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岱毛永良律師:法定代表人如何“合法”的以公司名義起訴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合法”是大前提。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並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瀛岱毛永良律師:法定代表人如何“合法”的以公司名義起訴

【基本案情】

1.A公司是2000年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B公司是A公司於2001年在中國福建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註冊資本1.3億。

2.張某是B公司註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A公司後任免的法定代表人,因為B公司不配合變更法定代表人,所以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還是張某。

3.2008年,B公司經批准,註冊資本增至3.8億,增資部分2010年8月3日繳清。至2009年5月,實收資本1.85億,此後A公司又繳納0.49億,仍有1.45億未繳納。

4.張某以B公司名義,於2012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履行4500萬出資義務,A公司答辯稱,B公司起訴,不能代表A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駁回,但本案經過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審理,判決A公司向B公司繳納增資款4500萬。

5.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院判決撤銷福建高院判決,駁回B公司起訴。

【判決適用法律】

1、《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會作為股東會的執行機關,有義務執行股東會或公司唯一股東的決議。B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其唯一股東A公司的決議,辦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

2、《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A公司作為B公司的唯一股東,其作出的任命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對其具有拘束力。

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毛永良律師提醒您:“法律規定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於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並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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