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合規"從顧雛軍案看防範企業法律風險



顧雛軍系格林柯爾科技控股公司創始人,1988年8月,29歲的顧雛軍發明了格林柯爾製冷劑聞名於業界。2000年,格林柯爾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幾年內他通過收購公司,購買股權等方式擁有了科龍、美菱等5家上市公司,2004年,顧雛軍成功登上"胡潤資本控制50強"。

2004年8月,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鹹平質疑並揭露了顧雛軍相關財務造假問題。

2005年4月,因格林柯爾涉嫌挪用科龍電器資金,證監會聯合工作組進駐科龍電器;一個月後,科龍電器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2006年6月15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顧雛軍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認定顧雛軍為永久性市場禁入者。2005年7月,顧雛軍被拘捕,2006年9月11日,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向佛山市中院提起公訴,指控顧雛軍等人犯虛報註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

2008年1月,廣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資金三項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680萬元。顧雛軍提出上訴;200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佈直接提審張文中案和顧雛軍案兩起重大涉產權案件,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顧雛軍再審一案做出宣判:撤銷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維持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5年。

顧雛軍案件歷時14年,期間科龍電器易主海信,美菱電器賣給長虹,亞星客車被回購,尚未完成收購公司宣佈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格林柯爾系煙消雲。顧雛軍等被告人因自己的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自己也因此鋃鐺入獄。顧雛軍的遭遇給所有的民營企業家的警示就是:確定和選擇經營目標要有合法、合規的意識。

對此藍石律師提出以下建議:

1、 公司系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民事主體,企業家作為實際經營者或者是實際控制人,要尊重其獨立性,應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規定安排和使用公司財產;

2、 公私財產要分明,儘量避免資產混同造成而讓自己面臨挪用資金或職務侵佔的風險;

3、 企業經營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重視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責和功能,對於應當按照法律和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應該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尤其是上市公司,應當使公司信息披露更加規範化。

顧雛軍雖被撤銷部分罪名,但中國證監會也於2006年6月15日對其有關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由此可見法律法規、部門的規章等法律規制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底線不可僭越,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有僥倖心理去觸碰法律紅線,只要觸碰就會受到處罰。控制企業法律風險,企業才能走得更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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