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聚會喝酒 同飲者也要擔責

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律師樊德珠vs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文濤


同飲者擔責 法律依據是什麼?

馬文濤律師: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就是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裡面,沒有關於喝酒要承擔責任的規定。但是當喝酒過程中明顯地發現某個人存在有危險狀況,比如說酒已經喝多了,有出現認識不清亂說話情況,另外的人還是強加給他喝酒,或者說不照顧他。在這種具有危險性的情況下,其他喝酒人就應該有一種法定保護他的義務。如果你當時沒有去及時制止,或者說去幫助他去化解這種風險的話,就是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責任。

樊德珠律師:作為和不作為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不光是不勸酒,就是說他喝多了以後如果不去救助他,或者是盡到非常謹慎的照顧義務的話,還要承擔責任。這個是作為和不作為都要承擔責任。

什麼情況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馬文濤律師:只要有風險 同飲者就有義務幫助

一開始很早之前,像這種類似的案子,其實法院更多是沒有去處理。從2012年或2013年開始,法院對這種問題還是有所作為。認為在這種具有危險性的情況下,你作為一個同時飲酒人,認識到這種風險情況下,就要有一個作為義務去幫他去處理。譬如勸阻、通知、護送、照顧等,總之,不能讓跟你一起喝酒的人出事,就算是攔不住,出了事也要擔責。

樊德珠律師:危害結果不同 責任也不同

有的人可能當場喝酒以後倒地死亡了,那麼這個時候同場的那些人中,哪些人是勸他喝的,哪一些人是制止他喝的,那這個如果是分得清楚的

那當然制止他喝的人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

對有一些比如說是在回到家的過程當中他死亡了,那麼這個時候就是可能所有的人都有責任了。即便你沒有勸酒你制止他勸酒,但是你最後沒有盡到護送的照顧義務使他能夠安全的到家,或者是送到醫院。所以應該根據危害結果發生的這個狀況來做一些區分和要求。

喝酒者自己 要負主要責任

馬文濤律師:飲酒的主體一定有過錯

主要的結果還是飲酒出事者本身引起的。一同飲酒的人要責任的承擔比會比較少一點,一般情況下就是10~20%,也就是我們講的是次要責任。主要責任還在於飲酒者本身,因為作為飲酒者本身,需要對自己的狀況有一個認識。

樊德珠律師:要看因果關係

如果喝酒的人自己堅持要喝,法院最終在裁判的時候,和同桌這些人的責任還是會有所區分的。

擔責的法律界限何在?

馬文濤律師:義務不是無限擴大的

要看兩者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關係。其實義務強調的是一種友善幫扶,就如同社會主義價值觀一樣,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比如說你幫他打車或是幫他叫人,其實這個時候已經是有所作為了。這種責任已經被所免掉了。不可能會把責任無限擴大。

比如說飲酒者本身他是有疾病的,但是他沒有告訴別人我有這種病。作為同時飲酒人不知道你有這種病,這種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樊德珠律師: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進行救助

不同的人喝酒以後的狀況不一樣,有時候喝酒以後他就睡著了,如果覺得他有危險,可以叫個120把他送到醫院救治。但是有些人喝了以後有一種暴力傾向的,那這個時候你很難制止他,從我們的建議應該是打110報警。因為類似這樣的 情況是可能會傷害他人的,同時也會傷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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