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獲取離婚證據而製作談話錄音時應注意的一個問題

為獲取離婚證據而製作談話錄音時應注意的一個問題

雖然在法律上可以將訴訟證據分為諸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等幾個大類。但具體到離婚案件,本律師認為由於此類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離婚證據往往侷限於其中的幾種,而且視聽資料類證據中的錄音證據又是比較常見的。在此,本離婚律師僅想就“為獲取離婚證據而製作談話錄音時應注意的一個問題”結合最近所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做些說明。

本律師最近代理了一起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男方最終準備起訴離婚的案件。情況大致是:我的當事人林先生(化名,原告)與孫女士(化名,被告)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由於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矛盾,林先生選擇了分居,而且一分就是5年。5年來,林先生多次聯繫孫女士商談協議離婚的問題,均被孫女士拒絕。無奈之下,林先生委託本律師準備起訴離婚。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的

夫妻感情破裂標準之一就是:由於夫妻之間因感情和分居滿二年。所以,本律師建議林先生不妨在正式起訴前再和女方談一次離婚的問題,能協商最好,協商不了的話可以順便做個錄音當證據,以證明雙方由於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很多年。雖然林先生接受了本律師的這個建議於日前給女方打了個電話並做了錄音,但忽略了本律師明確告訴他應該注意的一個問題,導致這個錄音證據基本沒有用處。而這個應該注意的問題就是:做錄音不要自說自話,一定要誘導對方說出或者至少明確認可你所表述的相關事實(本案中的向事實就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比如林先生在錄音中一上來就說出一大段自己受不了了,分居很多年了,自己從來不回家住等等。而女方的應對之話只有簡單的一句:“這是你的想法嗎?你單方面想怎樣就怎樣吧。”可見,女方不僅沒有表述任何相關事實,而且根本就沒有正面回應林先生所說的話。如果將這種錄音證據提交給法庭,女方完全可以說:“分居多年的事兒都是男方自己說的,我沒有認可過。”只要女方這麼回應,法官便絕對不會認可林先生的證明目的。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與對方談話並做錄音時一定要設法誘導對方說出相關事實或者至少要讓對方對你所說的相關事實有明確的回應,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你的證明目的,千萬不要“自說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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