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方面強化對汾河流域的水汙染防治

山西晚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對禁止露天焚燒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城建環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秸稈是重要的農業資源。我省每年產生農作物秸稈2272.58萬噸,但秸稈綜合利用不充分,導致露天焚燒屢禁不止,既汙染環境、浪費資源,又影響群眾健康、危害公共安全。《決定》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政府是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區域聯動、鄉鎮為主、村組落實的防控機制,實施網格化監管,充分利用科學監測手段,實現對露天焚燒秸稈全方位、全天候監控,確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任務細化到田、責任到人,並建立健全火情處置機制。二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和獎懲制度,對違反本決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三是明確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引導農業經營主體自覺遵守禁止露天焚燒規定。

山西晚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生態環保方面的8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的重點內容是哪些方面?結合山西實際修改後的法規有哪些特色亮點?

法工委副主任成斌:關於本次清理的重點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清理的重點為生態環保類法規。我們對省本級所有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分析、研究,清理出8件地方性法規需要集中打包修改;二是清理的主要依據是修改後的上位法,凡與上位法不一致的一律清理。近幾年,國家制定出臺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的環境保護類法律,而我省的這8件地方性法規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這次修改完成之後,使這8件法規與上位法相銜接,更有利於環保執法,做好環保工作。

修改後的法規主要有三方面特色和亮點,一是規定更嚴。比如,汾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增加了“在汾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汙口”的規定。重點工業汙染監督條例中取消了試生產製度。二是規定更細。比如,重點工業汙染監督條例根據上位法要求落實了局域限批制度。林木種子條例,對於種子範圍,不僅限於過去所說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把“花”納入林木種子範圍管理。三是更貼近實際。比如,減少汙染物排放條例:要求重點排汙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汙染健康系統聯網,並保存原始記錄。

山西晚報: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是一個既關乎環境質量改善的好事情,也是關乎農民收入增加的大事情。《決定》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扶持、鼓勵政策?省人大常委會將如何推動《決定》的貫徹實施?

農工委副巡視員高在前:農作物秸稈的特點是:量大;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特點是:利小。因為這兩個特點,決定了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困難比較多,難度比較大。

《決定》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勵是全方位的。首先是財政上扶持。《決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秸稈綜合利用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省級財政統籌安排資金,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開展。市、縣級財政統籌使用資金,重點對秸稈綜合利用設施設備、秸稈收儲運體系以及秸稈飼料加工、氣化、發電、固化成型等秸稈消耗量大的經營主體按實際利用量進行補助,對秸稈機械化還田、離田作業給予補貼。

其次,《決定》要求省政府制定和落實秸稈綜合利用鼓勵政策。土地方面:秸稈收儲設施用地執行農業設施用地政策;電價方面:將符合條件的秸稈撿拾、打捆、切割、粉碎、壓塊等初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範圍,降低秸稈初加工成本;稅收方面:對秸稈收儲、加工、利用企業,落實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金融信貸方面:落實國家關於促進秸稈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的信貸政策;秸稈運輸方面:對整車合法裝載捆紮打包後的秸稈運輸車輛減免普通公路過路過橋費;秸稈收儲方面:不分購置主體,凡是用於秸稈打捆、撿拾、固化成型等農機全部納入農機補貼範圍;秸稈堆放轉運點和收儲點方面:對村級標準化臨時堆放轉運點以及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相應機械設備的收儲點,可以給予財政補貼。

《決定》還分別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五種方式,也就是: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扶持和鼓勵政策。便於各地因地制宜,促進農作物秸稈的綜合利用。

山西晚報:這次省人大常委會對《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進行了修正,《條例》在加強汾河流域保護方面有什麼新規定?

法工委副主任成斌:汾河是黃河的第二大支流,山西最大的河流,之所以被譽為山西的母親河,是因為這千百年來,汾河流域孕育了生生不息的三晉兒女、華夏文明。汾河流域成為中華民族的發祥地之一。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口急劇增長,汾河流域水量減少,一些千古名泉面臨斷流危險;水土流失、地下水質日益惡化,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汾河流域美麗風光不再,實在是讓人痛心不已。針對這些突出而嚴重的問題,這次修改中主要通過以下四方面的規定,強化了對汾河流域的水汙染防治。

一、建立排汙許可制度。條例明確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汙染物的排汙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排汙單位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汙染物。”

二、排汙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三、增加了禁排種類和方式。條例規定:“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汾河流域內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四、增加了處罰額度。條例規定“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物的”處罰由原來處二千元到一萬元增加到二萬元到二十萬元。“排放油類的”由原來處一萬元到五萬元增加到處十萬元到一百萬元。

山西晚報記者 胡永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