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員工簽訂商業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

企業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對於其商業秘密嚴格進行保密是無可厚非的。因為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一旦被洩露就是企業的損失,甚至帶來毀滅性的災難。為此,筆者非常贊同企業對於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但是也正是因為其保護的重要性,某些企業要求員工簽訂商業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現象大有存在,那麼這樣約定違約金是否可行呢?

要求員工簽訂商業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

2018年8月10日下午,衡陽市某單位的員工向筆者提出法律諮詢稱,她所在的單位要求所有員工簽訂商業秘密保密承諾書,其中第七條約定:“若本人違反上述任意一項條款,本人將因違反上述規定的所得收益全部支付賠償公司,若公司通過正常途徑無法確定收益金額的,則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本人在公司最後一年度年收入的二十倍。”她認為這樣的約定完全不合理,如是向筆者詢問,商業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

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規定只是兩種情形,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同時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要求員工簽訂商業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

根據上述條款可以得出,《勞動合同法》規定僅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勞動者違反關於服務期的約定,這是針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技術培訓而要求勞動者在該單位服務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約定。那麼究竟保密協議能不能約定違約金呢?許小軍律師個人認為這要一分為二看待,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則可以約定違約金,如果未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則不能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只能通過侵權之訴來追究勞動者因違法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在責任。因此,筆者個人認為,除了上述兩種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違約金。(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