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18-2019年)

2018-201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四川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18-2019年)

2018-201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四川地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後2019年4月30日之前採用下列最新數據計算賠償項目。

一、各項指數:

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727元;

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12227元;

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21991元;

全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11397元;

二、死亡賠償金:


1、城鎮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A 年齡 X≤60歲 30727元/年×20年=614540元
B 年齡60歲≤X≤75歲 30727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30727元/年×5年=153635元

2、農村居民: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A 年齡 X≤60歲: 12227元/年×20年=244540元
B 年齡60歲≤X≤75歲 12227元/年×(80-X)=★元
C 年齡 X≥75歲 12227元/年×5年=61135元


三、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四、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傷殘等級賠償係數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6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10級(10%),每級相差10%。

五、誤工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六、護理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50元/天】


七、交通費:

《最高院人損解釋》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四川省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川財行[2007]227號】2007.9.6)第13條確定: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50元/日。


九、營養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1.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
A 年齡 X≤18歲: 21991元*傷殘係數*(18-X)年=★元
B 年齡60歲≤X≤75歲 21991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21991元/年× 5年=109955元
2.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
A 年齡 X≤18歲: 11397元*傷殘係數*(18-X)年=★元
B 年齡60歲≤X≤75歲 11397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11397元/年× 5年=56985元

十一、精神撫慰金:《最高院人損解釋》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四川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18-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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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依據案件的情況及公佈內容!本文僅提供參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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