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的認定

案情

盧某因涉嫌犯行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取保候審期間,盧某舉報他人在某酒店賣淫嫖娼,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根據賣淫女陳某的交代,抓獲涉嫌介紹賣淫罪的袁某。

分歧

盧某舉報他人賣淫嫖娼行為是否構成立功?一種觀點認為,立功要求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賣淫嫖娼屬於行政違法行為,盧某不構成立功。另一種觀點認為,盧某提供他人賣淫嫖娼的線索,警方據此得以偵破之前並未掌握的袁某涉嫌介紹賣淫案。盧某的行為符合立功要求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立功。

評析

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的要件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貫穿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始終,立功制度也不例外。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為爭取寬大處理而主動實施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的情形。立功要求犯罪分子必須是為了減輕罪責而有意識實施的行為。刑法設立立功制度既有法律層面也有司法政策層面目的:從法律層面分析,行為人在犯罪以後揭發他人犯罪等行為,表明其人身危險性降低,因而再犯的可能性會減少。從刑罰的矯正角度出發,應當對此予以積極評價,以利於犯罪人復歸社會。從司法政策層面分析,行為人在犯罪以後揭發他人犯罪等行為,有利於司法機關偵破其他案件,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前者體現了刑法的公正價值,後者體現了刑法的功利主義色彩。一般而言,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需要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的認定


(1)提供的線索必須清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六條關於立功線索的查證程序和具體認定指出,立功線索應當內容具體、指向明確。《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也明確“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因此,提供的線索應當清晰,不能抽象、模糊,才能起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作用。這也意味著犯罪分子主觀上應當對線索指向的其他犯罪事實具有概括性認識,儘管這一認識並不要求十分精確。

(2)提供的線索客觀上有助於偵破其他刑事案件。立功能夠成為法定從寬情節,要求具有有效性結果。司法實踐中,掌握的偵破標準通常是“事查清,人到案”。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並未沿用偵破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偵查終結”來表述。案件不同,重要線索表現形式和內容也不盡相同。如果提供的線索有助於偵查機關滿足偵查終結的條件都可以理解為重要線索。

(3)提供線索的行為與案件得以偵破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掌握因果關係應當以提供線索時司法機關即可確定的犯罪事實為依據。如果司法機關通過繼續偵查,掌握了其他犯罪事實,其他犯罪事實的偵破與犯罪分子的提供線索行為之間不宜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否則會導致立功的認定範圍過於寬泛,有悖立法初衷。當然,如果提供的線索已為司法機關掌握,並以此使案件得以偵破,也不能構成立功。

2.盧某舉報行為的定性

賣淫嫖娼屬於治安違法行為,盧某的舉報行為顯然不符合揭發犯罪型立功。本案分歧點在於盧某的舉報行為是否符合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表面上看,偵查人員根據盧某舉報的他人賣淫嫖娼線索查實了一個行政違法案件,進而根據這個行政違法案件深挖查獲了之前並未掌握的袁某介紹賣淫刑事案件,盧某的舉報行為與袁某的案發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符合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要件。然而,盧某舉報他人賣淫嫖娼時,主觀上對袁某的犯罪事實並不知情,其實質上就是單純地打算舉報一起賣淫嫖娼行政違法案件來減輕自己的罪責,客觀上也只是向偵查機關舉報了他人賣淫嫖娼行為,並未涉及袁某的犯罪事實。雖然偵查機關基於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調查得以偵破袁某的犯罪行為,但盧某舉報他人賣淫嫖娼行為並不必然會導致刑案案發。後者的偵破具有偶然性,與盧某舉報行為之間不能視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綜上,盧某的舉報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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