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一司機駕駛貨車撞倒他人,沒想到他還幹了這事

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掛靠人與被掛靠人該如何承擔責任?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類案件。

近年來,由於交通事故頻發,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問題開始受到社會關注。關於車輛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案情】

2016年9月22日晚,高某駕駛中型自卸貨車行駛至一農家飯莊門前,不慎將前方同方向步行的馮某撞倒,造成馮某受傷、車輛損壞。發生交通事故後,高某逃逸。經交警支隊認定,被告高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而是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引發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後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馮某受傷後,於2016年9月23日住院治療。2016年10月13日,馮某出院。醫院給出的診斷為:閉合性胸部損傷;雙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左側創傷性血氣胸;左側創傷性溼肺;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盪;頭皮裂傷;頭皮挫傷;左側肩胛骨骨折;胸椎骨折。馮某住院21天,花費住院費30364.72元,其中高某先行墊付24100元。

馮某出院後前往醫院門診檢查,共花費門診檢查費3511.57元。

馮某在住院期間及出院後由女兒護理,女兒在看望及護理馮某期間,以及馮某自身花費交通費合計為200元。

2017年6月19日,馮某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2017年3月3日,司法鑑定中心作出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馮某肋骨骨折,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第8胸椎骨折,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60天。馮某共花費鑑定費1900元。

隨後,馮某將高某及高某掛靠的運輸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定被告賠償醫療費9776.29元、住院伙食補助252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3141.31元、交通費200元、傷殘賠償金2019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鑑定費1900元,合計49727.6元。

石河子一司機駕駛貨車撞倒他人,沒想到他還幹了這事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作出判決:被告高某賠償原告馮某各項損失41993.94元;駁回原告馮某要求被告運輸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高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其行為具有重大過錯,應當對原告的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因肇事車輛於2009年至2014年期間掛靠在被告運輸公司,掛靠人為鄒某,並非被告,且被告高某於2015年9月從他人手中購買了該涉案車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車輛雖然登記在被告運輸公司名下,但根據其與鄒某簽訂的掛靠協議可以證明,該車輛實際所有人為鄒某。被告高某購買了該車輛,故被告高某並非車輛掛靠在被告運輸公司的掛靠人,且根據被告運輸公司與鄒某簽訂的掛靠合同書,該合同已於2014年3月23日到期並終止,交通事故發生在掛靠合同終止之後,故被告運輸公司並非被告高某駕駛的車輛的被掛靠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運輸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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