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高及大股東合規交易

董監高及大股東合規交易

類型一:短線交易(買、賣)

(一)涉及對象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二)釋義

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法定期間內(6個月)對公司上市股票買進後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再行買入的行為。

(三)涉及短線交易的特殊情形

1、若社保基金理事會與各投資管理人以及各投資管理人之間的投資決策不是相互獨立的,則對該公司股票的買賣應受六個月持有期的限制。此外,全國社保基金委託的單一投資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5%時,則應嚴格遵循《證券法》第47條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

2、警惕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

3、認購公開增發股份、認購定向增發股份;

4、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中股東回購;

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進行相關買賣活動;

6、股票轉為ETF份額再贖;

7、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人發生的交易行為應整體看待,其中任一行為人的買賣行為均影響其餘一致行動人的買賣權益;

8、設置委託投票權。

(四)不涉及短線交易的特殊情形

1、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若干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全國社保基金合併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後,若社保基金理事會與各投資管理人以及各投資管理人之間的投資決策是相互獨立的,則對該公司股票的買賣可以不受六個月持有期的限制;

3、發生股權激勵需向高管股東回購股份;

4、董監高的配偶操作董監高配偶的賬戶交易董監高任職上市公司的股票;

5、持股5%以上股東參與轉融通業務,通過證券交易所平臺在6個月內出借和收回證券的。

救市: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產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不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15年8月19日,曹某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以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HBGF)股票25,400股,成交均價為18.45元,總金額為46.86萬元。2016年2月4日,曹某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以競價交易方式減持HBGF股票70,000股,成交均價為17.37元,總金額為121.60萬元。

處罰結果:曹某在任職HBGF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將持有的上市公司(HBGF)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又賣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短線交易。對此,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類型二:敏感期(買、賣)

(一)涉及對象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配偶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釋義

上述人員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深交所明確指出若定期報告推遲,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三)豁免情形

救市: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不遵守敏感期規定。

(四)業績預告和快報的修正公告

根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規範運作常見問題解答》指出公司發佈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業績快報修正公告,視同發佈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因此董監高在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業績快報修正公告前10日,買賣股票也應受到限制。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上市公司(SZTY)2012年年報原預約披露日期為2013年3月26日,後申請延期至4月26日。2013年3月22日,公司高管許某先後賣出5萬股、10萬股、買入7350股、賣出10萬股。許某的交易行為構成了窗口期買賣公司股票及短線交易,窗口期買賣股份數量25.735萬股,買賣金額474.10萬元,短線交易股份數量10.735股,短線交易金額203.96萬元。

處罰結果: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許某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另外,上市公司(SZTY)對許某做出警告處分,並對其進行交易金額10%的經濟處罰,約48.8萬元。

類型三:敏感期(深交所買賣、上交所:買)

(一)涉及對象

深市主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則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中小板、創業板包括:(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上交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備註: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東及其最終控制人應當比照執行)

(二)釋義

上述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股票(上交所為“不得增持”):

1、公司年度報告公告前30內(上交所為“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豁免情形

救市: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不遵守敏感期規定。

類型四:減持預披露(賣、披露義務)

(一)涉及對象

持股5%以上的股東

(二)釋義

1、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原則。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XDT作為上市公司(DBDQ)的控股股東,於 2015 年3月 20 日至 2015 年6 月 10 日期間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上市公司(DBDQ)流通 A 股128,600,000股,占上市公司(DBDQ)股份總數的14.72%。XDT在連續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DBDQ)股份超過上市公司(DBDQ)股份總數的 5%,但XDT未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減持提示性公告。處罰結果:XDT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1.3 條、第4.2.24條、第 4.2.25 條的規定。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 2014年修訂)》第 17.2 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交易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XDT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類型五:其他變動1%的披露要求(買賣、披露義務)

(一)涉及對象

中小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創業板:5%以上的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備註: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東及其最終控制人應當比照執行

(二)釋義

增加或者減少比例達到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類型六:短期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賣)

(一)涉及對象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

(二)釋義

1、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2、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GDGD於20日通過深交所大宗交易減持上市公司(GDKJ)股票1100萬股,佔總股本的3.1829%,減持均價為20.1元/股;於21日再次通過大宗交易,以均價20.16元/股減持625萬股,佔總股本的1.8084%,合計減持4.9913%。本次減持後,GDGD持股由13.3551%降至8.3638%。GDGD表示,本次減持為補充其流動資金,改善其財務狀況和提高盈利、抗風險能力,並稱不排除未來12個月內繼續減持的可能。處罰結果:上市公司(GDKJ)表示,GDGD的本次減持違反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要求,不僅破壞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還侵害了其他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據上市公司(GDKJ)披露,GDGD曾因相關行為涉嫌違規,於2015年12月8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司於6月3日收到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就GDGD相關行為對GDGD及其他相關方作出行政處罰。依照《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不得減持股份。GDGD本次減持違反了上述規定。

類型七:三個月內減持不得超過1%(賣)

(一)涉及對象

持股5%以上的股東

(二)釋義

1、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原則。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16年6月16日至6月22日,HXRS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上市公司(XNE)500萬股,佔(XNE)股份總數的1.56%,減持金額7945.02萬元。本次減持後,HXRS不再持有上市公司(XNE)股份。按照《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而HXRS既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三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比例超過上市公司(XNE)股份總數的1%。

處罰結果:9月30日,深交所發佈了《關於對HXRS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對HXRS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計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10月9日,山東證監局決定對HXRS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類型八:內幕交易管理與限制(買、賣)

(一)涉及對象

內幕知情人

(二)釋義

從知情之日起到事件正式披露的兩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

(三)內幕信息認定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上市公司(LSGB)董事長趙某某、原證券事務代表徐某,是上市公司(LSGB)境外參股公司重大虧損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趙文某為趙某某的近親屬並關係密切,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徐某存在聯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趙文某於2015年4月3日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賣出所持9萬股,避損金額391,130.2元,構成內幕交易。

處罰結果:天津證監局據此決定,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沒收趙文某違法所得39.11萬元,並處以39.11萬元罰款。

類型九: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達1%(賣)

(一)涉及對象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滬主板: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

(二)釋義

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計達到該公司股份總額的1%時,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類型十:增持首次達5%(買)

(一)涉及對象

持股5%以下的股東

(二)通過證券所的證券交易

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自該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至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

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3 日內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14年5月22日,劉某決策並實際操作5個涉案證券賬戶,陸續買入上市公司(LQGF)股票。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數據,2014年9月25日,以上5個涉案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上市公司(LQGF)股票12,210,158股,首次超過上市公司(LQGF)已發行股份比例的5%,達到5.29%;2014年10月15日,合計持有上市公司(LQGF)股票17,321,915股,佔比7.50%,達到峰值;截至2015年3月19日,合計持有上市公司(LQGF)股票16,531,917股,佔比7.16%。劉某作為上述5個涉案證券賬戶的實際控制人,未依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通告及公告義務,是有關違法行為的責任人。處罰結果:深圳證監局對劉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類型十一:達到或超過5%後每增持5%(買、賣)

(一)涉及對象

持股5%以上的股東

(二)通過證券所的證券交易

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

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3 日內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截至2015年6月4日,ZHTZ、JCJT作為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ZHHB)已發行股份的15.97%。作為上市公司(ZHHB)控股股東,ZHTZ、JCJT分別於2015年6月16日至6月29日、2015年6月5日至6月24日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上市公司(ZHHB)16,844,701股和3,399,980股,兩公司累計減持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的比例達到5.869%。其中,在2015年6月26日兩公司已經合計減持上市公司(ZHHB)已發行股份的3.58%之後,ZHTZ於6月29日繼續在二級市場減持,占上市公司(ZHHB)已發行股份的2.289%。ZHTZ 6月29日的減持行為直接導致ZHTZ及其一致行動人JCJT合計減持超過上市公司(ZHHB)已發行股份的5%。

ZHTZ減持上市公司(ZHHB)累計達到5%後,未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沒有報告、公告的情況下,ZHTZ繼續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上市公司(ZHHB)股份,導致與一致行動人JCJT累計減持股份占上市公司(ZHHB)已發行股份的5.869%,ZHTZ減持上市公司(ZHHB)5%以後,違法減持的股份數為2,997,561股,違法減持金額為70,437,884.26元。

處罰結果:對ZHTZ超比例減持未披露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對限制期內減持行為處以180萬元罰款,合計處以220萬元罰款。

類型十二:首次減持低至5%(賣)

(一)涉及對象

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二)主動減持

主動減持導致持股低於5%的股東,應當在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且應當履行相關限售義務。

(三)被動減持

上市公司股東因公司方面減資、公開增發等引起其持股比例被動變動低於5%的,由上市公司披露相關股份變動公告,股東無需另行披露公告。該股東未來因自身增持或減持導致持股比例達到規定比例的,需要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截至2016年6月30日,ZKHT持有上市公司(ZYKJ)股份18,060,237股,佔其總股本的5.64%。2016年8月9日,上市公司(ZYKJ)非公開發行股份上市後,ZKHT持股數量不變,持股比例被動稀釋降至4.33%。2016年11月24日至12月21日,ZKHT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上市公司(ZYKJ)股票1000萬股,占上市公司(ZYKJ)股份比例為2.4%。ZKHT在因上市公司(ZYKJ)增發股份導致持股比例被動降至5%以下後主動減持上市公司(ZYKJ)股份時,未按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且未停止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直到2016年12月24日,ZKHT才在《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上述事項。

處罰結果:深交所對ZKHT發出監管函。

溫馨提示

(一)涉及對象: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

(二)釋義

(三)簡化披露情形

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發佈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做出簡要報告並公告;前次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變動須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形除外。

類型十三:爬行增持(買)

(一)涉及對象

持股30%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二)釋義

爬行增持的股東不需發出要約,也無需履行豁免要約申請程序,僅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爬行增持適用條件

1、公司上市已滿一年;

2、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如相關股東在12個月內累計增持超過2%,應改為要約方式進行。)

(四)增持股份的鎖定期

1、增持期內不得減持。此外,若公司同時發行A股、H股,同一股東不能在A股增持期內減持H股、或在H股增持期內減持A股。

2、增持完成(最後一筆增持股份登記過戶)後所持股份鎖6個月。所持股份不僅包括本次爬行增持的股份,也包括增持前持有的股份。

(五)自由增持1%

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時,或者在增持股份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之前將增持情況通知公司,並委託公司在當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增持股份進展公告。

(六)自由增持達2%

在增持股份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時,或者在全部增持計劃完成時,或者在自首次增持事實發生後的十二個月期限屆滿時,應當及時通知公司,聘請律師就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是否滿足《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免於提出豁免發出要約申請的條件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並委託公司在增持行為完成後3日內披露增持結果公告和律師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

(七)爬行增持累計達到5%

應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類型十四:持股50%及其以上股東繼續增持(買)

(一)涉及對象

持股50%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二)釋義

1、增持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參照爬行增持,且不受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2%的限制;但是,上述股東每累計增持2%,在事實發生當日至公告當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2、持股50%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全部增持計劃完成時,或者增持期限屆滿時,應當及時通知公司,聘請律師就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是否滿足《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免於提出豁免發出要約申請的條件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並委託公司在增持行為完成後三日內披露增持結果公告和律師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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