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尿毒症去世,家属起诉地铁上未给其让座的女乘客,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冰焰


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种相当牵强的起诉索赔,说到底是对让座行为/内涵的曲解和误判。




首先,从字面上来看,让座是一种道德软约束,一种所谓的“道德规范”,而并非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其次,从行为关联上分析,女子甘某在地铁上,未给患尿毒症的徐某让座,其行为至多能受到社会道德的一些谴责,但她的行为与徐某尿毒症发作,导致个人不幸身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尿毒症患者徐某丈夫张某与甘某沟通方式不妥,通过肢体动作示意甘某让座,导致甘某心中产生不快,继而与张某和小雨(徐某女儿)产生争执,可是从始至终,人家并未与患者徐某有直接的言语或肢体冲突。



在某种程度上讲,让座是人的素质修养达到较高层次时的一种自觉的反应行为,国家也从未制定相关法律,要求公民在交通工具上,必须让座;因为让座这种堪称文明社会风气的形成,有赖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它需要一个持续的,春风化雨般的渐进过程,绝非一蹴而就,短短时间内能够完成。

为何这些年,围绕让座该不该,对不对,正确与否,是否处罚,衍生了诸多话题,让坐俨然成了人们生活中挥之不去,避之不开的社会热点话题呢?



霍小姐以为,这是因为对让座这种道德软约束,抑或是道德行为规范,吃瓜群众有不同的认识误区。可能在一部分人眼中,让座是不容否定的“规矩”/“规定”;而在另外一些人眼里,让座不过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精神“弘扬”/“倡导”而已。

当然,提起让座,还不能完全避开“社会资源配置”这个“关键词”,毕竟让座行为,与社会发展阶段水平(社会资源配置),有着不可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社会正处在发展中阶段,提供的出行工具/乘坐位子有限,就会引发一系列的“让座”关注问题。反之,如果社会处在高度发达的特定阶段,物质极大丰富,社会资源配置充裕,人们出行的工具可选择性众多。



呵呵,“座”都坐不完,乘客彼此之间离着八丈远,怎么会有“让不让座”的热门争执话题发生呢?!


霍小姐的八卦炉


女子患尿毒症去世,家属起诉地铁上未给其让座的女乘客,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而且当地法院也驳回了这些家属的起诉。因为,我仔细看了整件事情,女子最终去世是因为,罹患尿毒症。而且又因为去西安看女儿,从而耽误了透析,造成病情的恶化。而且,尿毒症本来就风险非常高,很多人即使按时进行透析,最后都要因为肾衰竭而去世。所以该女子,将一个短时间不给他们让座的女子作为怪罪对象,实在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作为每一个老百姓,都应该从自己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平安健康的工作和生活。均衡营养、适度锻炼,保持好心情。一旦遇到疾病也要去正规医院就医,同时要认识到目前医学不能治疗所有疾病,因此不能试图因为得了不治之症就将责任推给医院。更不能上大街上,将自己的病重甚至死亡的责任推给别人。


地震博士


又是一起只可能会发生在我们国家的奇葩案件,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

据报道,父亲张某和母亲徐某去学校看望女儿小雨,之后,女儿小雨送父母去火车站乘车回家。上地铁后发现已经没有座位,想到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儿小雨患有类风湿,两人均不宜久站。因此,张某就想让乘客甘某让座。

于是,张某用手拍了甘某的腿,让她让个座。甘某顿时大发雷霆,认为即使要让座也不用碰她,就和张某一家吵了起来。

争吵过程中徐某身体出现不适。下车后,徐某因高血压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待身体稍微好转后,徐某和丈夫乘坐当晚的火车返回青海就医,做了血液透析。次日中午,徐某因高钾血症死亡。

两个多月后,小雨将甘某起诉到未央区法院,理由是因甘某的原因致使其母亲透析不及时而病故,请求判令甘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引发纷争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与甘某沟通方式不妥,通过肢体动作示意甘某让座,导致甘某心中产生不快,继而与张某和小雨产生争执,但没有与徐某有直接的言语或肢体冲突。因此,甘某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的分析完全正确,甘某只是不满张某拍她大腿的行为,并没有和徐某直接发生冲突,和徐某突发高血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当然,本案结果还是令人感到遗憾,经调解,甘某自愿赔偿1000元。


冰焰


这是一种“碰瓷”行为,说直接点就是要讹诈,

1、这家三口人中其中要说的第一个人父亲张某是奇葩,他当时是坐着的,而尿毒症的妻子和有类风湿的女儿小雨,也就是女大学生,都是站着的。

11月27日晚,夫妻俩搭乘高铁准备返回青海,小雨送父母去车站,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西安市北客站,因地铁上已没有座位,想到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儿小雨患有类风湿,两人均不宜久站,因此,张某向坐在身边的女乘客甘某沟通让座事宜,不料引发争执。 据主审法官任瑞鑫介绍,当时张某用手拍了甘某的腿,让她让个座,甘某则认为即使要让座也不用碰她,就吵了起来。

既然三口人中有两口人都不适合站着,那为什么不先让自己的妻子或者女儿先坐下。而更讨厌的事情是需要个座位时去拍邻座女乘客的大腿示意。

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来讲,陌生男性去拍陌生女子大腿示意让座,有点很惹人讨厌。这位做父亲的不知道什么工作,不给生病妻子女儿让座,用不礼貌的动作示意别的女乘客,这个行为是没有什么素养。

2、第二个人再说说这个女儿小雨,是个大学生,有点智商和情商的话,完全可以礼貌的请求任何一个有座的乘客叫声叔叔阿姨哥哥姐姐什么的,解释清楚母亲有尿毒症,不宜久站。我觉得正常人都会让。

3、第三个人说说女乘客甘某,最后判决无责时主动提出给1000元表示同情心,我觉得这女乘客还是很明事理的

4、第四个人说说主审法官任瑞鑫法官,送任法官四个字:公平正义!


煙波千里


如此荒谬的出题,我本不想回答,但对此荒谬的主题,做一个有良知的人,有责任提出反驳。


近一段时间在网络的答题上,出现了许多荒谬的提问,什么老太太偷人家大枣儿摔死了,起诉到法院,要求找树主人赔,小偷爬楼行窃的时候摔死了,要求户主赔偿,等等等等,荒谬至极的案例。

今天又有人出了一个在公交车上不让座,被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赔偿,不禁叫人感到荒谬至极实在荒谬。

这个案件的可信度是零。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国家就已经在全国的城乡每一个角落里,广泛地进行了普法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在信息发达的今天,普法宣传更是家喻户晓,人们都知道怎么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什么样的案件,我们可以去起诉到法院。


拿无理要求去到法院,我想我们的公民恐怕还没有这么低的素质吧,话又说回来,这么样一个奇葩案件,那法院他会受理吗?

这法院它不是自由市场,你想来就来,你想去就去,想打官司告状,首先有一个接待处,那里的工作人员会根据你的口述再告诉你,和你对案件的描述,来确定是否受理你的案件,对于一些无理取闹的案件,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法院也是有成本的。

这个成本并不是经济成本,而是他们工作效率的成本,每天有大量的案件去处理,怎么能受理这类无理的要求案件呢,人们都知道,110的电话,都不许随意的拨打,否则将追究你的法律责任,那么到法院来无理取闹,同样如此,也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


更为奇葩的,一些无理取闹的案件,竟然在法院还胜诉了,这是在头条里真的到了法院,并且还胜诉了,这是无知者对法律的亵渎,和对法律的调侃,法律是庄严的,容不得亵渎与调侃。

就像今天出题所阐述的这个案件,在社会上的存在率是零,也就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即使有,在法庭上的胜诉率也是零,既然胜诉率是零的案件,法庭更不会受理的,希望今后人们在出题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一下法律常识,不要再出这些个奇葩的出题。

尊重法律,净化社会风气,尊重我们的法律,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赵志军001


这个目前已经有结果了,法院判决女乘客无过错,不赔偿,只是女乘客觉得对方的孩子还在上学,主动给了1000元“救济费”。具体内容如下:

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引发纷争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去世女子丈夫)与甘某(乘客)沟通方式不妥,通过肢体动作示意甘某让座,导致甘某心中产生不快,继而与张某和甘某产生争执,但没有与徐某(尿毒症患者,核心当事人,去世)有直接的言语或肢体冲突。法庭认为甘某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 在调解阶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消除小雨(去世女子女儿)的怨气。近日,该案达成调解,甘某考虑到小雨刚刚成年且还在上学,主动表示愿意向小雨救济1000元生活费。本案至此案结事了。

我觉得,这个事情挺滑稽的,滑稽在哪儿?

1、让座是人情,不让座是本分。买了这个座位,我就有权去使用,让不让座是我的事情,不让座,死人了,你就可以起诉去起诉?什么逻辑呢?

2、让座可以,态度好一点行不?女的有尿毒症,你好好说话,人家也会让,但作为丈夫,你去拍人家女乘客大腿要求让座,不要说是这个女乘客,任何一个人都不愿意,厉害一点的,直接收拾。

最基本的与人沟通、打交道的方式方法都不会,让人家咋样帮你呢?你可以用言语跟对方沟通,好好说话,多用“请”,人家让,是人情,不让,也是本分,你得有平常心。

3、未让座跟你没有及时做尿毒症透析去世有什么关系?去世女子的女儿小雨以女乘客未及时让座,导致母亲尿毒症病症复发和未及时做尿毒症透析去世,应该承担责任。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人家不让座,你母亲去世了,就应该承担责任?是不是车上所有乘客都要承担责任?这个小雨还在上大学,真是神逻辑啊,大学都是培养如此三观有问题的孩子吗?

4、最终女乘客考虑到小雨还在上学,给1000元“救济费”,我觉得女乘客是非常通情达理,也比较善良的。要是遇到其他人,我不让座,你还起诉我,我一毛钱不给你,还告你诽谤!好好的生活,被你无缘无故起诉,打乱了,干嘛还要给你钱?不反起诉你,要精神和名誉赔偿就不错了。从这个事情来看,也说明女乘客甘某是一个善良、有爱心和通情达理之人。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母亲患尿毒症去世,大学生女儿起诉未让座乘客,法院判决了

青海女孩小雨(化名)去年刚刚考上大学,现就读于西安某大学。她的母亲在去年的11月份去世了,死于高钾血症,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尿毒症。

可小雨始终认为,母亲原本不会死,是因为前一天坐地铁因让座引发的纠纷导致悲剧的发生,她的父亲也是这么认为的,因此父女两人将那名乘客告上了法庭。

事情还要从去年讲起,那年小雨刚刚考上大学,因为孩子是第一次离家到那么远的地方去求学,身为父母都会比较担心孩子,所以,在当年11月24日小雨的父母相约一起来西安探望她。一家三口在西安开开心心的玩了三天,准备回去了。27日晚上,孝顺的小雨送父母去高铁,三人一起乘坐地铁前往火车站。

当时地铁上的乘客不少,已经没有多余的座位了,小雨的父亲很是担心,因为女儿患有类风湿,妻子患有尿毒症,都不适合久站。父亲希望有能有个好心人给妻子或者女儿让个座。他看到身边正好有个女乘客坐在座位上,于是就用手拍了拍女乘客的大腿,喊她让个座。

可着名女乘客却很不开心(试想一下一个女性乘客好好的坐在座位上,突然被陌生男子拍了一下大腿:“起来让个座”,你的心里会作何感想。),她觉得即便是要让座也用不着碰她的大腿,所以双方就争吵了起来。

大概是吵额5-6分钟,也可能是受到了刺激吧,小雨的母亲身体出现了不适,随后便因高血压被救护车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在进过抢救之后,母亲的身体稍微有好转,因为医保的原因在青海就医会比较划算,父亲就决定继续乘坐火车回青海进行血液透析。

父母当晚就回到青海,母亲做了血液透析。可第二天的中午,母亲还是因为高钾血症去世了。等小雨和父亲料理完母亲的后事,过完春节,已经是两个多月以后了。小雨和父亲都认为是因为那名女乘客未及时让座,导致母亲透析不及时,因此,他们将那名未给母亲让座的女乘客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这场官司一直打到2018年10月中旬才得以达成和解,最终法院判女乘客在本次事件中没有过错,驳回的小雨及其父亲5万元的赔偿请求。理由是:双方发生冲突的是小雨的父亲的原因,小雨父亲在于乘客协商让座时,沟通方式不对,使用可不恰当的肢体动作,使女乘客产生不快,这才发生了争执。

而在调解的阶段,法官也耐心的向小雨解释,终于消除她的怨气。而考虑到小雨还在上大学,而且刚刚成年,没有经济来源,那名善良的女乘客还主动愿意救济她1000元的生活费。

小编觉得,就算是没有肢体动作,就算是小雨的父亲态度很好,那名女乘客也有不让座的权力(总不能现在连让不让座都有风险了吧?)。每个人都是花钱买票的,因为自己的原因要求别人让座,是一种道德绑架。而且,小雨母亲的死亡原因跟让不让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小雨也是上了大学的人,接受过高等教育,这么浅显的道理,应该明白才对。


社会话唠君


《不要脸!疑母让座起争执,起诉法院赔损失》

青海小雨上学西安,

父母看望准备回返,

三人地铁西安北站,

地铁座位人都坐满,

心想妻女不能久站,

父亲手拍甘女腿边,

让座争执吵架不满,

双方下车都已到站。

母亲尿毒血压猛攀,

返回青海火车当晚,

血液透析死亡边缘,

高钾血症命归西天。

两个月后起诉法院,

甘某导致透析误延,

精神损害索赔五万,

法庭审理查明根源,

病人死亡甘某无关,

小雨上学救济千元。

沟通方式有待改变,

陌生女士拍腿随便?

态度诚恳礼貌语言,

相互理解处理圆满!

起诉别人怎么有脸?

身患绝症无耻讹钱,

公正廉明法官审判,

正义守住道德底线!





飞翔诗话






和谐131679225


对于这个事件既然已经上升到侵权责任纠纷,那么就要看受害人的死亡到底原因如何?是否与侵权人有直接的关系呢?

其实乍一看这个题目的时候,也让我有些蒙圈,无论如何也无法把尿毒症和让座联系起来。仔细一看原来是因为患尿毒症的病人不能长久站立,想让某个乘客让座而引发的纠纷。

从让座的这个角度来看,因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座位是大家公用的,虽然我们提倡应当给老幼病残优先让座,但是这也仅仅是在道德范围,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强制性的义务。所以一个人让座说明这个人素质很高,很有道德,但是如果他就不给你让座,说句不好听的,你也没有什么办法,最多说他一句缺德。

但是换句话说,我们要求别人让座的时候至少也应当懂得一定的礼貌。而不要觉得全世界都是欠你的。即便你是老人,是患者,也应当礼貌待人。你应当相信世上还是善良的人多。我相信如果对方知道你是一个严重的患者,他也会给你让座的,只不过第一人家并不知道你有这么严重的病,第二,你在要求别人的时候,毕竟也不礼貌,所以产生纠纷,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要求让座的这一方。

而至于最终患者的去世也是跟他本身的疾病有关,虽然在这个过程当中患者难免情绪激动,但是这并不能说都是因为不让座这一方的乘客所导致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件这个乘客并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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