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欢案到昆山龙哥案,我们的法制前进了多少

网络上的焦点新闻昆山砍人案,终于结案。电动车主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有刑事责任,警方对此案作撤案处理,在广大网友的在情理之中也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因为现在群情激奋,所有人都站在了昆山龙哥刘海龙的对立面,对于电动车主于海明持强烈的同情心理,对于海明进行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极其不合适的,将会导致很多的后果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黑社会的嚣张气焰。意料之外是因为按照以往的刑事案件或者说当前的法律,对于正当防卫有些模糊。

从于欢案到昆山龙哥案,我们的法制前进了多少

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按照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 这个正在进行的认定比较模糊,因为他本身没有标准。多久是过去进行,什么时候又是正在进行时?

按照常规的推断,和以往的案件,结合本案,正在进行指的是当龙哥刘海龙拿着砍刀追砍于海明的时候,于海明的反抗才算是正当防卫,其他时候都不算。当打拳脚的时候,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时候把龙哥打死,显然不符合。在砍刀掉下去以后呢?刘海龙的刀掉了,暂时威胁不到于海明的生命安全了,在他跑向宝马车(潜在的大杀器),或者假如车上有枪,在没有利用车和枪进行犯罪的时候,也不能把人打死,这是以往的经验和法律认定。这是有案件,有事实根据的,后面会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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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于海明被认定是正当防卫,官方给出的解释是:①刘海龙在醉驾后主动挑起事端、过错在先,而且严重威胁到于海民的人身安全;②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因为在砍刀被刘海龙掉落以后,刘海龙仍然第一时间去抢,可以认定其仍然具有伤害人的目的和举措;③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④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除此之外,致命一击的认定极其关键。死者被在7秒时间内,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被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这是致命伤,是在于海明刚捡到刀的时候,刚刚经历一出生死时刻,在短短的几秒内不能要求他不去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有人说,法律是有温度的。 我完全不赞同这句话,也不支持这句话。很多人认为是因为舆论的发酵,刘海龙的个人经历,民意沸腾,促使官方做出无罪认定的结果,证明了官方体察民意是好事。

恰恰相反,我觉得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出法律的范畴,不能因为一个人改变法律,不能用民情或者民意来进行绑架。 假如官方做出的决定是基于民意,下一次的案件,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引导绑架民意和舆论,置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律的威严何在?如果与现实有矛盾,那么法律就应该更改或者作出解释。

本案中相比以往的案件,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也是基于事实依据来进行判断的。 如果于海明不是在7秒内完成砍杀,而是在刘海龙完全丧失行动能力,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砍杀。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过失杀人,更严重的说法是泄愤。 尽管一系列的视频和证据证明刘海龙确实是个人渣,但是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保持公平正义。只有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够给所有人带来安定和保障。

从于欢案到昆山龙哥案,我们的法制前进了多少

再谈2016年发生的于欢案件。 于欢案的讨论热度相比本次的昆山龙哥案更加戳中网民的内心,也是很有争议性的案件,还入选了2017年推动法治进步的案件。

2016年4月13日,11个放高利贷的跑到于欢母亲家里对其母亲进行了极尽侮辱,在报警后警方到场也没有解决问题。为首者更是脱下裤子要当着于欢面侮辱其母亲。于欢目睹其母受辱,在办公室摸到水果刀乱捅,致使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案件传到网上舆论哗然,最后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有期徒刑5年。

本案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第一是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同,一审认为于欢不是自己受伤害,于欢母亲没有受到生命危害,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个是网民对于于欢家的背景认识。 于欢家不像是昆山龙哥案里面的电动车主,清清白白,因为其母亲三次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三次入了黑名单,欠了银行和个人的钱不还。所以不值得于欢同情的说法也在网络上发酵,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直接引起了长久的讨论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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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检介入以后,重新审判于欢案,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从一审的故意伤害罪到防卫过当,从无期徒刑到5年的徒刑,两次判决的结果相差极大。

于欢案推动了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而且本案中对于刘欢罪名的认定,是很合适的。于欢在母亲受到侮辱时,虽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任何一项,但是其性质和恶劣程度不相上下,因此属于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而于欢捅向了4个人,1个正在实施犯罪,另外3个是在旁控制和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此外11个罪犯没有使用工具,暴力殴打危及于欢母子生命,因此不构成特殊防卫,而是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于欢案,从某些方面来说是愤怒的民意挟裹二审,最高检,法律的介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治进程。最后的判决也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是一个综合的衡量,可以说带上一些于情于理的味道。

昆山龙哥案尽管也是舆论哗然,但是谩骂和愤怒的声音减少了,而是理性的分析,从法律和人情的角度,完全在法律的框定范围内进行讨论。最后警方直接认定电动车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完全符合法律的范畴,不存在汹涌的民意干扰。

两年的时间,法治在前进,网民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我们已经不是用愤怒来表达对法律和官方的不满,不是情感的肆意宣泄,而是用理性的思维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维护我们坚实的后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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