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焦虑,不如学习一下社保知识——龙商,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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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违反诚信原则!

来源 | 劳动法库

与其焦虑,不如学习一下社保知识——龙商,有用的

胡不归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不归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胡不归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胡不归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不归的仲裁请求。胡不归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胡不归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不归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不服!

胡不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未规定“因主张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应支付胡不归经济补偿金。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不归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

胡不归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不归还是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胡不归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胡不归,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

胡不归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

胡不归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胡不归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胡不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不归的再审申请。

案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

有关对社保的误解还在刷屏。

看到一篇业内文章,与大家分享。

对社保的焦虑,一是担心企业成本提高,要降薪裁员;二是很多人觉得,交社保就是交税,多交吃亏了。

第一种担忧,没办法预测到底有多少企业在社保缴纳规范后,是否多数真正真正扛不住。但第二种,应该是多虑了。

很多人把社保当成税收(由税务部门征收强化了这种思维),但社保不同于税收,社保很大程度上是多交多得。

社会保险具体有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金额影响大的就是前2项。

缴费基数是税前工资,费率全国各地略有差异,个人一般交工资的10.5%(养老8%+医疗2%+失业0.5%),企业交30%左右,社保合计占税前工资的40%左右。

养老保险设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按税前工资的8%交的养老保险,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一般20%)进入统筹账户。

医疗保险,也设有个人账户,个人交2%进入个人账户,企业交的进入统筹账户,统筹账户也会根据个人的年龄,划转1%-2%左右进入个人账户。

一、个人交费部分,可以理解为强制储蓄,积累个人基金

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14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意味着:个人账户里的钱是个人财产。根据社会保险法,这部分资金记账利率不低于定期存款利率,退休前不可提前支取,除非死亡、移民。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各地规定差异很大。一般是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门诊,药店买药。上海医保个人账户可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北京可以提取现金,广州可继承,特殊情形下可提取。

但是,与养老保险不同的是,《社会保险法》中没有规定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因此,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产,私有财产法律地位也许弱于养老保险。

但就现状而言,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钱可以提取出来,相比个人养老账户里的钱,个人更容易支配。

因此,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形成个人账户的资金,本质是强制储蓄,利率就是定期存款利率

二、企业交养老保险,体现多交多得

企业缴费部分,大头是养老保险和医疗,分别是税前工资的20%、8%左右,企业缴费进入统筹账户。

但是,进入统筹账户,不等于是充公了。因为,未来个人领取,要看当初缴费多少。

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如果60岁退休,目前按平均寿命预计,还能活139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139个月计划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把个人的强制储蓄,退休后按月发。如果个人账户的钱领完了,人还活着,以后就只能领基础养老金了;钱还没领完,人死了,余额可以继承。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每年缴费基数÷当地上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企业少缴社保,也不能低于60%;工资再高,最多就是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交社保。

有人会问?会不会统计局作假,把社会平均工资算高一点,这样可以多收社保。

不会。因为,把社会平均算高了以后,可以多收,也是也要多支付,退休人员要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就多了。

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挂钩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不是挂钩退休那一年,而是每年变)。

因此,退休后,如果年轻人加工资了,老年人也应该高兴,因为他的退休金也会水涨船高。

另一个问题是,高工资的人,社保交得多,是不是吃亏了?不见得,但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假设甲一直是高工资的人,始终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交社保(缴费指数就是3),乙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交,丙按照平均工资的0.6倍交,其他因素相同,退休后有什么区别?

如果乙拿每月拿1000元,乙的系数是(1+1)/2=1;甲在计算缴费指数后,系数就是(1+3)/2=2,甲每月2000元;丙是(1+0.6)/2=0.8,丙每月800元。这里可以看出,甲之前按3倍交,领取是只是2倍,丙按0.6倍交,领取时时按0.8倍。

这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共济性,收入越高,责任越大。

但是,基础养老金,活着就有,去世不能继承。上面例子看起来似乎甲吃亏了,但如果甲退休后活30年(丙活15年),甲就不吃亏。

关键是,很多研究文献说,收入高的人,寿命长......

按照中国2010年生命表,中国35岁男性活到65岁以上的概率,是86%。由于医疗技术进步,死亡率在改善,现在35岁男活到65岁以上的概率预计是90%。

也有人会问,有的时候按3倍交,有的时候0.6倍交呢?那社保部门会计算倍数的平均值。

社保和交费年限的关系是,多交一年,领取时多得当时平均工资的1%。如果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交30年社保,退休后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是上年平均工资的30%,交25年就是25%。

三、企业交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体现社会共济性

社保缴费中,个人交工资的2%进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企业交的进统筹账户,但是会划转个人工资的1%-2%,进入个人账户。除此因素以外,企业交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体现社会共济性。

这部分保险,接近传统商业保险定义,出险了才赔,但赔多少与缴费多少没关系。

社保合计40%的费率里面,10.5%进个人账户的,性质是强制储蓄,占全部社保1/4左右;企业交养老20%部分,多交多得,占社保2/4左右,最后1/4更多的是共济性。总得来说,可以说社保是多交多得。

社会对社保的焦虑,其实是对社保可持续性、老龄化的担忧。

很多人认为,自己老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估计是指望不上,对社保体系没有信心。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与其焦虑,不如学习一下社保知识——龙商,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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