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期」帮助偷牛贼运输42次一审判无罪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第631期」帮助偷牛贼运输42次一审判无罪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第631期」帮助偷牛贼运输42次一审判无罪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帮助运输盗窃耕牛42次,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北海市检察院审查支持抗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帮助盗窃运输耕牛的被告人庞某辉有期徒刑三年。

多头耕牛深夜被盗

受害家庭苦不堪言

耕牛是农民兄弟农田劳作的得力助手,是一个农村家庭的“命根子”。但在2014年前后,合浦县石康镇东冲村多头耕牛丢失,令当地百姓苦不堪言。

无独有偶,2015年年初,银海区福成镇大水江村、花铺村等多地相继发生耕牛被盗事件。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可这幕后的黑手究竟是谁?

直到2016年3月,涉嫌偷牛的陈某、庞某辉两人才逐渐浮出水面。当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窜到广西合浦县石湾镇桥头村,在盗走被害人陆某的两头黄牛及被害人罗某的两头水牛到附近竹林准备装车时,被群众发现。随后,“偷牛贼”驾驶厢式货车弃牛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曾先后盗牛28次,涉案金额达53万余元,而庞某辉则负责帮助陈某运输所盗耕牛。

「第631期」帮助偷牛贼运输42次一审判无罪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抽丝剥茧

证实原审被告人主观上明知

2016年11月,合浦县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开庭在审理后,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但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庞某辉无罪,理由是未能证明庞某辉与陈某共谋盗窃。

“庞某辉作为一名具有正常思辨能力和是非观念的成年人,多次和陈某实施明显违反正常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的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其帮助陈某所运输的耕牛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他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42次帮陈某运输盗窃所得耕牛,且每次运牛都是在深夜,地点均选择在北海乡镇农村的坟地、树林等偏僻的地方,运输的车辆也选择不适合运输活体动物的全封闭式厢式小货车,即使双方不存在事前盗窃的共谋,庞某辉也应该明白陈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卢前告诉记者。

「第631期」帮助偷牛贼运输42次一审判无罪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官对该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庞某辉多次和陈某实施明显违反正常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的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其帮助陈某所运输的耕牛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庞某辉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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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终受惩罚

二审法院改判有罪

2018年1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庞某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5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

二审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健、邓毅昌及案件承办人先后两次列席法院审委会,在讨论该案的过程中,充分阐述检察机关意见。

最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维持陈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撤销原宣告庞某辉无罪的判决,改判庞某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北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法精准打击了侵犯民生领域的犯罪。该案经过抗诉获得成功改判,使原审被告人庞某辉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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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黄俊、刘锦昊

编丨陈芊颖

审核丨谈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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