

是這樣的:

幾個主持人,再找兩個律師在上面扯皮:

“你說戶主該不該先下手為強”

“應該,但不能防衛過當”

“戶主可以拿武器和小偷搏鬥嗎”

“那得看小偷拿刀沒有”

…………

記住,小偷跑時,道上沒車,你就追,有車,別追了,下回被搶再說。

小偷入室,你發現後想跟他幹,就把水果刀遞過去,然後拿菜刀砍他。如果小偷空手和你幹,你就和他空手過招,別怕被掐死。

但你千萬別掐死他,給他留下一口氣,千萬手別狠,下回再上你家偷時,把錢準備好放桌上。把門打開,告訴小偷,別跳窗戶。


驍勇34


這個世界上,不僅違法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而且情況下,合法行為同樣會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比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但承擔責任或者不利法律後果的原因一定包括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而不能僅憑因果關係來判斷。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讓一個合法行為的作出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中國的法律當然也不會例外。

雖然追趕行為是導致劫匪撞車身亡的直接原因,但對實施搶劫的劫匪進行追趕是被搶劫者合法的權利,追趕行為本身合法,所以無論無論造成什麼後果都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搶劫行為會引發追趕,追趕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危險的事故,這是劫匪在實施搶劫時應當認識到,同時也是其應當承擔的風險代價。

雖然追趕劫匪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或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我們完全可以從刑法的概念以及侵權責任的構成論證出其既不承擔刑事責任,又不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以上刑法的概念,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必須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追趕劫匪是我國法律依法賦予您的合法權利,它的合法性決定了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屬性,所以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當然不構成犯罪。法律賦予公民追擊劫匪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承擔民事責任。

若要追究追趕者的民事責任,也不可能構成違約,只能走侵權。而侵權的四大構成要件為: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過錯。而追死劫匪只具備“危害後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雖有行為,但行為屬於法律明確授權的行為,所以不是違法行為。同樣因為法律有授權,實施法律授權的行為不存在過錯,所以這裡沒有過錯。四項構成要件只符合兩條,當然不構成侵權了。

最後,胡美美想說:對於可恥的劫匪,放開膽子,大膽的追吧,怕不安全,還可以拿個棒子。但前提是確保自己的安全。依法追匪,無需擔責。


胡延美律師


這個問題涉及刑法上的正當防衛,那麼首先告訴你,你不用負刑事責任,然後我再給你細細講來。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所謂的限度,是指不能超出自己遭受的侵害所造成的程度。同時為了打擊嚴重侵害人身安全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無限正當防衛規則。

犯罪嫌疑人搶劫了你的東西,此時追趕嫌疑人,仍屬於搶劫行為的當場防衛,而且沒有針對嫌疑人的超過必要限度的打擊行為。因此,題主成立正當防衛,而且是在合理限度以內。

不過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受到法律保護,哪怕他是一個罪犯。出租車司機撞死人,要由交警部門對情況進行認定,確定出租車司機所負的賠償責任。題主也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記住,是補償而不是賠償。


道川君


好的法律讓壞人不敢幹壞事,讓好人勇於做好事。搶劫者就是幹壞事,百姓就該反抗,國家就該嚴懲!

1.對方是犯罪的非正義行為。別人搶劫我東西而不僅僅是偷盜東西,是用暴力行為非法佔據私人財物,屬於觸犯《刑法》中的搶劫罪。

無論搶劫數量多少都應該判刑,最近有個人搶3塊錢還判處3年有期徒刑!

2.我方追趕是正義行為。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遭到對方搶劫後報警處理已經來不及,我理當在緊急情況下自我救助,這是維護個人財產的正義自救行為。

同時,對方是違反國家法律行為,我的追趕也是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是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義之舉。

3.我方不存在撞死搶劫者的動機和目的。追趕目標是拿回自己財物,有可能逮住搶劫者扭送公安局,繩之以法,並不是為了讓他喪命。

對方繼續非法佔據我方財物逃跑,屬於犯罪繼續。對方急不擇路撞上車輛,是為強行侵佔我的財物而死,是為頑固犯罪行為而死!

一句話: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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