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借款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管理費,出借人能否一併主張?

法律知識要點:在民間借貸當中,出借人往往處於強勢地位,為保障自身的利益,其在出借款項時為了保證將來能及時的收回借款,大多會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借款人除了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外,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管理費等等各種費用。

但是,這些費用相加之後的總額,可能遠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有的甚至正常利息就是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這種多種費用相加,實際上是變相的提高了利率的上限,這種變相的提高利率標準的,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上述的法律條款分析,在民間借貸中,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協議中,同時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如果同時適用時,應當不能超過法律規定對利息的最高數額的限制,即折算下來,利息總計不能超過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所得的數額。

在實務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借款利息、違約金、服務費、諮詢費、管理費等等,費用雖名目不同,但其本質上仍屬於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所支出的成本,約定的其他費用多數情況下是出借人為了規避利率上限而設定的。因此,出借人在借貸合同糾紛中,同時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管理費等,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對於超過的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管理費,出借人能否一併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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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趙某東訴稱:被告杜某偉、陳某秀因資金需要於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並約定月利息4分,二被告在收到借款後書寫借條確認。後被告並未按約歸還原告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經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還錢。

原告趙某東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及資金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

被告杜某偉、陳某秀答辯稱:二被告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杜某偉、陳某秀向原告趙某東借款,二被告並向原告趙某東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借條,今借到趙和平現金62000元,(陸萬貳仟元整)於2015年9月10日前還清借款人:杜某偉(簽字)陳某秀(簽字)。2015年3月10號註明:到期不還收款500元一天杜某偉”。

後原告趙某東實際向被告杜某偉、陳某秀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後,被告陳某秀、杜某偉一直沒有償還借款。經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杜某偉、陳某秀向原告趙某東借款事實,有其向原告趙某東出具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已生效,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現經原告催告後,被告杜某偉、陳某秀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但被告杜某偉、陳某秀未及時返還借款,顯屬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雖案涉《借條》金額為62000元,但實際被告杜某偉、陳某秀借款金額為50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應當認定被告杜某偉、陳某秀向原告趙某東借款金額為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5000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資金利息及逾期違約金,根據原、被告的《借條》約定“2015年9月10日前還清,到期不還收款500元一天杜某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原告的利息可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被告杜某偉、陳某秀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趙某東返還借款人民幣50000元,並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以本金50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律師點評

本案中,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如果被告未按時還款的,一天收500元的違約金,相當於年利率365%,顯示遠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規定,並且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息4分,相當於年利率48%,也就是說僅僅正常利息這一項就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因此,法院判決原告主張的利息和違約金,總計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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