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原幼兒教師」的界定和教齡補助政策

我們在關注原民辦代課教師的待遇問題的同時,還要關注另一個教師群體,那就是原幼兒教師。

原民辦代課教師對我國農村基礎教育事業發展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這是客觀的歷史事實,任何人不容置疑。同樣,曾經在農村幼兒園教師崗位工作的原幼兒教師,那個時候,幼兒園經濟條件有限,設施簡陋,她們舍下自己的孩子,放下自己的農活,全心身地撲在幼兒教育上,說是幼兒教師,其實就是孩子的保姆,既要照看孩子,以免碰著磕著,還要幫助孩子去廁所,學會生活自理,同時教她們學唱歌畫畫,認識簡單的數字,她們就是孩子的真正的啟蒙老師,她們一樣為培養祖國的花朵、民族的未來做出了歷史性貢獻。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原幼兒教師”的界定和教齡補助政策

從山東省教育廳發放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工作有關政策解答看,原幼兒教師,即2002年以前農村公辦幼兒園的教師,稱之為"原幼兒教師",這是為了與現在的幼兒教師區別開來;農村公辦幼兒園主要是指2002年以前鄉(鎮、辦事處)政府、村集體舉辦的幼兒園當過原民辦教師,也當過原代課教師,也當過原幼兒教師的,是將其擔任原民辦教師、原代課教師、原幼兒教師的教齡合併統計。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原幼兒教師”的界定和教齡補助政策

山東省教育廳等四部門印發的《關於向農村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實施意見》,在發放範圍裡,就明確了以前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含農村公辦幼兒園)教師崗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離開教師崗位再沒有被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錄用,且已經年滿60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這一規定就包括了幼兒教師,補助標準是按照教齡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執行時間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山東省這一做法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對她們幼兒教育工作和付出的充分肯定,值得稱讚。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原幼兒教師”的界定和教齡補助政策

由於魯教人發【2014】1號文件的人員範圍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所以根據該辦法規定,2002年12月31日以後的農村幼兒園教師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其聘用單位與其協商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原幼兒教師”的界定和教齡補助政策

關於原農村幼兒教師的待遇問題,山東省的做法值得借鑑,當然,隨著國家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物價上漲因素,應該適當提高這一補助標準了,但是,既然有了這一步,將來的提高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原幼兒教師”的界定和教齡補助政策

同時,我們也盼望還沒有實行補助的省份,儘快落實國家有關政策,把與她們與原民辦代課教師一視同仁,給與合理的教齡補助,這是政府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也同樣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知識對人才的尊重,這對於推動我們目前幼兒教育事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原幼兒教師”的界定和教齡補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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