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回公司股東的股權

如何收回公司股東的股權

近些年來,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越來越多,已佔據了企業總數中絕對的優勢,2013年底的國家統計,中國現在有1500多萬家企業,其中有1100多萬家企業是小型和微型企業,而這些小型和微型企業大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從債務承擔上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債務以公司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向公司認繳了出資額的出資人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各股東手中掌握著公司的股權,行使股東身份的相關權益,假設A公司擁有5個股東,每個股東享有20%的股權,公司100%的股權都掌握在這五個股東手中。

一、我們接到過幾個企業客戶大致類似的諮詢,即企業想要以公司主體作為購買方,將公司部分股東的股權由公司出資收回,這些股權被收回後公司將該股權設立一個股權池,以完成後期公司對於優秀員工的股權獎勵,進而實現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作為法人主體能否回購股東手中的股權,如果可以,如何操作、如何實現?帶著這些問題我們和大家一起探討一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的問題。

1、公司能否購買本公司股東手裡的股權呢?答案是肯定的。

各位老闆最常見的或者說接觸最多的,應當是公司為了掛牌新三板/上市,或者在收購項目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為了達成一定的業績目標,而設定的對賭協議或者說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設定的對賭條款。

看個小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甲作為收購方為收購目標公司股東乙的股權,在協議當中設定這樣的條款,即目標公司丙和目標公司股東乙對收購方作出承諾,承諾在收購股權完成後的次年,即2016目標公司淨利潤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最晚至2017年的6月30日前丙方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成功掛牌。如果乙方未能完成業績承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補償,丙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至2017年的6月30日前丙方未能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回購甲方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股權。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股東股權時,約定了要達到的經營業績或者利潤目標,如果沒能實現協議約定經營業績或者利潤目標時,要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由目標公司或者存續的一方股東回購收購方在目標公司持有的股權。在司法實踐當中,經常會就對堵協議的有效性進行爭論,實踐當中傾向於與公司對賭無效,與股東對賭有效的觀點。我們要告訴大家的是,對賭協議或者說其他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公司回購股東股權是協議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各方一致同意由目標公司進行股權回購,這是法律所允許的,公司作為法人主體購回了股東手中的股權,盤活了有限責任公司內在資本價值。

2、公司可以通過什麼方式購回股東的股權?

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回購,一是強制回購。

對於協議回購,前述內容已作過分析,在此我們來看一下強制回購的情形。實際上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給中小股東或者說不具有公司控制權的股東設定了一條可以正常退出公司的途徑。美國學者羅特.C.克拉克提出:“一個特定的公司總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殊,如果一個人在某一個公司購買了股份,他就有期待自己作為這個公司的投資者身份得以延續,無論誰都不能強迫他變另一個完全不同的企業的投資者。”公司設立後如果他的運營與設立之初發生了重大變化,可能就偏離了股東最原始的願望,有限責任公司一旦不能實現人合性這一特徵,恐怕也很難得以維持,公司法對此設定股權回購條款,不但體現了人合性的特徵而且也達到了一定的經濟效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七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公司法74條規定可以看出,股東對於公司內部因為常年不分紅,或者合併、分立、轉讓公司主要財產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到期後希望公司存續的股東,持反對意見的有權要求公司對其股權進行回購,雙方先行通過協議方式,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直接判決回購,也稱為強制性回購。

對於公司法規定的74條之外的情形,如果雙方達成回購協議或者形成了回購性的意見,但雙方未能按協議履行的,當然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法院做出判決,實現具有司法效力的強制性回購。

三、公司回購股東股權對於企業有什麼樣的好處?

1、有效管理公司股權,平衡公司與股東的關係

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主體不擁有公司的股權,股權被掌握在各各股東手裡,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股權治理,如果公司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暫時獲得了一部分股權,並且能夠依據法律規定將這些股權合理的分配出去,在特定時期、特定環境下對於理順公司股權結構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2、公司建立股權池,完成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有限責任公司規模雖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卻是市場上最為活躍的商業主體,區別於股份有限公司的顯著特徵之一就是方才提到的人合性。隨著企業的不斷髮展,核心人員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仍至關鍵技術人員,他們的流失勢必影響企業的發展,因此就有了本文開頭某些企業家的諮詢意見,如果企業能夠將回購的股權設立一個股權池,用以作為公司股權激勵實施的股權儲備,相信對於公司的治理和發展都會起到很大的幫助作用。

3、破解公司僵局

趙旭東教授給公司僵局的定義是,“所謂的公司僵局是與電腦死機頗為類似的一種現象。電腦死機時,幾乎所有的操作案件都完全失靈。公司陷入僵局時,一切決策和管理機制都徹底癱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因對方的拒絕參會而無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即使能夠舉行會議也無法通過任何議案。” 實際上公司一旦陷入僵局,各種利益都將無法得以實現。2011年上海法院一審同樣對於股東利潤分配的案件判決為公司僵局的一種方式,然而二審的結果卻引入了公司法74條的規定,二審法院認為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完全可以通過異議股東的請求權來加以實現,無需解散公司。實踐中,一旦被認定為公司僵局,很有可能會因此解散公司,對於公司來說這是最不願意看到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來說,74條的規定打開了這一死結,當公司內部產生僵局時,引入股權回購制度,讓公司回購這些股東的股權,即保障了這些股東能夠順利退出公司的權利,也起到了打破公司僵局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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