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購物消費,
遇到商家不給發票的情況,
怎麼處理?如何維權?我該怎麼辦?
情景一:購買了商品/服務,商家不給開發票,這符合規定嗎?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這裡的特殊情況指農產品收購等情形)
當然,情況也是有例外的,我們一起來看看什麼情況就是例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中第九條提到:“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 …”
如果對方屬於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則可以出具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的收款憑證。否則呀,都是需要開具發票的。
情景二:商家開具了電子發票,可以嗎?
還是一樣的,咱們直接講法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也就是說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法力效力是完全等同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果還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能在公司報銷的情況出現的,只能說財務制度應該要與時俱進了。
情景三:商家說自然人沒有識別號,不能開發票?
“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稅務局規定只有提供了識別號才能開票。”
“嗯開給個人就好了。”
“不能開給個人,稅務局說了必須要識別號。”
上一次,小編就親身經歷了這種尷尬的情況。
商家所說必須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規定,其實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這一個政策對自然人開票其實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 …”
所以呀,商家所說的自然人作為購買方必須要納稅人識別號這種要求其實是不存在的呢。
情景四:如果商家不符合不需要開具發票的特定情形,拒絕給我開發票,我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請直接通過法定維權渠道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方法一:撥打12366投訴舉報
方法二: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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