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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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构成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如果客体是男性则不会构成强奸罪。换句话,女人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强奸罪的定义中,只有客体为女性才会构成强奸罪。

我们来看一看在以往的案例: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不满16周岁的周某接到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一起去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张某的两个好友赵某和孙某, 三女子的年龄均为三十岁。席间三女子趁着周某上厕所的时间,将春药放入周某杯中,后诱骗周某到麻将馆实施计划。三女子轮流作业两小时之多,因为周某喝酒过多,加上劳累兴奋过度,突然休克,后经抢救脱险,但由此可能丧失性功能。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三女子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但是却不能以强奸罪论处。最后只是以对周某造成人身伤害罪进行调解,赔偿医疗等费用。

虽然说女性直接强奸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女性间接强奸却会构成强奸罪。像之前发生过的孕妇摔倒诱骗少女回家供丈夫奸淫的事情,孕妇在这起案件中起到了教唆,帮助的作用。案中的孕妇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中的伙同罪,以强奸罪论处。


个人觉得,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应该进行修改。受害主体不应该只限于女性,侵害者也不应该只限于男性。最后,强奸罪应该判死刑!


大三老学长


看到这个题目,我想起上大学时我的刑法老师讲述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件。他说有四个少妇看上了一个男模,就把他掳到其中一人的别墅里,然后把他轮奸了三天三夜。可怜的男模受尽屈辱,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然而四个少妇的轮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专指男性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男性则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即使在事实上该男模确实被四个少妇轮奸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判处她们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虽然不能判处四个少妇强奸罪,但能够判处她们强制猥亵罪。因为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包括男性,而强奸就是一种严重的猥亵。目前,男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就全靠这个罪名保护着。

当然,女性虽然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比如2013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胡伊萱案件,孕妇谭蓓蓓因婚前与他人同居行为被丈夫白云江知道后产生愧疚心理。于是为了弥补丈夫,她将年仅16周岁的胡伊萱诱骗至家中,供丈夫白某奸淫。事后,他们又将胡伊萱杀害抛尸荒郊。



在这起案件中,白云江固然构成强奸罪,而谭蓓蓓帮助丈夫强奸胡伊萱,因此也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冰焰


大实话:出于对女性的保护,强奸罪只能针对男性进行限定。

首先可以明确地说,强奸罪是一个对男性群体不太公平的罪名,因为只有男性违背妇女个人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时候会被定性为强奸罪,但是,如果女性违背男性意志发生性行为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这从逻辑上来说对男性不太公平,毕竟,我们要的是男女平等。不过,从现实角度来说,这也是最符合现实实际的做法。

女性强奸罪很难取证

我们要知道,无论是任何犯罪都是要有证据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的。就男性强奸女性而言,如果一个男性涉嫌对女性的强奸,只要不是女性主动配合,那么多少都会在女性身体上留下证据,这个才是定性男性涉嫌强奸罪的关键因素。

但是,对于男性来说,就算是女性违背了男性的意志,对男性进行强奸,那么也很难留下证据。而如果涉嫌强奸的女性就是死不承认,那在没有证人证据的前提下,就很难对犯罪女性定罪。

强奸罪只能对单方面进行定罪

因为有的人说这是当时法律制定时考虑不周,其实不然。说现实一点,我们一个普通人都能想到男性也会被强奸,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会想不到么?只是因为,如果强奸罪对男女通用的话,那就强奸罪几乎和没有差不多了。

咱们可以设想一个场景,如果一个女人去告一个男人涉嫌强奸,但是,这个男的一口咬定说是女的强奸了她。并且,这种事又不是拍电影,一般情况下指定又不会有全程的拍照录像证据,谁违背谁的意志这就很难说了。那么,你说,这时候该定谁的罪?恐怕大多数强奸案件就只能是不了了之了。

然后,从现实角度来说,男性违背妇女的意志的情况确实要比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要高很多,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算是男性有时候吃点亏,这也没办法。

当然,法律的这种缺失不会一直存在,只是因为目前的取证手段问题,如果后期技术发展到足够厉害的请款下能够区别出是谁违背了谁的意志,那么女性还是还会被纳入强奸罪的名列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下,女性只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比如教唆、帮助男性完成强奸行为,也就是说,其行为只能依附于男性的行为,否则女性自己本身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这个从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就可窥见一斑,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

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发生女性违背男性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能够被认定为强奸罪,因为主体身份不符合。

有人可能感到奇怪,这个世界还有男性被强奸的情况?要知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台湾一女老大,帮助女友出面催债,把欠债人强行带到汽车旅馆逼债,在看完小电影后,兴趣盎然,当着手下的面就把欠债人强奸了。最终该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底,河北某乡镇不满16岁的周某,受女性友人邀请到县城某饭店吃饭,参加的还有另外两名女性,三个女性都是30多岁。席间,趁周某外出去洗手间,三个女性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进周某的啤酒里,哄着周某喝了一杯又一杯。饭后,又邀请周某去打麻将,事先说好,如果周某赢,她们给钱,如果周某输,则要陪她们。由于药性,加上酒劲,周某很快就输了。昏昏沉沉中,三个女子先后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兴奋多度,造成周某休克,三女惊吓之下,赶紧送其就医抢救。周某虽脱离危险,但却造成性功能障碍。由于不属于强奸罪,双方只能调解,对其身体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笔者以为,在当下,必须改变传统的理念,不仅要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也要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对强奸罪的条文作出修改,设立强制性交罪,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男女,都构成此罪。


打虎拍蝇


女性不能直接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实施的客观行为是“性交”,综上,女性是无法自己直接完成的,缺少犯罪构成要件,自然也就不能直接构成强奸罪。


但女人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比如,她教唆一个男人去实施强奸犯罪,或者在男人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她起到了帮助作用,包括诱骗被害人、制止被害人反抗等等。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以强奸罪定罪处刑。

量刑情节有轻有重。

教唆他人强奸,按照她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强奸的,应从重处罚。对于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的,不能一概以从犯论处,要具体分析她的帮助行为对强奸犯罪的实施、完成、后果起到什么作用,实践中,甚至有的帮助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大大超过“施暴者”,对于该类人,就要从严、从重打击。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在我国,女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男人对男人都是无法构成强奸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是“违反妇女的意志”,而并没有说“违反男性的意志”,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不构成强奸罪。


而女人对女人的话,我国针对强奸的行为认定是“生殖器的插入”,在强奸环境中生殖器插入既为“强奸既遂”,而女人没有生殖器所以也无法插入,也不构成强奸。

即使是女性以性器具插入,但工具不满足生殖器的医学生物特征,所以不构成强奸

当然,如果受害方是“幼女”的话,就没有“插入”这一说法,只要生殖器接触“幼女”阴部,即为强奸。


而男性对男性的话,由于男性不属于强奸罪“妇女”的构成,所以不构成强奸罪,虽然也有插入,不过由于不构成先决条件,所以顶多算是搅屎棍,没有意义。如果真能对菊花造成轻伤的话,只能说很牛掰,以故意伤害论处。


但上面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都构成“猥亵罪”

以前猥亵罪的对象为“妇女和儿童”,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如果说妇女以强奸罪受刑的话,只能是“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个妇女帮助其他男人完成强奸,他即为该男人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应该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相比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女性作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同样可能触犯强奸罪。

教唆犯,指的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帮助犯,指的是向犯罪者提供帮助,协助其完成犯罪。

这样看来,如果女性教唆男性去强奸他人,或者帮助强奸犯作案,的确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例如,如果有一名女性协助男性在酒里下药,放倒了受害者,助犯罪者完成了强奸,那么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帮助犯。

但上面说的是作为从犯的情形,如果较真一点,一定要求是正犯呢?

按照当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样看来,女性“强奸”男性,的确无法构成强奸罪。但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这一罪名是对性别没有限定的。

最后,还有一种可能性:如果女性强奸女性,按照目前的法律,似乎同样也符合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表述。这或许也是一种新的可能性了。


王瑞恩


在中国大陆,男性不可能被强奸,无论一个女性对男性实施了什么行为,这种行为都不能被定义为强奸,因为中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这里的客体明确了是“妇女”和“幼女”,并不包括男性。

那女性有没有可能针对“妇女”和“幼女”进行强奸呢?我国学界,对强奸的认定主要有两种。针对“妇女”,采取“插入说”,具体就不展开了;针对“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性器官接触,就会被认定为强奸。这其中有很多细节性的认定难以穷尽,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一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其中有详细解读。

女性是不存在“插入”一说,所以女性无法强奸“妇女”;但女性是可以“接触”幼女的,所以以此为基础,女性在法律理论上可以实施对幼女的强奸。但是这样的案例,目前没有出现过,日后就算出现,恐怕在罪名认定上也会出现较大争议。

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从犯、胁从犯(帮别人强奸)和教唆犯(教唆别人强奸)。在这两种情况下,女性无法单独实施强奸罪。


隐语


在违背妇女的意志下,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妇女的反抗下,利用凶器,暴力,威胁强行发生性关系,这就是男性的强奸行为。

妇女也有强奸行为的产生,比如女老板看上男职工,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你不同意,就让你离职,男职工在违背自己的意愿下被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或者妇女掌握了一个男人的天大缺点,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你不同意就给你暴露出来,要挾男的发生了性关系,违背了男的意志,应该是强奸罪。


穷光旦


以中国目前的刑法来看,女性只是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出现。

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今的女性,地位大大提高,除了身材和力气较小,其他方面几乎已经全面超越男性。

尤其是有权,有钱的女性。

曾经有四个富婆,看上一个男模,骗至一富婆豪宅,色诱并威胁,然后四个富婆轮奸之,且囚禁,达三天之久。

一女性老师,见一中学男生帅气,就免费为之辅导作业,期间,色诱男孩,与之发生关系。

以上两例都被作为强奸罪提起诉讼。

在国内,由于传统性观念束缚,在性方面,女性大部分都是被动,无论家中,还是外面。

而其中一小部分,则已经开始主动,比如性生活时,采取女上位。比如,性需求时,女性首先提出。

这是男女平等的表现,也为感情与婚姻的幸福产生协调作用。

不过,问题来了。

男性有性需求时,强行与女性(老婆)性交,会被认定为~强奸!

如果女性有性需求,而男性因为压力或身体疾病没有意愿,女性则无法满足,即使强奸也不能完成!~因为,性行为的前提是,男性阴茎要勃起。

但,如果是一个身体强健或练过技击的女性强迫一个普通健康男性,会不会完成性行为?毕竟,从心理方面来说,男性的性唤起要比女性要频繁的多,也更容易!

所以,发展中的中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不够细腻。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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