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居委會有權提任業委會主任嗎?

住安LBS


可以參與,但理論上不能直接認命,要根據業主大會選舉結果報備社區居委會。居委會對小區事物有指導作用,非原則性問題居委會不會過多幹預的。一般選擇性問題業委會可以找居委會溝通並報備,大原則問題或者方向性問題,居委會有權直接干預。

第二個問題,業委會不繳納物業費可以向居委會,物管辦投訴,

任何業主都有義務繳納物業費,

但是催費的前提條件有以下幾點:

1.物業公司本身工作有沒有重大失誤?

2.出現問題瑕疵有沒有及時整改或提供整改方案?

3.業委會給予物業公司合理性建議有沒有采納?

4.業委會主任不願意繳費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說了以上4點,我們再聊聊對策:

1.如物業公司自身有問題,那就及時的整改,

2.保持良好的溝通,畢竟業委會一般是業主選舉出來的,還是有一定的群眾基礎的,

3.明確物業公司權責,並把工作定期呈現,讓業主知道物業公司應該幹什麼,幹了什麼!

4.保持和大部分業主的有效溝通。

最後說一下如果業委會主任因個人原因不繳費我們該怎麼處理:

1.上門催繳並保留好音頻視頻證據,

2.書面催交併保留好音頻視頻證據,

3.視頻音頻留證與業委會主任溝通證據,

如果是視頻和照片建議以當日報紙在音頻,視頻中提現作為輔證

4.通知媒體介入,

5.材料彙總交給居委會,或者物管辦,或者房管局,同時交給當地民生類節目或者有權威的自媒體。


物業小明


社區是沒有這個權力指派業委會主任的。但是,現實中,確實是有社區因為和物業公司牽扯不清的關係,而根據物業公司選中的人選指派業委會成員。造成這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由於業主的自私自利和一盤散沙的特性,真正在“雙過半”這個程序上是很難過關的。絕大部分業主只有自家漏水了啥的,才會希望有人維權。否則,想超過一半以上業主的情況幾乎不可能。真正參加選舉的業主,到場的十分之一都不可能。

2.社區雖然沒有直接指派業委會成員的權力,但是卻可以從程序上指出業委會無法成立。或者,由於只有絕對少數業主參與,最後為了成立業委會而形成妥協。最終形成由物業公司熟悉的,喜歡小恩小惠的人來作為業委會的主任。

3.從形式上社區是不可能,也沒有這個權力指派業委會主任的。畢竟業委會屬於社會組織,屬於業主自治的組織。從性質上,業委會其實和社區是平等的。但是,社區對業委會的成立有監督和指導作用。也正是這個監督和指導,很多時候就成了成立業委會的絆腳石。


4.說白了還是業主自己不知道珍惜權力。在真正需要大家支持成立業委會時,大家都隱身了。而當自己權益被侵害了,也就發發牢騷,或者不願意交物業費。

如果全小區所有業主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試想,縱然社區想指定自己的人員,在場的業主又能同意嗎?真正的業主出現了,任何人也無法阻止真正的業主代表,真正的屬於業主自己的業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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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如果業主委員會是合法的民選群眾組織,就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下,正確行使好自己的職責,努力維護廣大業主的權利,監督物業做好小區的安全保衛、衛生綠化和物業維護等日常工作。居委會或鎮政府是政府最基層的辦事機構,他應該協調物業共同做好小區選舉業委會成員的準備籌劃工作。我認為,在居委會廣泛調查認證的情況下,居委會可以提出業委會成員和業委會主任的侯選名單,然後召開全體業主大會進行選舉。一旦業委會正式成立,日常工作就由業委會和物業共同管理!所以說,業委會主任還是由全體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方方正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委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民主投票產生,業委會主任由業主委員會推選。不繳物業費的業主,違反業主公約的業主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更不能擔任業委會主任。居委會負責人可以參加業委會會議,幫助工作,如果居委會負責人提議業委會主任人選也是可以的,最後要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如果業主發現業委會主任不稱職,也可在業主大會上提議改選。


嘉慶192163642


我們先要弄清楚居委會的公權力與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私權利之間的法律關係。我認為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是有界線的,公權力面對業主委員會的選舉過程只限於指導:告知業主怎樣進行選舉。協助:在業主需要的時候協助選舉。監督:對業主在選舉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在整個選舉過程中公權力只是裁判員。裁判員的功能僅限於維護整個選舉過程的合法進行。


創玉工作坊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太幼稚了,業委會主任不是行政幹部,政府哪一級組織都沒有任命權,它是由全體業主選出業委會委員後,再由業委會委員中產生,連這點基本知識都不懂,需要認真學習。


15086773447


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的自治組織,不分民族、種族、財產狀況和文化程度;業主大會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財產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業主藉此行使共同管理權。


孟憲生律師


這個問題提的很好。

有的黨委政府對業主委員會主任人員有傾向性指導。可以理解,如果沒有很大的分岐,可以接受,如果有很大的分歧。可以溝通。畢竟業主委員會要協調業主大會與基層黨委政府居委會的關係。但是,是否通過,需要業主大會規範運作,有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主任


劉海川律師v業主大會


居委員會無權任命業委會,如果是這樣,那村委會政府不就直接任命算了,假設這個小區物業是居委會什麼人,居委員會任命了業委會,業委會就可以選擇物業了,業主不同意,下面的話就不在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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