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條例》發布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发布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8年10月9日

《貴陽市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條例》經2018年8月29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文件全文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发布

貴陽市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條例

(2018年8月29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醫療需求,加強和規範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整合、擴大健康醫療資源供給,提升健康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培育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新業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接入市級全民健康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的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等,從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便民惠民、改革創新、規範有序、開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工作。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和組織實施工作。

大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公安、醫保、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民政、體育、扶貧、旅遊、教育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誠信檔案,記錄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失信行為,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中的違法行為。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投訴舉報制度,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登記、處理和回覆投訴舉報。

第二章 採集與匯聚

第八條市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市級全民健康信息平臺,用於全市健康醫療數據的匯聚、存儲和應用,並與省級全民健康信息平臺互聯互通。

區(市、縣)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市級平臺的管理、運行和維護。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依法委託、購買服務、協議合作等方式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市級平臺。

第九條市級及市級以下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目錄、標準,採集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健康服務、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供應、醫療器械、應急指揮、健康管理和綜合管理等健康醫療數據,建設、改造、管理和維護自身信息系統,並與市級平臺互聯互通。

鼓勵前款以外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等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採集健康醫療數據,建設、改造自身信息系統,接入市級平臺。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等應當採集服務對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居民身份證號,作為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等健康醫療數據的標識。沒有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服務對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數據標準、規範,將其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產生的健康醫療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臺。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等按照有關數據標準、規範,利用可穿戴設備、智能健康電子產品、健康醫療移動應用等採集相關健康醫療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臺。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整理健康醫療存量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對健康醫療數據進行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應用與發展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智慧醫保建設,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整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信息系統,對居民健康卡、社會保障卡等應用進行集成,實現一卡通用、診間結算。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市級平臺協同建立覆蓋全人口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明確數據信息使用權限,實現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個人在線查詢、下載、使用和授權醫療衛生機構調閱。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醫療物聯網、視聯網、智能卡、健康醫療應用程序等的設置和管理,推進互聯網健康諮詢、網上預約分診、移動支付、候診提醒、費用查詢、物流查詢、檢查檢驗結果查詢、隨訪跟蹤和預警消息即時推送等應用,建立規範、共享、互信的診療流程。

第十五條 市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級平臺建立醫療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機制。

市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同級醫療衛生機構之間、醫聯體內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下級醫療衛生機構認同上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檢查檢驗結果。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通過市級平臺和自身信息系統,改進服務管理流程,開展健康理念和知識的宣傳、普及、應用,開展全生命週期的預防、治療、康復和健康管理等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用健康醫療大數據開展輔助診療、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診療和康復護理等專業服務。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應用遠程醫療網絡和健康醫療大數據向下級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遠程醫療、健康醫療諮詢、網上處方點評和檢驗檢查質量控制等服務,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應用市級平臺數據和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組織開展農村低收入困難群體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調查與分析,核實患病家庭、人員、病種、診治和健康情況,推進醫療服務、公共衛生、醫療救助協同聯動,實施精準健康扶貧。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健康醫療大數據在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婦幼保健、衛生監督、臨床科研、醫院評價、醫療機構監管、衛生應急、血液管理、藥品耗材採購和醫療廢物監管等方面的應用,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應用健康醫療大數據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居民醫療負擔控制、醫保支付、藥品耗材使用等實時監測,對健康醫療服務活動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衛生健康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實行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需要由財政保障的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項目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人才培養等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扶持、優惠政策等措施,培育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市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的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

鼓勵健康醫療業務與大數據技術深度融合,構建健康醫療大數據產業鏈,與養生、養老、家政、飲食、環境、旅遊、休閒、健身等關聯行業協同發展,創新發展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新業態。

鼓勵健康醫療服務企業利用市級平臺進行數據挖掘、分析和應用,開展居家健康信息服務,規範網上藥店和醫藥物流第三方配送等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健康醫療大數據的基礎工程、應用開發和運營服務。

鼓勵商業保險、社會保險、醫療救助機構參與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信息化建設、資源共享,提供大病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四條鼓勵教學科研機構與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合作,開展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建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創新創業、教育培訓和應用示範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開設與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相關課程,組織優質師資推進網絡醫學教育資源開放共享和在線互動、遠程培訓、遠程手術示範、學習成效評估等應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通過招錄、招聘等方式配備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專業人員。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貴陽市大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人隱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健康醫療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履行信息系統建設、改造、管理和維護義務,或者未將信息系統與市級平臺互聯互通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採集數據的;

(三)未按照規定採集居民身份證號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作為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等健康醫療數據標識的;

(四)未將業務活動產生的健康醫療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臺的;

(五)未對健康醫療數據進行更新,實行動態管理的。

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本條規定的行為,本市無管理權限的,報請有管理權限的省級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或者未登記、處理和回覆投訴舉報的;

(二)未履行市級平臺管理、運行和維護義務的;

(三)未對健康醫療數據進行更新,實行動態管理的;

(四)未組織建立覆蓋全人口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精準健康扶貧的;

(六)未履行實時監測或者全過程監督職責的;

(七)其他未履行健康醫療大數據管理、服務職責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所稱健康醫療數據,主要包括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醫療服務、公共衛生、健康管理等方面的數據。

本條例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和從事疾病預防控制、採供血、衛生監督等活動的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丨貴陽日報

統籌丨劉文強

編審丨曾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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