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是大眾休閒、健身的場所,在這個公共場所裡,每個人都可以來這裡鍛鍊身體,談笑風生。不同的年齡層有著不同的解壓方式,
而不知什麼時候起,廣場上卻變為一些商販謀取利益的場所。公共場所不能經營大型娛樂項目,方城縣文化廣場的娛樂消費項目大多數已經拆除,但是還有一些商販無視規定仍在經營。這種娛樂設施佔據著廣場,消費金額在五元、十元,二十元左右,孩童坐在玩具車裡掌握方向盤在廣場上來回穿梭,路過的行人較多,很容易發生危險。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廣場管理處、商販還是消費者?
![大眾的健身廣場,為何變為娛樂設施賺錢的場地?](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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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峰時代廣場上,也有同種現象,各種漂亮的大型玩具車受到孩童們的歡迎,而廣場鍛鍊身體的人很多,孩童們應急反應較弱,極易發生危險。隨著這種玩具車的增多,廣場上能供大眾鍛鍊身體的面積也隨之縮小。
根據公共場所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場所不得經營娛樂消費項目,而這些商販卻肆無忌憚的侵犯著大眾的權益,將公共場所變成賺錢的場地,到底是誰給你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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